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国雄律师说案:出口精华液套装未如实申报品名逃避商品检验被海关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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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吴国雄律师说案:出口精华液套装未如实申报品名逃避商品检验被海关罚款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23日,当事人委托义乌新佳丽报关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申报出口一批货物,报关单为292120220000101456,申报品名为纸包装盒,申报数量为18492千克,申报金额为21265.8美元。2022年2月28日,经查验,实际货物为精华液套装等4项,其中精华液套装等3项为法定出口检验商品,货值为14755.5美元,折合人民币93880.39元。当事人未如实向海关申报,逃避出口商品检验。科处罚款人民币9400元整。(案件信息来源:宁波海关网站) 吴国雄律师评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二十四条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的发货人应当在海关总署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出口商品应当在商品的生产地检验。海关总署可以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需要,指定在其他地点检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第四十四条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货值折合人民币93880.39元,科处罚款人民币9400元,约10%,在上述处罚幅度内。 3、涉案企业逃避商检,但没有达到刑事犯罪的“情节严重”,故未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逃避商检的进出口货物货值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走私犯罪辩护、海关争议解决、进出口法律风险防范。居于深圳。 欢迎转载、分享,请注明来源及作者。侵权必究。 编辑:胡青宁 来源:吴国雄海关律师 图片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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