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计与奖励2023年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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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统计与奖励2023年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通知

2024-07-14 12: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研究生培养学院:

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浙商大研〔2024〕19号)和《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暂行)》,现启动2023年度研究生发表论文统计和奖励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校研究生和2023届毕业研究生(毕业一年内的研究生)。

二、统计要求

申报者发表的论文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发表时间为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

2.学生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其中仅A+及以上的期刊,导师一作、学生二作视为学生为第一作者,其他情况都为学生本人为一作;

3.已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为浙江工商大学;

4.填报论文范围为A-及以上的学术期刊(学校认定的期刊名录见附件4);

5.已毕业且在我校工作的研究生,若发表论文已申报社科部、科技部的“个人科研绩效”,则无须申报。

三、期刊级别认证

1.申报者发表的论文成果在附件4的期刊级别目录中验证,中文论文须见刊,英文论文须有检索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2.若申报者发表在国内期刊,须向所在学院提供论文复印件(含封面、目录和正文);若论文被SCI、SSCI、EI、A&HCI等收录,则须向所在学院提供图书馆开具的纸质版检索证明,否则视为无效。

其中SCI、SSCI收录须注明分区情况。SCI收录须提供“中科院期刊分区表”的升级版分区情况纸质证明(截图打印)和检索证明(图书馆开具),SSCI收录须提供含有JCR期刊分区的检索证明(图书馆开具)。

3.SCI的分区情况请学院经办人员在www.fenqubiao.com(中科院期刊分区表的升级版)进行验证。

四、注意事项

1.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浙商大研〔2024〕19号)(见附件5)和《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暂行)》(见附件6),各学院应参考《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商大科〔2023〕75 号)中学术论文科研工作评价计分标准进行认定,对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A+及以上的期刊,导师第一作者、学生第二作者视同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在A-及以上的学术论文进行奖励。其中,已获得科研创新基金项目立项(名单见附件8)的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奖励标准按照不高于教师的10%执行,其他情况则不高于教师的12%执行。

2.各学院须在论文奖励分配额度(见附件1)内,根据《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浙商大科〔2023〕75 号),负责审核和认定研究生发表论文情况并编制奖励发放清单。若学院奖励金额未超出奖励分配额度,节余奖励金额由研究生院统一收回;若学院奖励金额超出奖励分配额度,则学院应同比例降低奖励标准,以保证不超出奖励分配额度。

3.关于ESI期刊论文,发表在 ECONOMICS& BUSINESS(经济学和商学)学科期刊的论文,乘以1.5系数奖励;其他学科ESI期刊论文,乘以1.2系数奖励。

4.各学院应把研究生发表论文奖励明细汇总表(模板见附件2)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至研究生院;同时应在计财处系统申请奖励发放预约单并报至研究生院,其中,在计财处系统预约的项目号为3100XJ060901,摘要为“XX学院研究生发表高水平论文奖励”,人员类别为“其他人员”,酬金性质为“劳务费”,须由学院经办人员和学院分管领导确认后在预约单上签字。经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后,各学院将预约单交计财处并发放至研究生的银行账户。

5.论文奖励明细汇总表(附件2)中各个字段请各学院严格按照表中的填写说明进行填报。申报者申报论文、学院审核论文时,须注意:

(1)对于A+及以上的期刊,若发表论文的第一作者为导师,须为申报者的第一导师,即申报者在研究生教育综合管理信息系统里的导师;对于A-和A级别的论文,仅奖励学生本人为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对于A+级别及以上的论文,奖励学生本人一作、第一通讯作者或导师一作、学生二作的情况。

(2)若申报者本人是通讯作者,以期刊正文或检索证明中的通讯作者姓名作为认定依据。

(3)已发表论文的第一署名单位(即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须为浙江工商大学。

(4)已毕业且在我校工作的研究生,若科研成果已申报社科部、科技部的“个人科研绩效”,则无须申报。

五、工作要求

1.研究生学术论文成果情况的年度统计与培养学院的学科建设、招生指标和奖学金名额分配相关,请各培养学院务必重视学术论文的统计工作,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切勿错报或漏报。

2.请申报者务必严格按照要求提供申报材料,应向所在学院提供论文发表的期刊封面、目录和全文复印件(复印件的封面上须注明申报人的姓名)及相应电子版(电子版须以“姓名+期刊名称+期刊级别”命名)和论文奖励明细表(见附件2)。其中,SCI、SSCI、EI、A&HCI期刊同时须提供图书馆开具的纸质版收录证明,SCI收录还须提供“中科院期刊分区表”的升级版分区情况的纸质证明(截图打印)。

3.请各培养学院根据论文奖励分配额度(附件1)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审核和奖励已发表论文成果。学院经办人员须将论文奖励明细汇总表(见附件2)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于2024年3月19日前将论文奖励明细汇总表(纸质版)和计财处预约单(纸质版)报送至综合楼1040办公室,同时电子版论文奖励明细汇总表和电子版计财处预约单(见附件3,可在计财处系统导出,点击“网上预约报账”—>“查看明细信息”—>“导出”)发送至[email protected]。其中,计财处预约单须学院分管领导和学院经办人员签字。若培养学院无符合奖励要求的论文成果,也须报送纸质版奖励明细汇总表(须分管领导和学院经办人员签字)。

联系人:徐老师,电话:28877048;黄老师,电话:28877043。

 

附件1:各学院论文奖励分配额度

附件2:研究生发表论文奖励明细汇总表

附件3:论文奖励发放预约单(可在计财处系统导出)

附件4:学校认定的期刊目录

附件5: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管理办法(浙商大研〔2024〕19号)

附件6:浙江工商大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奖励办法(暂行)

附件7:浙江工商大学科研工作评价实施办法(浙商大科〔2023〕75 号)

附件8:2021年至2023年研究生科研创新基金立项名单

【相关附件下载】关于统计与奖励2023年度研究生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通知.zip

 

研究生院、研究生工作部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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