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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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实施细则

2024-07-16 23: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了13项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经办要求,即: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其中,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仅2020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原来政策有但无操作细则)、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4项为新增政策,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等3项政策调整了对象、标准等。其余6项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的享受对象、享受条件、补贴标准和期限、经办方式等内容予以解读。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到我市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的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享受条件

被中小微企业招用,签订1年(含)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办理就业登记,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

(三)补贴标准和期限

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给予2000元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经办方式

采取“零申报”方式办理,可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补贴资金直接发放。无法通过大数据比对生成的符合条件对象,可登录浙江政务网(http://nb.zjzwfw.gov.cn)申报,或向所在企业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报。经审核并公示无异议的,补贴资金在申报次月发放。

申报时,需携带以下资料:

1.《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附件9);

2.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初次申报需提供);

3.学历证明(首次办理时需提供)。

企业代为申报的需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报表》。其中,高校毕业生在同一法人代表企业之间或同一集团公司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间流动就业的(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需提供集团公司与子公司的股权关系证明;高校毕业生在兼并重组或合并分立企业(视作同一家企业)就业的,需提供企业工商注销或变更证明;高校毕业生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派遣外包的,需提供派遣外包协议复印件、用工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加盖派遣外包企业和用工企业公章的申报人员花名册。

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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