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增值税加计抵减如何计算?申报表如何填列?看这篇就够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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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政策要点 1.基本规定 (1)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 (2)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87号公告) 2.适用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且必须是一般纳税人。 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3.适用区间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39号公告) (2)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87号公告) 4.计算方法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这里的年度是指的会计年度,也就是1月1日至12月31日。 该政策是按年度适用,并按年度动态调整,不能跨年。 加计抵减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适用87公告的适用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注意: (1)加计抵减额不同于进项税额,维持进项税额正常核算,确保留抵税额真实准确,以免造成多退税款。 (2)加计抵减政策 不适用于出口业务,出口业务对应的进项税额均不得计提加计抵减。 (3)进项税额转出额调减加计抵减额,发生进项税额转出,其相应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应同步调减。 (4)准确核算计提抵减额变动情况,及时记录加计抵减额的计提、抵减、调减、结余等变动情况。 0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列 (一)案例 A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满足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条件,2019年9月末结余加计抵减0.5万,10月初留抵0.3万,10月实现销售500万元,销项税额30万元,进项抵扣20万元,其中,有5万元进项部分用于职工福利。问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和实际应纳增值税税额,并填表。(假设不存在其他适用税率情况,省略除主表、附表四以外的其他附表)(适用10%加计抵减政策企业) 解析: 抵减前应纳税额=30-20+5-0.3=14.7(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20*10%=2(万元) 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5*10%=0.5(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0.5+2-0.5=2(万元) 本期“实际抵减额”为2万元 应纳税额=14.7-2=12.7(万元) (二)申报表填列举例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递减税额情况表) 2.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03 常见问题 1.“本期实际抵减额”填在主表的哪一行? 答:“本期实际抵减额”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 无对应填写栏次,计算“应纳税额”时系统会 自动扣减。 2.上一期的加计抵减情况没有申报怎么办?可以在附表(四)的“本期调减额”填上一期加计抵减额的负值吗? 答:加计抵减未申报的应该进行 更正申报,在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 当月更正。注意,不可以在“本期调减额”用负数填写。 小提示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或《适用15%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同时兼营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的,应按照四项服务中收入 占比最高的业务在《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中 勾选确定所属行业。 敲黑板 由于加计抵减政策是 按年适用的,因此, 2019年提交《声明》并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如果在以后年度仍可适用该政策,需要 按年度再次提交新的《声明》,不可跨年,并在完成新的《声明》后,享受当年的加计抵减政策。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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