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先理解“赋”的“四是四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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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先理解“赋”的“四是四不是”

2024-06-18 01: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赋”,具有“四是四不是”的基本特点。

请看:

赋不是给,赋不是转,赋不是赠,赋更不是奖!

赋是约定,赋是划界,赋是共享,赋也是激发!

如何理解,如何辨别?我们一一道来。

从字面上看,赋权和给权的意思最为接近,它们都表现出一方把权力交换到另一方。但是赋和给的含义,还是明显有差别的。

汉语词典解释,“给”字的含义是“交付,送与”,比如给予、献给这两个词,都是此意。

从这个意思,就能理解,“给”字特别强调的是一个东西从A交付到B的过程,描述的重点是东西的持有位置发生了变动。在此之外,并没有对A或者B的地位高低或者主次顺序进行约定。

上级可以“给”下级,下级也可以“给”上级,同级还能相互“给”,互不相关的主体也能给来给去。

从这个意义上,给的应用范围是广的,没有更多的限定。

但是,赋权的“赋”字,意思不同!

从古代人民发明这个赋字的时候,它就和钱有关,因而有个“贝”,另外,这个字还和强力约束有关,因而有个“武”,这两个字结合成为“赋”,一开始的意思就是税收、征税。

演绎到现在,赋字出现的地方,一定是正式的、庄严的、有组织权力保障的场合。如果说A赋予B,那么这个A和B的关系,并不是对等的,而是有组织权力和法律约束保证的一方,给一个需要的另一方。

所以,赋权和给权相比,赋权直接表明了法律的权威和组织的权力,以及这个过程中企业作为赋权主体,具有的法律地位保证。

因而,本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用赋字而不是给字,是从法律地位的权威,以及企业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法定支配角度所言,确实有道理!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企业把一项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力通过特定程序转移给科技发明人员。这个过程中,“转”和“赋”看似相同,但是也有重大差异。

产权是可以“转让”的,我们说这句话的时候,就不说产权是可以“赋予”的。

为什么呢?

如果您在百度百科搜索“转让”的含义,得到下面的答案:

“转让就是把自己的东西或合法利益或权利让给他人,有产权、债权、资产、股权、营业权、著作权、知识产权转让、经营权、租赁权等等。”

这里核心是“让给他人”,如果一个产权转让了,那么这个产权的整体利益和权力就发生了转移,接受方享有完整的权力,并且可以继续通过转让的方式,将“让给他人”的过程继续流传下去。

职务科技成果用了赋权,而不是“产权转让”,用意很明显,这就不是转让!

拥有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的企业或者单位,为了更好、更快进行成果转化,在保留自己的所有权不变基础上,分享部分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给从事研发的科技人员,这个过程不是从A到B,而是从A到A+B。

所以,赋权和产权转让概念根本不同,虽然国企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也要遵守国有资产价值评估、产权交易的规定,但其内涵不一样。

第三个容易和“赋”字产生联想的字,是这个“赠”。

“赋予”和“赠予”看着特别接近,特别是两个字都有“贝”字偏旁,说明都是和钱财有关的字词,但意思是不一样的。

赠的意思是,把东西无代价地送给别人。这里面关键意思一是送,二是不要钱,不附条件。

送的意思是物权完全转移,无代价是指不会加上一些或明或暗的条件,不会变成名赠实卖或者名赠却借。这两个特点加起来,就形成了赠予。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这里的权力赋予,这两个特点都不满足啊!

赋予科技发明者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不是把这些基本权力都给你,而是双方共有的。

同时,即使发明者有了一定比例的所有权,那也不是所有权的各个权力类型都能自由行使,她(他)可以运用成果、可以分配收益,但是并不能像一个真正的股东一样,按比例行使决策权和管控权。

因而,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被授权的发明者很多要和赋权企业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这些关键的决策、管控权力,是保留在企业的。

从第二个特点看,赋权是附带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要完成科技成果的转化。如果在确定的时间、确定的考核标准下,被授权发明者没有完成转化,那么赋权企业就可以根据协议收回这个权力。

所以,赋不是赠,赋予不是赠予,这一点企业要明白,科技人员更要清楚。

很多朋友能够理解,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改革,是一种产权型的激励政策。那么,这种激励政策,是不是就意味着赋权可以看作一种对科技人员研发工作的奖励呢?

说简单一点,为了奖励科研人员前期的大量工作投入,以前是采用发绩效奖金、项目节点奖励的方式开展激励,现在是不是这些都不用了,可以采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来进行奖励呢?

我们觉得,差之千里!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是一种激励,但是这种激励工具的效用,是发生在未来,鼓励科技人员今后在转化中不断发力,推动过程增值和结果价值实现,它是面向今后和未来的。

科研项目的奖金、奖励,更多是反映过去研究工作的成绩,使用今天的钱为过去支付补偿。

所以,赋权是未来时,奖励是过去时,它们不在一个时空里,自然不能划等号,也不能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来代替项目奖励!

赋不是给,赋不是转,赋不是赠,赋不是奖。

那么,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中的“赋”,又应该如何定义和理解呢?

第一,赋是约定之意。

赋权的核心,是企业作为赋权方,和科技人员建立和确认一种契约关系。通过这个约定,把科技成果转化的责任、权利更完整深入的在两者之间进行确认,特别是把科技人员从可有可无的技术转化等待心态,通过部分产权赋予进行优化和改变。

所以,赋权就是建立契约。

第二,赋是划界之意。

科技成果赋权的结果,是企业技术成果所有权不变,将部分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赋予科技人员享有。

其实,这个过程就是把科技成果相关的权利进行细化,并且逐项进行分割和确认的过程。比如,收益权要划界,决策权要划界,风控权要划界,治理权要划界。

请注意,赋权并不是只把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比例划界清楚就万事大吉,而是需要将科技成果转化整合周期内的相关责任权力都一一切割清楚。

第三,赋是共享之意。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通过赋予部分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的方式,将科技人员和企业联系在一起,改变了过去“你给工资我干活,你给资源我使用,你的成果与我无关”的基本格局,建立了一个利益共同体。

通过赋权,科技人员可以共享科研成果转化后带来的收益,从企业角度来说,成本投入不变的情况下,分享的这部分权益,可以有机会或者更多的转化收益。

第四,赋是激发之意。

赋权本身就是激励的一种表现形式。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实现了“先赋权、再转化”的流程变化,和之前“先转化、后奖励”的激励逻辑相比较,赋权的优势更加突出。

根据产权理论,只要产权界定清晰,产权方就能实现资源最优配置。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就是让科技人员有了自己科研成果的部分产权,形成了“这是自家孩子”的心态转变,能够激发出更强的成果转化动力。

各位朋友,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拉开帷幕,等待我们的是建制度、理流程、用方法、见成效。

我们相信,通过2024-2025这两年的努力,这项新改革逻辑会在国资央企生根发芽、茁壮成长。

“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

迎接这个春芽萌动的时节,建议还是先从原点出发,细细品味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基本意义,那就是“四是四不是”!

赋不是给,赋不是转,赋不是赠,赋更不是奖!

赋是约定,赋是划界,赋是共享,赋也是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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