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俪恩隐形眼镜涉虚假宣传被罚20万 越界使用杨超越代言形象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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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俪恩隐形眼镜涉虚假宣传被罚20万 越界使用杨超越代言形象误导消费者

2024-01-23 04:3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国网财经12月30日讯 据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消息,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简称海俪恩隐形眼镜)因涉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被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20万元。

来源:上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当事人(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为淘宝网店铺“海俪恩隐形眼镜旗舰店”管理方和运营方,并通过上述店铺销售“海俪恩”品牌的眼罩、隐形眼镜等产品。自2021年7月30日起,当事人在上述店铺内名为“海俪恩九州寻色诗经美瞳日抛10片彩色隐形近视眼镜”、“海俪恩九州寻色诗经美瞳月抛2片混血女彩色隐形近视眼镜”和“海俪恩九州寻色诗经美瞳季抛2片混血女彩色隐形近视眼镜”的三款隐形眼镜产品页面上线艺人杨超越的形象照片以及广告视频的宣传内容,视频中杨超越叙述“hello,大家好,我是杨超越,海俪恩九州寻色诗经系列,超越带你九州寻色,一眼千年,潮越古今,希望你们喜欢哦。”的内容。

经核实,上述三款隐形眼镜产品均为第三类医疗器械,且杨超越担任当事人形象代言人的产品类别限定为眼罩,并不包含医疗器械。当事人为提升相关产品销量,利用艺人杨超越的知名度,擅自超越其代言的产品类别,将其宣传视频及形象用于“海俪恩”三款隐形眼镜的产品宣传,吸引消费者购买,欺骗、误导消费者。实际上,艺人杨超越并未对上述“海俪恩”隐形眼镜进行任何代言活动。

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2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天眼查显示,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蔡国源,注册资本为7500万人民币。据了解,上海海俪恩隐形眼镜光学有限公司由海昌隐形眼镜有限公司持股,持股比例为100%。

海俪恩隐形眼镜官网显示,海俪恩隐形眼镜创立于2009年,秉承姊妹品牌海昌的专业生产技术,结合当下快时尚的流行元素,原创的花色和图案设计,用专属于年轻族群的语言,打造个性眼色满足年轻族群不同场景的扮靓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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