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创观点丨吕鑫:论慈善法中的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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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创观点丨吕鑫:论慈善法中的公益

2024-07-15 05: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吕鑫,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

本文系《论慈善法中的公益——从“二要素说”到“四阶层说”》一文的正文,注释从略,全文发表于《环球法律评论》2024年第2期。

内容提要:由于《慈善法》在规范层面上并未具体界定“公益”的概念,就导致在实践层面上无法有效地识别法律中的慈善(活动)。而从有效地识别各类慈善(活动)的角度出发,学术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有必要在理论层面上移植有关“公益”概念界定的最为经典的“二要素说”。然而,《慈善法》此前在形式上尽管看似并没有借鉴“二要素说”,但如果在横向上将“公共性”要素与“有益性”要素予以展开分析,就可以发现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已经在实质层面体现了“公共性”要素与“有益性”要素的内涵,但同时仍然存在识别问题。这也就意味着必须在纵向上对传统的两大要素作更为深入的界定,并通过引入对其内涵创新的“四阶层说”,建构起传统与创新合理衔接、形式与内容有效融合的“公益”之概念,如此才能真正有效地识别法律中的慈善(活动)。

关键词:公益慈善法二要素说四阶层说

一、引论:《慈善法》

为何需要界定“公益”?

“公益”(Public Benefit)作为慈善法的核心概念,在理论层面上不仅被视为是“法律中的慈善”(Legal Charity)的重要属性,更被认为是识别慈善(活动)的关键基础,而我国《慈善法》也相应在第3条中明确地规定:“本法所称慈善活动,是指……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但问题在于,尽管《慈善法》在规范层面上已经将公益视为慈善(活动)的核心属性,但该法似乎并未进一步对其概念作具体性的界定,也就无法根据对其界定梳理出识别慈善(活动)所需系统性的规则。事实上,学界长期将公益直接简单地视同为“公共利益”,上述观点的产生与我国早期慈善立法移植于日本法存在一定关系,如日本《民法典》中的“公益法人”及其《信托法》中的“公益信托”皆是作类似之界定,但也就导致了其概念的内涵过于抽象化而根本无法提供识别的规则。但晚近也有观点认为英国慈善法也是将其中的公益界定为符合公共利益之活动,其实际上是将英国慈善法中的“Public Benefit”视同为“Public Interest”,并将前者翻译为“公共利益”,而这显然是对英国慈善法的一种误读。再回到我国,由于公益概念未进行具体界定,由此导致在实践层面上难以有效地识别慈善(活动),进而所引发的诸多争议迫使学术界不得不重新思考——《慈善法》究竟应当如何界定“公益”的概念?

针对于上述问题,学术界在经过大量的探讨后倾向于认为对公益概念的界定应当移植借鉴最为经典的“二要素说”(Two Elements Theory),并基于其界定为识别慈善(活动)提供较为体系性的规则。但在本文看来,尽管《慈善法》此前在形式上没有直接引入二要素说以对公益的概念进行界定,但如果将“公共性”(Public)要素和“有益性”(Benefit)要素在横向上展开并对该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进行分析,那么就可以发现有关规定在实质上已经体现出公共性要素和有益性要素的内涵,这也就意味着只有对上述“二要素”的内涵在纵向上作更为深入的“多阶层式”的界定,才能真正有效地解决慈善(活动)所面临的各种识别争议。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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