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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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6-08 07: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琼府办〔2011〕7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批复的《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省政府决定开展我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海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0〕69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设海南生态省为目标,坚持林地“总量控制、用途管制、严格保护、持续利用”的方针。以协调发展为根本要求,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处理好经济建设、人口增长与资源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为将海南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美、文化魅力独特、社会文明祥和的国际旅游岛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决策的原则。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贯彻国务院关于“要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的要求。规划编制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意见,注重多方参与。

  (二)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的原则。

  始终坚持生态省建设,保障生态建设,确保生态脆弱地区国土生态安全和森林覆盖率目标的实现。统筹生态建设、经济发展对林地的需求,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等相衔接。

  (三)坚持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原则。

  在确保良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协调保护与发展的关系。通过社会经济发展,推动我省“五大江河流域”(南渡江、昌化江、万泉河、宁远河、陵水河流域)林业生态工程建设和“三边”(城边、路边、水边)防护林工程建设,增加林地资源。加强林分质量的改造升级,以更加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合理布局、可操作性的原则。

  充分考虑海南林地资源现状和国际旅游岛建设需求,以林地资源优化配置为前提,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合理地确定全省林地保护利用的各项指标,切合实际地将省级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市县,确保规划成果的可操作性。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方面的手段,创新林地保护利用机制,提高林地利用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规划实施执行力。

  三、任务目标

  我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布局,确保全省林地总量,提高森林质量,明确林地保护利用等级、目标、任务和措施,建立健全科学的林地保护利用体制机制。

  (一)分析林地保护利用面临的形势。利用我省近期完成的第五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全省森林资源抽样调查成果和大部分市县已完成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确定规划基数。同时,针对国际旅游岛发展战略,大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将陆续上马,预计规划期内征占用林地数量将比“十一五”有较大幅度的增加,林地保护面临更加严峻的形势,研究落实林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来源问题。

  (二)确立林地保护利用的目标任务和政策导向。根据海南林地资源现状、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林地和木本园地数量,以及我省林地实行“占补平衡”的特殊政策,分解《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确定的目标、指标和任务,提出规划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主要目标及调控指标。针对森林保护、林地“占补平衡”的土地来源、林地使用、林地结构布局优化、林地生产力提高、林地管理等关键问题,提出规划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基本政策导向。

  (三)确定林地保护规模和主要措施。围绕林地保护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根据林地资源现状和潜力、保护政策导向、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和专题研究成果,开展林地保护规模与结构调控设计,确定设计方案。包括全省征占用林地定额;林地保护等级划分、范围和规模确定;全省森林保有量和森林覆盖率目标实现途径;林地补充的潜力、途径、规模及措施;工矿废弃地治理和恢复措施等。依据森林生态承载力要求,合理确定公益林保护区,特别是天然林区、沿海防护带、生态脆弱区、水源涵养区等,明确公益林保护等级,按区位、森林重要性分国家、省、地方重点生态公益林区。

  (四)确定林地利用的规模、结构和主要措施。围绕林地利用规划目标和调控指标,根据林地利用的方向,确定规划期内林地的结构、利用途径、经营方式和发展规模,需要实施的林业工程和规模。包括:规划期内生态公益林地和商品林地结构,合理确定公益林保护区和商品林经营区;天然林地和人工林地发展目标、区域及实现途径;主要林业生态工程项目、规模及保障措施;林地质量分级、结构、分布及利用方向;林地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项目、规模及治理措施。统筹当地产业发展,最大程度满足林产品需求,科学规划、分区经营、定向培育,确定经济林区、用材林区等商品林经营区。

  (五)制定差别化的区域林地保护利用政策措施。根据海南岛中高周低、东湿西旱的自然地理条件差异,以及中部山区人口密度低、经济发展落后,周边沿海平原地区人口密度高、经济发展快的社会、经济环境条件差异,将全省划分为不同的林业发展区域类型,制定有针对性的林地管理和调控政策措施。包括:林地保护利用区域布局方案、林地保护等级、利用方向;提出优化开发区、重点开发区、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林地的利用方向和具体政策措施。

  (六)分解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调控责任。根据各市县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条件和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的差异,在规划目标和《纲要》与省级其他规划衔接的基础上,把林地保护利用主要调控指标分解到县,落实下级政府林地保护责任。包括:林地保有量、森林保有量、重点公益林地面积和商品林地面积、林地利用率、天然林保有面积等。

  (七)落实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用地。根据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合理安排水利(如迈湾水库、天角潭水库、红岭水库灌区、石碌水库扩建等)、交通(如西环铁路、中线高速公路、西部民用机场等)等基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

  (八)落实重大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项目用地。根据我省森林资源保护、生态建设需要,落实沿海防护林建设工程、“五大江河流域”绿化工程、大型水库水源林保护与建设、蚂蝗岭水土保持工程等林业生态工程用地范围和规模。

  (九)制定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规划保障措施,将有关林地保护利用的调控指标作为地方各级政府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建立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和体系,提出具体的保障措施,确保规划的执行。

  四、规划范围与期限

  我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范围为省本级和全省所属市县级单位。规划期限为:2010年至2020年,2009年为规划基准年,2020年为规划目标年。

  五、实施步骤

  (一)省本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

  1.组织准备。省林业局成立编制机构,编制申报工作经费,制定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报国家林业局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确定规划基数。基础数据以下面五方面作为依据:①全省和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②我省近期完成的第五次森林资源连续清查成果、全省森林资源抽样调查成果和大部分市县已完成的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③林改成果;④2000年全省和各市林地利用规划;⑤生态公益林规划。基础数据统一至2009年,并将省级规划指标分解落实到市县级单位。基础数据确定后,报国家林业局审查。

  3.制定规划编制大纲 。完成有关资料收集整理、开展重大问题专题研究,并广泛征求市县意见,确立规划期林地保护利用的基本战略、主要目标和相应的调控指标,明确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区域统筹、差别管理的林地保护利用方向及政策措施,形成规划编制大纲,报省级规划修编领导小组和国家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审查。

  4.编制规划成果。以规划编制大纲为基础,开展林地结构调整空间布局、保护措施、利用方向、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多方案设计与评价,确定规划方案,形成初步规划成果。

  5.规划评审与报批。完成规划文本、图表后,要广泛征求发展改革、旅游、财政、国土、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水务、农业、农垦等省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充分吸取有关意见基础上,组织评审论证后,形成省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成果材料。规划成果上报国家林业局,经国家林业局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6. 2012年内,完成全省林地档案管理数据库建设。

  (二)市县级规划编制工作安排。

  1.前期工作准备。各市县成立编制机构,编制规划工作方案和制定规划工作计划,安排工作经费,做好规划编制的技术、资料、仪器准备和人员组织等工作。

  2.落实规划基数。以最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数据为底数,以林相图为基础,利用遥感影像图进行对比分析,落实基准年(2009年)的规划基数,编写市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操作细则。

  3.确定规划框架。搜集整理分析有关资料,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重大问题研究并形成专题报告,明确未来林地保护利用的基本战略,确定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主要目标和相应控制性指标,提出保护利用措施,形成规划框架,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定。

  4.编制规划成果。以规划框架为约束和指导,组织林地保护利用现状调查与分析评价,开展林地结构调整空间布局、保护措施、利用方向、规划实施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多方案设计与评价,确定优化方案,编写规划文本、相关说明、规划图表、综合研究报告等成果。

  5.规划论证与成果报批。规划编制应充分征求本市县相关部门的意见,对规划目标及林地规模、结构、布局和相关政策等进行重点论证,并与主体功能区、土地利用、产业发展、城乡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规划相衔接。规划成果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在省林业局审核同意的基础上,由市县政府批准实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机构。省政府决定成立海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研究解决修编工作重大问题。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领导机构,负责本市县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的具体工作。

  (二)成立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组。海南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组,具体承担我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由具有甲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省森林资源监测中心和乙级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省林业科学研究所共同组成规划编制工作组。各市县指定2名技术人员配合,共同完成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

  (三)落实工作经费。将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工作经费列入省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规划修编工作顺利开展。

  (四)加强沟通协调。各市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加强沟通和协调,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规划的衔接工作。本着成果共享、减少开支、节约经费的原则,确保林地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全面衔接,国土部门要及时无偿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文本、电子图等规划成果资料,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负责提供省级规划成果资料,市县国土部门要负责提供市县级规划成果资料。

  (五)广泛宣传动员。各级政府要抓好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宣传标语等方式,宣传编制和实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重要意义。结合规划编制工作,深入基层、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和林地的法律意识,为规划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林地保护利用修编工作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5年1月1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

  3.《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08年8月1日)

  4.《海南经济特区林地管理条例》(2003年8月1日)

  5.《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1月1日)

  6.《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2月1日)

  7.《海南省沿海防护林建设与保护规定》(2008年3月1日)

  8.《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2004年10月1日)

  9.《国务院关于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4号)

  10.《国家林业局关于编制省级县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通知》(林规发〔2010〕203号)

  11.《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琼府〔2009〕56号)

  12.《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2010-2020)

  13.《海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2005年修编)

  14.《海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15.《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16.《海南省生态公益林保护建设规划》(2009-2015)

  17.《海南省林业发展“十二五”及中长期规划》(2010-2030)

  18.《海南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第五次复查成果》(2003-2008)

  19.各市县森林资源二类调查成果(2008-2010)

  20.海南省森林资源抽样调查成果(2008)

  21.各市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2008-2010)

  22.各市县退耕还林小班分布图(2002-2009)

  2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林地规划指标落实工作的通知》(琼府办〔2000〕87号)

  24.各市县2000年林地规划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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