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关于对《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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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关于对《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竣工规划核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3-08-20 14:1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一致,或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不一致,但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0.1米)的,出具规划验线合格证明文件。

2.验线测量成果与规划要求不一致,且超过误差允许范围的,出具整改意见。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整改后,需再次申报验线,经整改符合规划要求的,出具规划验线合格证明文件。

第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规划审批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第十条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工程同步申报规划核实或者先行核实。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核实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筑工程(含外立面装饰)、各类配套市政设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全部竣工,建筑工程脚手架等施工设施已全部拆卸。

(二)施工场地清理完毕且室外地坪标高符合设计要求,用地红线内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施工用房、临时建筑(含临时施工围墙,下同)、违法建筑已全部拆除。

(三)附属的围墙、绿化、道路同步建设到位,配套的地面停车位实地完成划线,机械停车位建设完毕。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申报规划核实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测绘及技术审查服务,并编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应当核查以下情况和内容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

(一)总平面布局。建筑工程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的平面位置及平面尺寸;场地内构筑物位置及平面尺寸;建筑退让用地红线及各类控制线距离;建筑间距;场地竖向标高;围墙、道路、绿化布置;机动车出入口、地下车库出入口位置及起坡点位置等。

(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核查建筑基底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上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公建配套设施及市政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集中绿地面积等。

(三)建筑单体。核查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数及层高,办公、研发类建筑的内部平面布局及功能、建筑立面造型及色彩。

(四)停车配建指标。核查停车位的数量和位置(含机动车停车位、机械式停车位、非机动车停车位、特殊车停车位)等。

(五)其他需要规划核实的事项。

第十四条规划核实测绘单位须依据规划核实核查内容编制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并书面承诺其提供成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的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建筑高度实测误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表一:建筑间距、建筑退界误差控制表

表二:建筑高度误差控制表

建设工程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在规定的允许误差以内、建筑高度在规定允许误差以内(±0 标高为± 0.10 米、层高为: ± 0.10 米,建筑高度符合表二规定),且满足国家、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视为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停车配建等指标应符合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

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定图纸施工的,实测建设面积和规划许可面积误差在允许误差范围内的,视为符合规划要求。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建筑规模小于(含等于)50000平方米的,相对误差为2%以下,绝对误差在500平方米以下;建筑规模大于50000平方米的,相对误差为1%以下,绝对误差在1000平方米以下。整个项目超过规划许可面积在误差范围内的,规划核实时认定建筑面积符合规划要求。建设工程实测计容面积超出规划条件规定的建筑面积且在合理误差外的部分,应要求建设单位完善土地手续。在完善土地手续后,方可核发该项目的全部规划核实认可书。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建筑高度、容积率、建筑密度等规划许可确定的指标超出规定的允许误差的,或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但不满足国家、省、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视为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未自行整改或经整改后仍然不符合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涉嫌违法建设的,移送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后重新申报核实。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核实结果应当公布,但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绘报告及相关规划核实材料应当及时立卷归档。

第二十条各类测绘机构负责编制的成果报告应当符合测绘行业以及国家、省、市标准、规范和其他有关强制性标准。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测绘单位提供真实、有效、全面的规划核实资料,不得弄虚作假。因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基础资料等原因导致规划验线和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建设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测绘机构应当出具真实、准确的测绘成果报告,不得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因测绘机构原因造成规划验线和核实结论错误,产生损害后果的,由测绘机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将按照《连云港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系统第三方服务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和核实管理中的执法信息,应当记入相关主体的信用档案,并纳入行业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州、连云分局管辖范围。市区规划审批赋权功能板块,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赣榆区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执行。

供稿:宋佳佳

审核: 韩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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