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聚众淫乱罪,应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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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聚众淫乱罪,应该如何处罚?

2024-07-11 18:0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法院审理

2010年5月20日秦淮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马亮海因其严重违反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构成聚众淫乱罪的全部构成要件,且主观上认罪态度不好,親视法庭判决,判决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其余参与者因认罪态度良好情节显著轻微,有悔过自新表现,且不是主要组织者分别给予缓刑和拘役等处罚。

案例分析

从聚众淫乱罪的概念进行分析我们可知,本条罪名的描述容易让人模糊的地方是“聚众”“淫乱”的解释。

对于“聚众”这个词的理解,一般人理解为3人以上,但也有3人认为人不足以构成聚众,法律上却没有权威的解释,难道两人以上不可以构成聚众淫乱罪吗?

从犯罪客体进行分析,两人的行为如果符合聚众淫乱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其行为同样侵犯了法益,也依然对社会秩序构成威胁,应该在此方面法律予以确认。

对于“淫乱”的解释多数学者也是有很大的争议,淫乱可以理解为是道德上对于“性”这种隐私及放纵的一种形容。

但是如果从道德上的词汇来解释刑法条文也是不准确的,因为违反了道德不一定就违反了刑法,道德上的谴责也不能成为法律所调整的对象。

对于首要分子有时也难以界定,聚众淫乱行为多是随意性较大,甚至在参与时会出现“一拍即合”的情况,这就对谁是首要分子很难分清。在司法实践当中只能通过多次参与且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的人进行首要分子的认定。

那么究竟如何来理解“聚众”“淫乱”成为了此罪名理解的重点。

当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为首聚集3人以上的多人或多次参加、集体进行淫乱的活动的行为。

本文认为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聚众”“淫乱”应解释为三人以上多次组织、参与,同时进行的性交及猥亵行为。

还应注意的现实问题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网络交流成为了社会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其中也引发了许多犯罪活动,如网络裸聊,可一人对多人或一对一的进行,如果在网络上建立聊天室进行“裸聊”等淫乱活动的应当怎样认定?

是否可以把聚众淫乱罪做刑法上的扩大解释。一些相关案例的发生也给我们一些启示。

如2009年的发生在南京的一起同性之间聚众淫乱的案件,法院对案件也做出了有效判决,当然刑法因其情节较轻分别处以缓刑、拘役等相应的刑罚。

但是从案例中进行分析得知,参与其中的4人中都有着较高的学历,甚至有两人为研究生学历,而且都为公司白领等工作,经济条件良好。他们都是辩称自己因为工作压力或是好奇心等才组织参加了这样的聚会。

这样的同性的多人性活动是否应该在法律上加以细化?

本文认为立法机关及司法机关应当对法律实践中遇到的这种情况进行具体的解释及规定。

对于首要分子的认定也应全面的分析案件情况,从中确定主观上有组织、纠集多人进行淫乱行为的作为首要分子,如南京马亮海一案。

马宪海多次参加且组织20多次聚众淫乱活动,可就此行为认定为首要分子。

结语

对于聚众淫乱罪的研究起于南京马尧海一案,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参考了许多法学家及学者的意见建议,综合我国的社会现状认为聚众淫乱罪有保留之必要。

在道德的方面对聚众淫乱行为进行研究,聚众淫乱行为应该接受刑法的调整做出了解释。

千百年来,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被论述着,然而任何道德都不能逾越于社会的整体价值观之上,法律是符合道德的。

但是法律尊重的社会大众的道德观,在严重违反社会道德的情况下,势必要在法律上予以规范,法律作为守护道德的最后底线这是法律的作用也是法律的义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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