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浙江大学王凌皞 会议

会议

2023-09-11 23: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会议第一单元是“基调发言”,由《中国法学》杂志社副社长李小明编审主持,舒国滢教授、马长山教授、刘作翔教授、陈金钊教授、蒋传光教授、刘星教授和高其才教授依次发言,陈景辉教授和范立波副教授分别评议。舒国滢教授率先在发言中提出问题:法学研究什么?教科书上的“研究法律现象”这一回答是很模糊、很不清晰、很混乱的;法学研究的对象应当是法理、规范;法学研究的不是事实问题,不能按照自然科学的范式建构自己的体系。马长山教授以“法学研究如何面对智慧社会”为视角,指出我们的社会正在从工商社会转换到信息社会,法律的研究也应该随之改变,需要研究领域的转向、知识谱系的更新、理论逻辑的重建、思维方式的变革、法学教育模式的探索。刘作翔教授则关注“法理学的定位”,认为舒国滢教授主张法学研究的对象是法理,那么法理从何处来?法理是被发现的,这就容易走向循环。陈金钊教授进一步强调,将法理学研究对象界定为“法理”是正确的;特别是,法律的独立性、法的一般性、法律的体系性这三点非常值得强调。蒋传光教授对法学理论研究提出反思和重塑,主张法治启蒙仍然没有完成,法学研究的人为束缚仍然很多,仍需要解放思想;中国法治国家建设的话语体系中存在许多理论矛盾和悖论,法理学需要针对这些问题提供有效的理论工具。刘星教授则聚焦重提法学科学性的意义所在:首先,法学不应该跟自然科学靠近,需要转换研究范式;其次,对法学的科学性的研究,也不能忽视当代科技的发展。高其才教授以习惯法为切入点,提出习惯法是否有科学性的问题:第一,要正视习惯法的存在;第二,法学科学性的研究对象需要包含习惯法;第三,法学的科学性研究需要有中国的视角。随后,陈景辉教授和范立波副教授先后进行了批判性评议。陈景辉教授重新回到“法学的科学性”这一命题本身,其蕴含多种可能性,原因在于我们对于何为科学、何为法学尚未取得基本的共识:如果把科学等同于可靠性,而不等同于事实的时候,这就是广义的科学;要讨论价值判断是否可靠,需要采用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方式;最低的要求是知识意义上的科学。范立波副教授进一步强调概念界定的重要性,主张法理学最好被做狭隘的界定:法理学就是对法律的哲学研究,提供基础性的一般性的原理,指导部门法的研究。随后,刘作翔教授、舒国滢教授和刘星教授分别对评议作出了精彩的回应,并就其中的关键问题与现场学者进行了互动提问。

第二单元开始,张文显教授首先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建院四十周年庆表达了诚挚的祝贺,随后进行了为时三十分钟的主旨演讲。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学的科学性问题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是关乎法学基本范畴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具体而言,第一,我们应当把法学归入到科学之中,作为科学的法学应当描述客观世界的本质和发展的规律。第二,法学的科学性应当具有科学方法,要回答事物的本质和发展演变的规律。第三,法学是一门求真向善的科学。哲学是求真向善的思想艺术,既要求真,又要向善。法学必须回答我们面临的规则和制度体系的概念、本质和规律,法理研究就是良法善治的研究。第四,从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法学应当求真向善的角度来谈,必然涉及到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对立,就此来说,作为科学的法学包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第五,法学分为法理学和法律学,过去的理论法学和部门法学之分并不准确;如果法律学停留在注释和实证的基础上,必将枯竭其思想体系而蜕化为单纯的知识体系,对其学科的进步有负面作用。最后,法学的科学性和现代性都需要关注。既要推进法学的科学化,使法学更加科学,也要关注法学的现代化,建设法治强国。舒国滢教授主持了这一单元,并邀请陈景辉教授作相关评议。

会议第三单元围绕“法学应当是一门什么样的学问”展开讨论,由董彦斌研究员主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王凌皞副教授、安徽大学法学院伍德志副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宋旭光博士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冯威博士依次发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杨贝副教授和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进博士予以评议。王凌皞副教授从法条主义的通说理论入手,提出法教义学缺乏“理智上可辩护”意义上的合理性;从法条到规范的填补,有可能仅仅运用了体系性的方法,但是这种填补的跨度太大,以至于无法充分且合理地捍卫其主张的目标。伍德志副教授同样聚焦法条主义,主张法条主义是法律系统的意识形态,大大减轻了外行的认知负担,方便了人们对法律这种复杂系统的信任,以及通过法律的社会信任。宋旭光博士梳理了西方的一些类似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之间的争议,并提出法教义学的传统在当代可能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社科法学理解的法教义学已经与法教义学自身的理解不同。冯威博士则从法学方法论切入,提出中国的法学方法论在继受中存在翻译依赖、无法通览、法学中的“方法论盲目飞行”的问题,而法学的性质则面临着文化性、社会性抑或教义性之选择的问题。杨贝副教授在评议中对王凌皞副教授作出回应:通说是经过程序论辩的共识,可验证的通说就是知识,体系化的共识就是科学。就宋旭光博士的梳理来看,杨贝副教授指出:十七世纪以后,权威已经无法适用,需要对科学性本身的发展有一个梳理。王进博士认为,伍德志的论文是从左翼理论的角度做了外部批判。就中国法学方法论的进路而言,王进博士指出:冯威博士的梳理是非常详细的,法学方法论理论和司法实践的裁判这两种方法论的研究需要可以融合。

会议第四单元关注“什么是法学的‘科学性’”,由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梁迎修教授主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玉双副教授、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汪雄博士、辽宁工程技术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冯雷博士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赵英男依次发言,外交学院国际法系李红勃教授和重庆大学法学院苗文龙博士分别予以评议。郑玉双副教授提出,分析性是法学的科学性非常重要的面向,进而划分出分析的三个层次:概念层次、论证层次、元理论层次。汪雄博士则基于《民法大全》的开篇予以追问:法学在古罗马时代是一门科学,这是因为法律植根在自然之中,遵循自然的生活就是自然的生活,因而能够区分正义与不正义。冯雷博士从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方法、法律程序、法律职业群体四个方面论证了法律知识的必然性和预设性。赵英男从动因、路径和反思的角度切入当代中国法学对科学性的追寻,其中当代中国法学追寻科学性的路径分为两种,工程学路径是从后果出发,体系化的路径是演绎性的,其差别在于规则是否能够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唯一因素。李红勃教授在评议中指出,郑玉双的问题是最典范的问题,但是这一研究的知识增量并不明显;汪雄的文章意义重大,但在概念和语境上的问题和资料文献的处理有很大困难。苗文龙博士则从理论梳理的角度作出评议:冯雷从基尔希曼与拉伦茨的冲突指出他们的共识,表明了法学的科学性;赵英男对法学的梳理不应该截止于启蒙时期的德国,也不应该局限于制定法。

本次会议的最后一个单元聚焦“法学的‘科学性’与法理论”,由雷磊教授主持,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马驰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陈辉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沈宏彬博士和《甘肃社会科学》杨文德编辑依次进行了发言,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黄伟文博士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师资博士后郭晔分别作出评议。首先,马驰副教授强调概念理论的重要性:当前中国的法理学缺乏学科的基本共识,具备三个条件就被认为是法理学:研究法律、非部门法和法制史。马驰认为,法理学的独特性在于,其研究一般的法律概念和法概念本身,而不研究规范理论、社会科学以及特殊的法律概念。随后,陈辉博士反思了法律解释学的真值判定的方法问题,主张采取诠释学立场建立一套可靠的解释学体系。沈宏彬博士则批判了德沃金的价值统一论,主张价值不能建立在建构主义的基础上,而应当采取直觉主义的立场。杨文德编辑梳理了近年来“领域法学”之兴起的时代背景、问题意识和现实回应性、对部门法学的突破和补充、对传统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和革新。针对上述发言,黄伟文博士在评议中指出,马驰的研究方式体现了分析法学的特点,精致迷人,他承认法理学和实践没什么关系,体现了理论的勇气;陈辉的文章讨论了法学的真理性问题,这个问题很复杂,法律语义的客观性只是理论进路之一。郭晔博士后高度评价了沈宏彬博士的文章:论题精深、论证精彩、论点精辟;就领域法学的兴起而言,郭晔博士后认为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在领域法学的融合,对于法学的科学性未必有益。

会议于当天傍晚闭幕,闭幕式由刘作翔教授主持,刘星教授和王凌皞副教授依次作总结发言。刘星教授着重强调,舒国滢教授的提问体现了法理学者的一个焦虑:为什么在法学的科学性上没有共识?对此,权威和知识或许可以解决这个问题:权威可能变,靠不住;知识容易变为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因此舒老师的焦虑可能还要延续很久。除此之外,“法学的科学性”讨论还蕴含着一个潜在的焦虑:要让从事法律实践的人听法理学者讲,立法者、司法者总是任性的,所以有必要探索法学的科学性和法律的科学性之关系。王凌皞副教授总结出四个相关问题:第一,法理学这门学科面临升级转型的问题;第二,法学作为人文学科之于大学的追求有种内在的冲突;第三,法学的科学性之追问与此两种焦虑有关系;第四,法学能够满足这个要求吗?这在理智辩护上是远远不够的。最后,刘作翔教授宣布本次学术研讨会圆满闭幕。

(供稿人:王重尧)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