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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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关于在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号)

2023-11-03 05: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14年8月6日深圳海关公告2014年第2号发布,根据2015年12月4日深圳海关公告2015年第5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7年11月22日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5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18年6月28日深圳海关公告2018年第3号第三次修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运输工具舱单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67号和2014年第3号,现就深圳关区公路口岸启用公路舱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路舱单业务模式

  公路货运企业、货运代理企业、邮政企业及快件经营人等公路舱单电子数据传输义务人(以下统称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具体业务模式如下:

  (一)口岸报关货物、集中申报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1。

  2.《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项免于填报;“航次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审结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进出口转关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2。

  2.《进/出口货物转关申报单》“进出境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航次号”项填写“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5.其他转关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三)空车和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流程。

  1.未载有货物、物品及集装箱的车辆(简称空车)或仅载有暂时进出境空集装箱的车辆(简称空载集装箱车)进出境,公路舱单传输人无需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

  上述两类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电子数据。其中,空车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0;空载集装箱车确报“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1。

  2.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四)跨境快速通关货物通关流程。

  1.在向海关办理货物、物品申报手续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其中,办理跨境提前报关和跨境直转业务的,“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09;办理跨境过境业务的,“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6。

  2.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方式申报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运输方式”项填写公路运输;“运输工具名称”项免于填报;“航次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提单号”项填写公路舱单的“提(运)单号”。

  3.在车辆抵达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反馈的“接受申报,该确报报文处理成功”的回执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入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监管场所。

  (五)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进出境流程。

  1.车辆进出境前,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公路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海关通关代码”项填写RD13。

  2.海关接受原始舱单(进境)或预配舱单(出境)电子数据传输后,公路舱单传输人应当向海关传输进境确报或出境确报(装载舱单)电子数据。

  3.车辆抵达进出境地海关监管场所前,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应当向海关办理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的申报手续。上述申报手续办结后,海关人工办理公路舱单放行手续。

  4.公路舱单传输人收到海关已放行公路舱单的反馈后,方可安排车辆进出境。

  二、数据传输要求

  (一)公路舱单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13位编号;同一车辆一次进境(或出境)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多部车辆同时载运一批货物进境(或出境)时,使用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并同时进境(或出境)。

  (二)公路舱单中“提(运)单号”项由企业自行编制,同一“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下“提(运)单号”不得重复。

  (三)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填写《载货清单》13位编号;车辆载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确报中“货物运输批次号”项应当与公路舱单的“货物运输批次号”项保持一致。

  三、《载货清单》管理

  公路舱单启用后,《载货清单》将作为公路舱单纸质单证。已向海关传输公路舱单电子数据的车辆,无需在口岸通道投递纸质《载货清单》,车辆驾驶员随车携带《载货清单》备查。中国电子口岸预录入系统(QP)公路舱单录入功能提供《载货清单》打印功能。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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