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凭藉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5条,海关关长可向少付制衣业训练征款的人征收附加费,就每份已呈交的出口报关单可征收的附加费上限为少付征款的20倍(但附加费金额不得超过$10,000)。任何人倘收到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附加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必须于该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的14天内缴付费用。 任何须缴付附加费的人,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8条条列出的程序提出反对。 反对者如对反对结果感到受屈,可按照香港法例第318章《工业训练(制衣业)条例》第29条列出的程序,向区域法院提出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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