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物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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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物品赔偿

2024-07-16 00: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1987]署货字650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进出境货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以下简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在查验进出境货物、物品时,由于海关关员责任造成被查货物物品损坏的,海关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赔偿当事人的直接经济损失。

  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金额,根据被损坏的货物、物品或其部件受损耗程度或修理费用确定。必要时,可凭公证机构出具的鉴定证明确定。

  第三条下列情况海关不予赔偿:

  (一)由于当事人搬移、开拆、重封包装或保管不善造成的损失;

  (二)易腐、易失效货物、物品在海关正常工作程序所需要时间内(含扣留或代保管期间)所发生的变质或失效,当事人事先未向海关声明的;

  (三)海关正常检查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磨损;

  (四)在海关查验之前所发生的损坏和海关查验之后发生的损坏;

  (五)由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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