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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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最高法知民终726号

2024-07-12 2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01民初2272号民事判决;

二、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程向锋、李建伟立即停止侵害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技术秘密的行为,在专利有效期内不得自行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号为20142070XXXX.X,名称为“一种燃烧器”的实用新型专利;

三、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元;程向锋对上述赔偿数额在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王伟、程高锋分别对上述赔偿数额在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李建伟对上述赔偿数额在2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武立国、蔡盼雷、田川川分别对上述赔偿数额在1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洛阳明远石化技术有限公司、程向锋、李建伟、武立国、程高锋、蔡盼雷、王伟、田川川的上诉请求;

五、驳回洛阳瑞昌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原判决主文:(一)明远公司、程向锋、李建伟、武立国、程高锋、唐海宽、蔡盼雷、王瑞星、王伟、田川川、江俊锋立即停止侵害瑞昌公司经营秘密的行为。(二)明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瑞昌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共计150万元;程向锋、王伟、程高锋各对其中的1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建伟、武立国、唐海宽、蔡盼雷、王瑞星、田川川、江俊锋各对其中的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瑞昌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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