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公告 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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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公告 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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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快企业改革改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和现代产权制度,促进双招双引和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流动重组,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企业国有产权改革是指市属企业国有产权的变动、转让交易、清算退出等利益调整行为。产权改革的形式包括:国有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造,企业股权结构调整,企业之间并购重组、国有股权转让、增资扩股、混合所有制改革、合资合作、租赁或承包经营、企业关闭清算、破产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移交县区属地管理的原市属企业及区(县)属国有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四条 企业的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无证或证照不符的,改制时因资产确权评估需办理土地、房屋权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城管执法等有关部门应本着“尊重历史、化解矛盾、承认现实”的原则处理,免收滞纳金和罚款。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以及困难企业破产、清算关闭退出市场过程中,涉及理顺企业资产关系、债权债务关系、职工劳动关系的各项收费,如工商、土地、房产登记和规划资料的查询,以及土地、房产等各项资产的过户等,政府有关部门均应按规定支持企业办理相关查询和过户手续,并根据市国资委的证明材料,只收取工本费。除按上级有关规定应予减免的规费外,涉及我市规定收取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免。(条款合并)

第五条 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房产,因资产确权涉及的规划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因企业改制需要办理国有划拨土地出让确权评估或直接收储的,有关部门和企业提供相关资料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有特殊情况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规划意见。

(二)企业用地所在区域整体规划意见尚不明确,或虽有整体规划而短期内无法出具详规的, 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企业原土地用途性质维持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三)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包括城市道路、绿地、河道规划暂不实施的,在企业保证不进行改扩建、重建的前提下,按企业原土地用途性质维持现状出具规划意见。

(四)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需要确权评估的,以及历史上无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企业现状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按照现状给予规划认定。

第六条 企业现状使用的土地资产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企业改制时根据资产确权的需要及企业改革的不同形式和投资主体性质, 分别采取出让、租赁、保留划拨等方式处置原划拨给企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企业需要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规划意见及时给予办理。土地出让金应依法征缴,特殊情况下,土地出让金付款方式可根据企业的支付能力,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研究确定。在权属清晰、资料齐全的前提下,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规定日期内完成土地出让手续审核工作。

(三)市属国有企业更名、重组、改制未改变市属国有性质的,原划拨土地保留划拨性质;经批准实行授权经营的企业实施公司制改制的,其原有划拨土地可采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进行处置。企业改制不动产权证名称不符的,按照用地现状给现用地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办理土地出让需要更名、经认定为非转让行为的,土地出让手续直接办理为改制更名后企业。(根据济发[2020]6号文修订)

(四)企业改制办理土地资产确权手续,涉及土地资产评估问题,由市国资委致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明确评估目的和改制基准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中介机构对土地资产进行评估,投资商、企业对评估另有要求的,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协商办理。土地评估结果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后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

(五)企业划拨国有不动产权证照不全、证实不符、权属不清、土地分割等问题,按现有规定办理,存在确权困难、程序繁琐、审批时间长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的原则,可由市解决城市建设历史遗留问题小组出具依现状办理的审批意见后,直接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新增)

第七条  破产企业土地和地上建筑物按以下原则处置。破产企业的国有划拨土地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收回并按照规划用途处置。因城市建设规划为公益设施用地(绿地、道路、广场、公用设施和有法律政策规定预留地)的,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收购。因规划周期长等原因而增加的土地收购成本费用,招拍挂后收益不足以弥补的,由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报市政府研究解决;需要按照现状带地上物处置的,破产清算组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局可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对地上建筑物和土地进行评估,二者价值并作为一个标的,委托法院拍卖或者按照带地上物组织土地挂牌出让。处置收益按评估价在总标的比例分配, 土地收益纳入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管理,地上建筑物收益纳入破产财产分配;规划为经营性用地需要进行新的项目建设的,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经营性用地组织挂牌出让,土地出让收入统一交市财政后按照相关文件进行分配使用。(原十六条,市自规局进行了合并及规范性表述)

第八条 为加快盘活市属企业土地,筹集企业改革发展资金,市属改制、破产清算、搬迁发展等企业原使用土地的处置,参照市旧城改造土地处置相关程序,并由市政府指定的资本运营平台负责土地依法处置的相关具体工作。情况特殊的土地可按规定统一或单独规划实施。(3号文调整过来)

第九条 企业中的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应纳入改制资产范围,按照资产评估有关规定采取适当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作价。

第十条 企业中的非经营性资产不纳入企业改制资产范围。

第十一条 企业改革资金的筹措与管理使用。为筹措企业改革扶持资金,在市国资委设立企业改革发展资金,用于平衡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资金的支出,市财政局进行背书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商定。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改革扶持资金,市属企业土地处置出让收入扣除国家、省、市规定计提、出让业务费用和相关成本后形成的政府收益,在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分红收益,企业改革改制时剥离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变现收益,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该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3号文合并调整,市财政局核准修订)

(一)资金的管理使用。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将改革改制资金拨付到企业改革发展资金进行核算。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原使用的国有划拨土地的处置收益,列入部门预算。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改革改制的成本支出。企业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职工就业保障金(职工安置费)及其它有关费用。一般按以下原则处理:

1.职工就业保障金等改革成本,优先从本企业国有权益中预留给受让方,优先从本企业国有权益中预留给对方,本企业国有权益不足以支付职工安置费的,缺口部分优先从本企业土地处置政府收益部分弥补,仍然不足的,与受让方协商分担,一般不再弥补;缺口较大的,从改革改制资金中给予适当弥补。

2.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的企业职工安置费等改革成本优先从本企业资产收益和土地处置收益中支付,不足部分从改革资金中弥补;安置职工后本企业资产处置收益和土地处置政府收益有剩余的,结余全部用于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安置费等。

第十二条 企业改革改制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切实维护好职工的债权和劳动就业保障权。

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形成决议,报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审核备案后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劳动合同变更、解除及重新签订办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支付办法;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拖欠职工的工资等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处理办法等。企业改革改制涉及在职职工劳动关系理顺、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按照稳定就业,促进就业,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职工就业随企业资产业务走的原则,鼓励改制后企业承接原企业全部职工,依法理顺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劳动就业保障权益。

(二)改制企业承接在职职工要依法接续好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继续履行职工与原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并不得向留用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要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备案手续。   (三)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发办法,按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改制企业离退休及其他在册人员的合法权益按企业改制时的现行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五)亏损企业或者职工工资不能正常发放的困难企业,改制时已办理内退的职工待遇按企业职代会通过的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企业被非国有投资者整体并购或控股,依法破产或清算退出市场,职工就业安置保障金(职工安置费)原则上可以计提的项目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由考核分配处修订,并经市人社局、市医保局会签):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企业内退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待遇和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二)离休人员医疗费和统筹外生活经费。

(三)六十年代精简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原家属工厂家属工安置费。

(四)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七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已经参加工伤保险,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预留至本市平均期望寿命期间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六级的,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伤残津贴和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五)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一次性缴纳至平均期望寿命的医疗费。

(六) 计提改制后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七)依法破产企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生活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等。

(八)破产、清算退出市场企业应由企业承担的退休人员独生子女父母一次性养老补助。(新增)

以上计提项目计提标准按企业改制(破产裁定下达)时的政策规定执行;改制企业职工就业安置保障金预留项目和数额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与投资者协商确定。预留的职工就业保障金由改制后企业使用。

第十四条 企业破产清算时,企业长期停产拖欠职工生活费的,职工生活费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70%的,按照拖欠发生当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登记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改制、破产清算时拖欠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置:

(一)对改制前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及离休干部“两费”一次性足额补缴的,可免除《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的全部滞纳金。

(二)为职工补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由企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依法解决。(新增)

(三)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欠费部分和欠缴的其他社会保险费由政府垫支资金一次性补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给与办理职工减员手续。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剩余部分视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的实际情况,依法按顺序、按比例偿还,不能足额偿还的由清算组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除按比例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全部用于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改革发展,重点支持企业改革改制发展方面的重大举措等。(新增)

第十七条 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缓解企业破产清算时垫付资金的压力,原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缴纳给社保机构的有关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法院裁定破产后15日内,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先垫缴拖欠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金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垫缴资金后15日内办结破产企业职工减员手续。剩余拖欠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按程序清偿。按程序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属于政策性破产符合申请核销条件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申请核销养老保险费;依法破产不能核销的,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益中平衡弥补,变现资金不足以清偿的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平衡解决。

第十八条 为促进困难企业职工流动,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不能正常发放工资或生活费的市属困难企业,按照规定程序认定符合条件的,办理职工减员(包括退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调动等)个案清缴拖欠的社会保险费时,在国家和省、市未有新政策出台前,养老保险按现行补缴办法,同时免除《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滞纳金。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有关企业改革改制的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联系人:企业改革处 朱自清   联系电话:66602861

邮箱:[email protected]

济南市国资委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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