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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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

2024-05-16 22: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做好2023年硕士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组织管理

1.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的决策、领导、协调和监督,制定本单位复试录取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2.学院按学科(专业)成立复试小组,复试小组在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开展复试工作,确定本学科(专业)复试的具体内容、环节模块和考核标准。每个复试小组应配备一名秘书,负责记录复试全过程。

3.学院组建督查组,对研究生复试录取工作进行全面巡查、有效监督,对复试组织实施过程中重点环节、重要岗位纪律执行情况进行重点监督。

二、招生计划

专业代码

专业名称

         计划数              (不含已录取的推免生人数)

030100

法学

14

120401

行政管理

12

035101

法律(非法学)

38

035102

法律(法学)

15

三、复试

(一)复试时间

第一志愿复试时间:4月2日

调剂考生复试时间:4月9日(拟定)

(二)复试形式

我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采用现场复试方式进行,具体详见《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复试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

参加现场复试的考生,请根据学校、学院发布的复试信息,合理选择出行方式,做好行程规划,提前做好复试期间的行程安排、食宿安排,如遇突发情况,请第一时间与我院联系。

(三)复试内容

1.复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基础知识、科研创新能力、外语听说能力(英语)和综合素质。其中专业基础知识主要考核内容来自《浙江师范大学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中复试考试科目,考核方式采用笔试或面试形式,复试考试科目详见网站(http://fz.zjnu.edu.cn/2023/0222/c6293a423842/page.htm)。

2.复试根据学科专业特点,通过对考生本科学业成绩、毕业论文、科研经历和成果等信息的审核,加强对考生既往学业、一贯表现、科研能力、综合素质和思想品德等情况的全面考查。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主要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内容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考核成绩为合格或不合格,成绩不计入复试总成绩。

(四)复试成绩

考生总成绩由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两部分组成,初试成绩占总成绩的60%,复试成绩占总成绩的40%。

法学和行政管理复试成绩总分为300分,其中专业课笔试150分,外语听说能力测试(英语)为50分,专业面试100分,法学专业面试的选答题和法学专业课笔试的选答题选择方向需一致。

    法律(法学)和法律(非法学)复试成绩总分为200分,其中外语听说能力测试(英语)为50分,专业面试150分。

(五)心理测试

考生在3月31日-4月1日下午5点前需完成线上心理测试,须用电脑登录心理测试网址: http://xlcs.zjnu.edu.cn/school/index.asp?school=44(账号:身份证号,密码:身份证后6位)。具体操作详见心理测试操作指南(附件2)。

(六)注意事项及要求

1. 复试分组和顺序将由复试工作组在督查组的监督下提前随机抽签形成,复试分组情况于复试前通过网站和短信的形式告知考生。

2.每生复试面试时间20分钟(不含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时间)。复试当天请考生根据自己的分组情况准时到法学院大会议室(26-L-301)报到(上午7:50,下午1:20)。候考考生集中封闭管理,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不得带入候考室。考生面试结束后立即离开考试区域,不得与候考考生接触。

3.法学和行政管理专业课笔试时间为90分钟,请考生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笔试开始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 

4.候考、面试和笔试过程中,不得携带任何具有通讯功能的工具(如手机、照相设备、扫描设备、智能设备等)进入考场;除身份证、准考证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外,不得携带任何物品进入面试考场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候考、面试和笔试过程中考生如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无论使用与否,均认定为考试作弊。 

四、资格审核

取得复试资格的考生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4月2日上午8:00,下午1:30):

(一)身份证明材料

1.有效身份证(正反面)。

2.准考证。

(二)学历学位证明材料

1.应届生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往届生提供本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获国外学历学位的提供学历或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网报后在中国学信网学历校验未通过校验考生须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其他材料

1.《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见附件3)。

2.《资格审查单》(见附件4)。

3.个人简况表(含本科阶段成绩、外语水平、科研成果、社会实践等)(见附件5)。

4.曾经更改过姓名或身份证号的考生,需提供户口本或公安局开具的证明。

5.报考或调剂非全日制专业的考生以及其他报考定向就业的考生还需在拟录取公示期间上交定向就业协议书。

(四)我院将严格按照教育部相关要求,对考生进行身份和资格审查,对考生提交的上述材料进行严格审核。凡弄虚作假者一律不予复试;资格审查不合格者不予复试。对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一经核实将取消其复试资格、录取资格、入学资格、学籍直至取消学历学位,责任由考生自负。

五、调剂工作

(一)调剂基本条件

1.符合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调剂考生其初试成绩须符合一志愿的国家A类复试分数线,并且达到调入学科所在门类的国家A类复试分数线(或自划线)。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应在同一学科门类范围内。

4.初试科目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初试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相同。

5.第一志愿报考非照顾专业的考生若调入照顾专业,其初试成绩必须符合调入地区对应的非照顾专业学科门类(类别)的全国初试成绩基本要求。

6.第一志愿报考法律(非法学)专业学位硕士的考生不得调入其他专业,其他专业的考生也不得调入该专业。

7.所有学术学位专业不接受专业学位考生调剂。

8.符合调入学院的具体调剂原则和要求(详见国家调剂报名系统)。

(二)调剂程序

1.调剂工作一律在教育部指定的“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进行。

2.我院将根据专业需求及复试录取实际情况,通过“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发布计划余额信息,每次开放调剂系统持续时间不低于12个小时。

3.教育部开放“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后,调剂考生登录“调剂系统”提交调剂申请。我院将向符合调剂要求的考生发送复试通知,考生须于收到复试通知的2个小时内进行确认,否则视为放弃。

4.复试结束后,合格考生将收到我校通过调剂系统发送的“待录取”通知,考生须在2个小时内进行确认,否则视为放弃拟录取资格。“待录取”通知一经考生确认,不再更改。

六、录取工作

(一)各专业按照考生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加权相加后的总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从高到低依次录取。总成绩相同时,按初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录取。若总成绩、复试成绩和初试成绩均相同,则根据初试成绩专业课总分、英语成绩依次从高到低录取 。

总成绩计算公式:

(二)根据教育部文件规定,对复试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考生不予拟录取或取消录取资格:

1.复试成绩不及格(低于满分值的60%为不及格)。

2.复试中的笔试科目成绩不及格(低于满分值的60%为不及格)。

3.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不合格。

4.调剂考生未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全国硕士生招生调剂服务系统”确认待录取。

5.应届本科毕业生及自学考试和网络教育届时可毕业本科生考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毕业证书。

6.拟录取为定向就业考生未在学院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定向就业协议。

7.提供虚假信息。

(三)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必须在拟录取公示期间提交定向就业协议书。考生因报考硕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学校不承担责任。

七、其他

入学后3个月内,学院将按照教育部规定对所有报到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对弄虚作假和不合格者,一经核实将取消学籍,一律通报原单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八、信息公开及申诉渠道

1.学校信息公开网站:

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w.zjnu.edu.cn/

学校电话:0579-82283026, 0579-82282319。

邮箱:[email protected][email protected]

2.学院信息公开网站:http://fz.zjnu.edu.cn/main.htm

学院电话:0579-82298622

邮箱:[email protected]

九、未尽事宜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

以上内容如有变动,请以最新通知为准。请考生随时关注学院网站及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发布的最新信息。

附件1.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2023年硕士研究生第一志愿复试工作安排表.docx

附件2.浙江师范大学研究生复试心理测试操作指南.doc

附件3.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doc

附件4.资格审查单.doc

附件5.个人简况表(全日制考生).doc

                                       浙江师范大学法学院

                     2023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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