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济南地铁介绍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2024-07-11 05: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中共济南市委宣传部新闻发布处处长苏婷

苏婷:

各位媒体朋友: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市政府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2023年8月24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 9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该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正式实施,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将对有关内容进行解读,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有: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袁玲;济南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海峰;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级调研员许多兵;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哈月亭。

下面,我们首先有请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介绍有关情况。

济南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室副主任赵之祥

赵之祥:

各位媒体朋友们:

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下面,我就《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相关内容发布如下:

2023年8月24日济南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2023年9月27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会议予以批准,该条例将于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接下来,我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过程中应当遵循的原则和法规的主要内容三个方面,向大家进行介绍和解读。

一、法规制定的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交通拥堵日益成为制约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形象的重要因素。越来越多的城市把轨道交通作为改善交通状况、提升运行效率的重要方式。当前,济南已经迈入人口千万的特大城市行列,城市化率越来越高,市区人、车、物流高度集中,城市道路拥堵日益严重,加快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不仅能够有效缓解城市拥堵、提升交通运行效率,而且能够有效发挥辐射带动作用,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城市品质和对外形象。

近年来,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快速推进,目前一期已建设并运营3条线路,运营时限超过4年,运营里程达到84.1公里,二期规划建设6条线路以及新建至济阳有轨电车等项目正在加快推进,在建线路总里程约200公里,城市轨道交通已进入运营与建设管理并重的阶段。2019年市政府制定出台的《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当前轨道交通事业发展需要,亟需制定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保障。制定出台《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对规范完善我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以及应急管理等工作,保障轨道交通安全、提高运营服务质量、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的主要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坚持了以下三条原则:

一是坚持人民至上,以服务人民为宗旨。突出乘客至上、提高运营服务质量,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从便利出行和温暖服务入手,完善运营服务相关规定,将运营管理的侧重点由“管理”转到“服务”上,规范完善安全管理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切实维护乘客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着力为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出行服务。

二是坚持保泉优先,突出泉城地方特色。根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和保泉工作实际,将“优先保泉”作为一条重要原则贯穿于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增加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和建设施工中的保泉要求,将保泉护泉的具体措施落实到法规中,并贯彻实施。

三是坚持权责统一,平衡各方权利义务。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其他相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职责,强化主管部门对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运营服务的监管。平衡设置经营单位、周边建(构)筑物所有权人、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第三方以及乘客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各方权益依法得到保障。

三、法规的主要内容

《条例》主要包括总则、规划与用地管理、建设管理、保护区管理、运营与服务、安全管理、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九章六十五条。

第一章: 总则

这一章主要规范了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将“为了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管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各方合法权益”作为立法目的。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优先保泉、规范高效、安全便捷的原则”。二是适用范围和定义内容。《条例》的适用范围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对城市轨道交通的定义予以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单轨、有轨电车、磁浮、自动导向轨道、导轨式胶轮、市域快速轨道等采用专用轨道导向运行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系统”。三是相关部门单位的管理职责。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同时规定,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具体负责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管理工作。四是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保障。明确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城市轨道交通专项资金,实行财政统一管理,同时对加大城市轨道交通发展资金投入、鼓励社会资金依法参与等方面作出规定。五是宣传教育和公民投诉举报。明确规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教育和文明乘车等宣传活动”;对扰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秩序和危害运营安全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用地管理

这一章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及用地管理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的内容和要求。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包括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建设规划,应当分级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当符合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同时明确“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配套设施、交通衔接等规划内容应当纳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规划”。二是规划编制的部门、程序和要求。城市轨道交通规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在编制过程中,将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沿线区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公众的意见以及专家论证作为重要环节,将泉水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报批前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条例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文物保护、防汛防洪、人民防空等要求,与城市建设、人口分布、空间布局、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与铁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交通规划相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以及疏散空间”。三是沿线用地控制管理。条例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管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预留交通换乘场站、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同时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需要征收土地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备与周边用地一体化设计等情况作出规定。四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地上、地表、地下分别设立,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按照土地使用情况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和权属登记。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使用地下空间的,不受其上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限制,但不得损害其上方土地使用权”。五是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利用。条例规定“在规划确定的城市轨道交通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综合开发利用。综合开发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枢纽、交通换乘设施、停车设施、公共步行空间等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第三章:建设管理

这一章主要针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管理,对建设要求、保泉措施、配套设施建设、沿线建(构)筑物及设施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要求。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应当符合国家、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保泉、人民防空、抗震、防火、防汛防洪、绿色节能等要求”。项目建设中应当采取降噪、减振、防尘等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同时对消防、警务等公共安全设施同步规划建设作出规定。二是明确项目建设中的保泉护泉措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遵守名泉保护相关规定,在建设施工时发现泉水出露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并报告名泉保护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填埋损毁。在建设项目施工中,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采用有效措施,保护径流通道,避免破坏泉脉和造成泉水水质污染。对需要大量疏干排水的,采取回灌等减少疏干排水的措施,对需要硬化的地面应当采取有利于雨洪渗入地下的措施”。三是对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作出规定。为了让群众出行更加便捷,回应群众无障碍出行需求,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与城市轨道交通主体工程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并与周边的无障碍设施有效衔接、实现贯通”。四是明确对轨道交通沿线建(构)筑物、设施的保护。明晰规范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与周边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所有权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经营单位对沿线建(构)筑物、管线及其他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同时对需要融合建设、连通或者迁移管线设施的,规定由双方协商确定。五是对建设项目完工后各项工作作出规定。对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完工后,经营单位及时拆除和清理临时设施、做好道路、管线、交通设施、绿化等恢复工作等责任予以明确,对建设工程验收、试运行和初期运营以及运营前安全评估等方面作出规定。

第四章:保护区管理

这一章主要对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作出以下四个方面的规定。一是城市轨道交通实行保护区管理制度。对控制保护区、特别保护区的具体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因地质条件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对批准程序作出规定。同时,对保护区标志设置、保护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对特别保护区内的工程建设作出限制规定。为了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安全,条例规定,除了市政公用、交通、绿化、环境卫生、人民防空、水利等公共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工程及其应急抢修建设,特别保护区划定前已取得规划许可及已有的建(构)筑物工程建设,以及城市轨道交通相关的工程建设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三是对控制保护区内的施工作业进行规范。条例规定“在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施工作业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答复;不需要申请行政许可的,作业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前书面征求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意见,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四是对保护区内作业单位的责任予以明确。对作业单位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及设施保护专项方案、接受安全监督等方面作出规定,作业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制止,同时对作业单位的相关责任予以明确。

第五章:运营与服务

这一章主要围绕加强运营监督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等方面作出规定。一是对加强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方面作出规定。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管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运营管理制度、做好设施设备检查维护,加强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公开运营服务质量承诺、加强运营服务管理等方面作出规定,保障安全规范运营,确保运营服务质量。二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必须设置的服务设施。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设置引导指示标志、无障碍乘车服务设施、母婴和儿童服务场所或者设施、急救设施设备等作出明确规定。三是细化运营服务内容。对合理编制运行计划、节假日和大型活动适当增加运力,保障无障碍、母婴等服务设施正常使用,维护车站和车厢内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违法、违规行为,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信息等方面作出具体规定。四是对票价作出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票价实行政府定价,规定“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等特殊人群按照规定凭有效证件享受乘车优惠”,同时对乘客购票乘车方面作出具体规定。五是对乘客文明乘车行为予以规范。对损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容貌、破坏环境卫生、扰乱运营秩序的十一类行为进行规范,对学龄前儿童以及精神病人、智力障碍者等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进站、乘车作出明确规定。六是对开展文化宣传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设施开展公益宣传,传播泉水文化、历史文化、民俗文化、红色文化,营造开放包容、现代活力、诚信友善、和谐奋进的城市形象”。七是对乘客投诉处理作出规定。条例规定“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乘客投诉,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乘客”。

第六章:安全管理

这一章主要围绕加强安全管理,明确各方面的安全责任,规定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对经营单位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作出规定。对风险防控责任予以明确,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城市轨道交通智能管理系统,加强建设运营的安全监测。二是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安全监督检查和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经营单位采取措施及时消除重大隐患,加强运营日常监测,确保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规范建设运营。三是对禁止乘客携带进站、乘车的物品作出规定。明确规定“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以及其他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危险物品进站、乘车”。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同时规定了乘客违反规定依法处理的内容。四是对危害设施设备和运营安全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规定了“禁止拦截列车”等十六种不得危害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运营安全安全的行为。对轨道交通沿线既有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危及运营安全等情形,明确了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的责任,同时规定了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处置权利。

第七章:应急管理

这一章主要规定了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制定城市轨道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救援物资、开展应急培训以及加强乘客安全教育和应急救援知识普及等方面作出规定。二是明确客流上升时的应急措施。规定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客流监测,可能发生客流上升时,按照预案及时增加运力,疏导乘客,并适时发布预警。发生客流量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因突发事件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等情形,采取限制客流、甩站、封站、暂停运营等措施。三是细化应急救援措施。明确规定突发事件发生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开展先期应急抢险救援,按照规定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对市政府有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的救援职责予以明确,对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先行抢救伤者的责任作出规定。

第八章:法律责任

这一章主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是规定了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未向社会公开运营服务质量承诺等违法行为的处罚。二是规定了控制保护区内施工的作业方违反条例规定的处罚。三是规定了毁坏或者擅自移动保护区标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运营安全行为的处罚。四是对文明乘车规范中禁止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明确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对禁止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不服从劝阻、制止的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五是对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既有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安全,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妨碍或者影响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附则主要规定条例的实施日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主要内容就介绍到此。希望各新闻媒体能够积极关心和支持城市轨道交通事业发展,配合做好法规宣传以及安全教育、文明乘车等宣传活动,促进济南城市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

谢谢大家!

苏婷:

感谢赵主任的介绍,下面进入提问环节,请大家围绕今天发布会的主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先通报所在的新闻机构。请提问。

济南交通广播记者: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实施后,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将采取哪些举措抓好法规的贯彻落实?

市城乡交通运输局党组成员、副局长袁玲

袁玲:

首先,感谢各位记者朋友对交通运输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市交通运输局作为轨道交通行业主管部门,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抢抓轨道交通发展优势和机遇,全面推进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到2025年,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及在建里程将突破280公里,形成覆盖黄河两岸、老城中心、CBD、起步区、西站片区、东站片区、长清、章丘、济阳等城市重点发展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为推进《条例》贯彻实施,保障济南城市轨道交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市交通运输局将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坚持保泉优先,科学推进线路规划建设。《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泉水保护与地铁建设进一步提供了支持与保障。市交通运输局将完善泉水环境保护应急预案,健全保泉实施工作体系,实现规划、建设全过程管理和监督,确保轨道交通项目在规划、建设期间各项保泉措施落实到位,实现泉水保护与地铁建设共荣共生。

二是优化监管模式,守护工程质量安全。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同时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履行行业主管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模式,加强工程监管和执法衔接,确保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取得实效。监督建设单位切实履行工程建设首要责任,其他参建单位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设平安工程、优质工程。

三是完善协作机制,规范保护区施工作业。推动建立地铁保护区协作管理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协调力度,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轨道交通保护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督促有关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动态监测等安全防范措施。加大轨道交通保护区执法检查力度,探索利用无人机、无线视频监控、移动执法装备等科技化巡查手段,确保轨道交通结构设施安全。

四是聚焦出行需求,强化提升运营服务水平。市民乘客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就是我们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依据运营服务管理规范要求,以服务质量考评为抓手,加强对运营服务的监督管理,特别对“一老一幼一残”群体,进一步推动适老化、适童化、无障碍服务提升,让出行更舒心。监督乘车优惠政策落实情况,切实保障市民乘客优惠权益,让出行更安心。建立投诉受理处理制度,及时处理乘客诉求,积极回应市民乘客急难愁盼问题,让出行更畅心。

爱济南记者:

请问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将采取哪些有效措施,来保障市民的出行安全?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海峰

李海峰:

感谢记者同志的提问。城市轨道交通具有空间密闭、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特点,济南公安高标准落实各项安保措施,全力维护城市轨道交通安全,保障市民平安出行。去年9月,市公安局会同市交通局制定颁布了《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禁止、限制乘客携带物品目录》,目录涵盖170余个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具体细目的危险物质、物品,特别是把“电动代步工具及电池等”明确列入禁带范围,从源头上压减了安全隐患,得到了广大乘客的理解和支持。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公安机关职责,确保《条例》顺利实施和市民交通出行安全。

一是扛牢监管责任。开展常态化、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纠整改各类安全隐患,指导企业提升员工的责任意识和防控能力,适时更新升级安防设施设备。针对非法携带违禁品和危险物质,以及拒绝接受安全检查不听劝阻,构成扰乱车站秩序的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确保广大乘客安全出行。

二是坚持打防并举。强化公安机关防范打击职能,让群众时刻感受到安全就在身边。运用数智警务平台进行感知性预警,对易危害地铁安全的重点风险进行精准防控。严厉打击地铁多发的侵犯隐私、电信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健全轨道勤务机制,科学布设警力,加大日常巡逻防控力度和频次,提高见警率、管事率,不断提升地铁乘客安全感、满意度。

三是做实联勤联动。构建多警种多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加强“警种联动”,采取轨道民警驻点值守、重要节点特警联动武装巡逻的方式,对地铁车站等重点部位强化巡守。加强“警企联防”,督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加大人防力量投入,联合组织常态实战演练,打造灵活高效的地铁最小作战单元,推动实现应急处置“再快一秒”。加强“警保联控”,公安民警、辅警联合保安员,强化每日地铁安检、站区巡逻,最大限度提高乘车安全系数。

四是做实宣传引导。在条例即将实施之际,立足公安机关职能,充分运用网上网下等各种宣传媒介,组织市民乘客学习条例、遵守条例主题活动,开展安全防范及治安突发事件应对等培训教育,增强广大市民朋友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警民携手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城市轨道交通环境。谢谢大家!

大众日报记者:

请问在今后的规划管理中,如何贯彻落实轨道条例相关要求,合理安排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空间,为轨道交通建设做好空间保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一级调研员许多兵

许多兵:

城市轨道交通是城市空间结构和居民出行的重要基础支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高度重视城市轨道交通的空间保障、轨道交通与沿线用地的协调统筹、轨道交通保护区控制管理等工作,并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做好轨道交通相关规划编制。《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将轨道交通发展所需的用地保障、保护控制等工作提升到了法规层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等工作中进一步提升工作标准,切实贯彻落实轨道交通条例相关规定和具体要求。

一是积极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管理工作。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已明确强化轨道交通对主城结构优化的支撑作用,围绕轨道交通站点构建地区中心,以轨道交通快速走廊串联各级中心,塑造中心城区廊道通透疏朗、多中心紧凑发展、整体舒缓有序的空间形态。下一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在在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编制过程中,进一步强化轨道站点与周边用地功能、开发强度的协调统筹,实践TOD的理念,加强轨道交通站点周边公共服务、公园绿地等服务设施和公共交通、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衔接设施布局,促进轨道交通站点与产业布局、公共服务配套、综合交通、城市生活功能的有机融合。

二是积极推动轨道交通站点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和轨道交通站点交通衔接提升工作。在已研究制定《济南市轨道交通TOD综合开发用地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在规划管理工作中,持续优化规划服务、强化要素保障,积极会同轨道交通集团谋划综合开发项目并加快推动项目实施。按照前期会同市城乡交通运输局研究制定的轨道交通站点交通接驳提升实施方案,积极推动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会同轨道交通集团深化研究轨道交通线路重要站点公共交通、非机动车等交通衔接方案,协调推动提升轨道交通站点交通接驳效率。

三是在规划管理工作中认真落实轨道保护区有关要求。在轨道交通一期、二期建设规划报批阶段,已将线路保护区矢量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做好轨道交通设施用地空间预留预控和沿线建设项目的衔接。后续工作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轨道交通集团持续动态衔接,结合建设方案和优化更新后的保护区范围,及时更新补充纳入“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轨道沿线涉及保护区的建设项目严格把关,严格落实轨道交通保护要求。

天下泉城客户端记者:

请问《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实施后,轨道交通集团将从哪些方面入手,抓好法规的贯彻落实?

济南轨道交通集团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哈月亭

哈月亭:

感谢记者朋友的提问。

《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是我市首部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轨道交通集团作为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将以《条例》发布为契机,从加快轨道交通建设、加强安全保障、提高服务质量等方面入手,全面对标《条例》要求,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确保《条例》贯彻落实。

一是进一步规范建设管理,加快推动工程建设。按照全市“项目突破年”部署要求,在保证工程安全质量的前提下,全面加快轨道交通项目建设。加大文明施工投入,力推围挡“瘦身”,按照“少挡一天是一天,少围一米是一米”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轨道交通建设对市民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始终坚持“保泉优先”理念,用慎重的态度对待泉水保护,用智慧的方法建设轨道交通,按照“绕、避、升、抬”的策略,依托济南泉脉保护技术研究中心,加大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扎实落实原位回灌、封闭降水、导水通道、动态监测等保泉措施,确保轨道交通全生命周期与泉水和谐共处、并重共融。

二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应急保障措施。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始终坚持安全第一,安全“先于一切,高于一切,重于一切,影响一切”。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管理体系,强化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聚焦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全力保障各项工作落地见效。细化应急管理细则,常态化开展应急演练,提高突发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加强城市轨道交通保护区管理,打造轨道交通沿线“安全链”,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是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提升运营服务质量。始终秉承“人民地铁为人民”理念,多措并举推动运营服务向专业化提升,向品质化转变,向规范化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下一步我们将从硬件提升、软件提质、科技赋能等方面持续发力,完善服务设施设备,满足不同群体乘车需求;不断增加便民利民服务项目,陆续推出“爱心预约”、“常乘客招募”等活动,积极扩宽互动交流渠道;适时增加节假日、大型活动期间运力,延长运营时间,满足市民乘车需求;着力加强咨询服务、信息查询、购票出行等方面科技创新,让出行更加便捷高效。谢谢大家!

新黄河·济南时报记者:

全国建有地铁的城市大部分都制定了城市轨道交通地方立法,请问这部法规在突出地方特色、回应群众关切、为群众出行提供便利服务等方面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赵之祥:

济南最突出的地方特色就是泉,泉水是济南最大的城市特色和城市品牌。因为泉水的缘故,济南地质构造尤为特殊,从而增加了修建地铁的难度,对泉水泉脉的保护,使得修建地铁的计划多次被搁置,以致于我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起步较晚,泉水也成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不可触碰的底线红线。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修改《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过程中,把“优先保泉”作为立法的重要原则,将保泉护泉贯穿到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各个环节。一是规划方面,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符合名泉保护总体规划,将泉水环境影响评价作为规划报批前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二是建设方面,将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建设中保泉护泉的具体措施上升到法规中,对立项前开展地质勘探和泉水环境影响评价,施工中加强泉水出露点、径流通道保护,避免破坏泉脉和造成泉水水质污染,采取有利雨洪渗入地下等措施作出具体规定,保障泉水与地铁共融共生。三是运营方面,将传播泉水文化纳入城市轨道交通文化宣传的重要内容,利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或者设施开展公益宣传,传播泉水文化,讲好泉水故事,展现济南城市风采。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是城市民生工程,核心是为市民乘客出行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服务。我们将“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贯彻落实到条例修改过程中,积极回应和维护好群众的利益诉求,作出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编制城市轨道交通规划应当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将征求公众意见作为编制规划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二是在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控制管理方面,明确规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城市轨道交通沿线用地的控制管理,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线网规划预留交通换乘场站、停车场等公共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群众停车、换乘以及公共服务提供便利。三是回应群众对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母婴和儿童服务设施的需求,明确规定“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应当按照标准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为残障、行动不便等人群提供无障碍乘车服务设施”,“在换乘站、客流量较大的车站设置乘客候车座椅、母婴和儿童服务场所或者设施”等内容。四是将运营章节的侧重点由“运营管理”转到“运营服务”上,强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的监管职责,对经营单位完善运营服务设施、加强运营服务管理、公开运营服务质量承诺、提供运营服务和安全应急信息等方面作出规定,着力为乘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

城市轨道交通建设事关民生福祉,事关城市发展,在制定《条例》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立法为民,突出泉城特色,推进高质量立法,为地铁与泉水和谐共生、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轨道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谢谢大家!

苏婷:

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感谢各位发布人,也谢谢各位记者朋友的光临和宣传报道。

原标题:《《济南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图文实录》

阅读原文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