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 环保热点问题 【政策解读】《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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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 环保热点问题 【政策解读】《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

2024-07-11 06: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管理,促进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与绿色健康发展,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制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已经省政府批准,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发布,将于2024年5月24日起实施。为方便公众全面了解该标准制定的背景、主要思路、技术内容等,现做以下解读:

一、标准制定背景

山东省是海水养殖大省,池塘、工厂化养殖过程中的投入品(饲料、渔药等)、排泄物和生物残骸等造成养殖尾水中氮、磷浓度较高,直接排放入海容易对局部海域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然而,原农业部出台的《海水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3-2007)为推荐性行业标准,不具有强制性。为规范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管理,促进区域生态环境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我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环海洋〔2022〕3号)《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海洋〔2022〕11号)以及2021年省总湾长会议要求,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37 4676-2023)。

二、标准制定过程

标准自2021年5月启动,历时两年半。为确保标准编制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标准制定过程中,编制组广泛开展调研咨询。一是赴省内外调研学习。赴全省沿海7市开展现场调研,赴江苏、河北、辽宁等沿海先进省份学习标准编制经验。二是权威专家全程跟踪咨询。邀请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海洋大学、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黄海水产研究所等权威专家就标准编制的技术内容以及目标可达性进行全程把关。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征求了生态环境部、地方有关部门、高校、科研机构、养殖企业及行业协会等37家单位意见,同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四是与相关部门深入会商。综合考虑当前经济形势和环境保护管理需求,多次与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农业农村厅、沿海7市海水养殖企业代表就关键问题进行会商讨论,对标准技术内容进行优化。

三、标准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考虑到海水池塘、工厂化养殖产生尾水可以集中收集治理,尾水浓度容易控制,而开放式养殖产生的污染物能够及时得到扩散、稀释,不存在集中排放情况,《标准》适用于海水池塘养殖和海水工厂化养殖的尾水排放管理,不适用于网箱养(增)殖、筏式养(增)殖、吊笼养(增)殖、滩涂底播养(增)殖等在开放性海域中进行的养(增)殖活动。

(二)分区分级

根据养殖尾水受纳海域的使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海水养殖尾水排放限值分为一级和二级,排入《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规定的一类、二类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三类、四类海域和无水质类别要求海域的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在海水禁止养殖区及禁排区内不应设置海水养殖尾水排放口。

(三)控制指标

海水养殖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悬浮物、氮、磷及有机物,结合《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1217-2023)要求及我省当前海洋环境管理实际,综合确定悬浮物、pH值、化学需氧量(CODMn)、总氮、总磷5项控制指标。

(四)指标限值

结合当前我省海水养殖行业现状、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水平以及尾水处理技术,统筹考虑当前经济形势、主管部门意见建议以及与周边沿海省份相关标准衔接等因素确定控制指标排放限值,悬浮物一级排放限值为40 mg/L,二级排放限值为100 mg/L;化学需氧量一级排放限值为10 mg/L,二级排放限值为20 mg/L;总氮一级排放限值4.0 mg/L,二级排放限值6.0 mg/L;总磷一级排放限值0.7 mg/L,二级排放限值1.0 mg/L。

(五)其他内容

《标准》还规定了样品采集、测定方法等监测要求以及达标判定等内容。

四、标准执行时间

统筹考虑海洋环境监管要求和海水养殖企业(户)生存发展实际,为现有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预留充足的提升改造期,《标准》综合确定现有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自2026年5月24日起开始执行,新建、改建、扩建海水池塘和工厂化养殖尾水排放自2024年5月24日起开始执行。

五、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实施,渔业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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