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财购〔20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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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财购〔2013〕3号)

2024-07-15 11: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洛阳市财政局文件 

 

洛财购〔2013〕3号

                                                        

 

洛阳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

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为加强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和编制业务行为,提高编制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经报市政府批准,我们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了洛阳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定点服务单位。为了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委托行为,规范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服务行为,特制定本试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 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2. 洛阳市市级2013年度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单

3.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附加协议条款

4.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情况评价表(市直单位评价)

5.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情况评价表(财政部门评价)

6.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略,详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1

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

定点采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的管理,规范编制委托行为,提高编制质量和效率,促进廉政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洛阳市财政局根据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有工程造价咨询资格的中介机构作为定点编制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单位)。编制业务的最终服务单位(即委托单位)是有委托业务的洛阳市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单位)。

第三条  市直单位委托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范围是工程总投资额(概算,下同)为5亿元以下的财政投资、融资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

第四条  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元以下的,市直单位直接在定点单位中自行选择,可以与定点单位进行进一步的商榷,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费率,下同)和更好的服务。

第五条  工程总投资额3000万元—5亿元项目,市直单位的采购工作组(由本单位相关领导和相关专业人员,以及本单位财务、审计、纪检监察等不少于三人组成)邀请不少于3家的定点单位投标,以询价采购方式从中选择,在全部满足编制业务要求的前提下,原则上报价低者中标。

第六条  工程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项目,市直单位可以委托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也可以委托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定点单位中邀请不少于三家采取询价方式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

第七条  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的规定,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可以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乙级可以从事5000万元以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市直单位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符合此规定。

第八条  定点单位受托的编制业务必须在双方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定点单位须向市直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人)提交不少于一式三份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及其电子版,并能满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

第九条  定点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服务制度,设专人为市直单位服务。

第十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本文件第三条规定的业务范围委托定点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

(二)可以在定点单位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价格的基础上,与定点单位进行进一步谈判和协商,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三)对定点单位因自身原因,所提供的服务经洛阳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误差超正负20%的,退回定点单位重新编制,并可以不支付编制费用。

(四)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定点单位不按规定提供服务,服务质量差、价格(费率)有问题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经营的,可向洛阳市财政局投诉或举报。

第十一条  市直单位有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委托编制业务,及时向定点单位提供设计图纸、材料清单等预算编制资料。

(二)严格执行定点采购制度和费用结算制度,及时支付服务费用,不得无故拖延或拖欠。

(三)禁止要求定点单位虚列、多列或故意少列、少计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材料或工程预算。

(四)禁止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多开发票。

(五)禁止向定点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

(六)除需公开招标的编制业务外,未经批准不得与非定点单位发生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支付相关费用的关系。

(七)配合洛阳市财政局等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二条  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按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二)拒绝采购单位在委托业务中的虚列、多列或故意少列、少计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材料或工程预算,虚开多开发票、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不合法、不合理要求,向洛阳市财政局及相关执法机关举报。

第十三条  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有以下义务:

(一)热情为洛阳市市直单位提供符合规定标准和质量的服务,做到时间快、质量优、服务佳、价格合理。

(二)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服务制度,为市直单位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是投标文件列示的人员,且项目主办服务人员中途原则上不允许调换。

(三)接受洛阳市财政局等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业务考核和监督检查,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定点编制业务履行中发生的举报、投诉和争议,主动提供真实情况和信息。

(四)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优惠价格承接业务,且该价格是最高限价,在服务期内不随市场价格波动而提高,市直单位可以与定点单位进行进一步谈判和协商,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泄露编制时知悉的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将编制中取得的信息或材料用于编制报告以外的事项。

(六)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虚开多开发票、送礼、回扣、报销费用等一切不正当竞争行为。

(七)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报表和统计数据。

(八)按规定妥善保管编制业务所有相关档案资料,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委托单位移交相关资料。

(九)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尽的义务。

第十四条  考核方式:日常考核与综合考评相结合。

日常考核分两种,一是市直单位对其委托的单个项目进行的评价,二是财政部门对单个项目的复评。

综合考评。服务期结束时,由市财政局、财政投资评审中心、纪检监察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考评小组进行考核,对定点单位服务期内的服务质量、价格、业务完成时效和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综合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市财政局将以适当形式公告考核情况。

第十五条  考核奖惩:

(一)定点单位综合考评为优秀的,予以通报表彰,并在参加下一轮招标采购时适当加分;

(二)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取消下一个轮次本定点采购项目投标资格。

第十六条  经查实定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以及《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管理暂行办法》(洛财购〔2011〕7号)视情节轻重给予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或取消定点服务资格,并在下一轮次的招标中适当扣减分数。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洛阳市境内的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的行政处罚。

(一)没有按统一服务承诺为采购单位提供服务。

(二)无正当理由中止、终止、推脱或拒绝受理市直单位委托的编制业务。

(三)无正当理由推脱或拒绝接受市直单位编制业务的询价邀请。

(四)转包本定点编制业务。

(五)工作失误造成委托单位损失的。

(六)虚列、多列或故意少列、少计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材料或工程预算。

(七)为服务对象虚开、多开发票。

(八)超过规定标准收费,或巧立名目收费。

(九)违反有关保密规定。

(十)不按时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报表和统计数据。

(十一)不按规定妥善保管编制业务所有相关档案资料。

(十二)其他有碍定点服务合法合规履行的行为。

定点单位有上述有关行为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民法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市直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委托的定点单位提供设计图纸、材料清单等预算编制资料,影响项目实施的。

(二)要求定点单位虚列、多列或故意少列、少计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材料或工程预算。

(三)要求定点单位虚开、多开发票。

(四)向定点单位索要“好处”、“回扣”、“礼品”。

(五)无正当理由拖延或拖欠支付服务费用。

(六)未经批准选择定点单位以外的企业获取本《办法(试行)》规定的业务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级政府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豫财购〔2012〕19号)的精神,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自愿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可以共享洛阳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编制业务定点采购结果。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3

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附加协议条款

 

一、编制服务费计算办法

以下费率是最高限价,双方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谈判和协商,以获得更优惠的价格。

1、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综合编制费=工程造价×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综合编制费率

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综合编制费率表

档次

工程造价

一类项目费率

二类项目费率

1

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2.25‰

1.58―1.8‰

2

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2‰

1.4‰

3

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

1.5‰

1.05‰

4

5000万元以上-1亿元

1.4‰

0.84‰

5

1亿元以上-5亿元

1.25‰

0.625‰

6

5亿元以上不在本次招标范围内

注: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综合编制费率表中一类项目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包含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人防工程、古建园林工程等;二类项目是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水利工程、大型土石方工程等。

 

 

2、预算编制费=工程造价×预算编制费率

预算编制费率表

档次

财政确认的审定后建安工程造价

累进计费率

1

100万元以下(100万元)

1.68‰

2

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

0.84‰

3

1000万元-2000万元

0.448‰

4

2000万元-5000万元

0.308‰

5

5000万元-1亿元

0.224‰

6

1亿元以上

0.084‰

3、同一工程项目划分多个标段的,计费时合并计算(例如:同一条道路划分为若干标段的要合并计算),同一工程项目中因专业和类别不同而划分标段的计费时可单独计算(例如:房建工程中的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划分不同标段单独招标的)。

4、同一套图纸实施多个相同项目的,第一个项目正常计算委托编制费,其余项目按第一个项目计算出的编制费的30%计算。

二、服务费支付及其他管理要求

1、受托项目完成后,咨询人须向委托人提交一式   份完整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或预算及其电子版,并能满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实际需要,同时委托人可向咨询人按商定的编制费率计算支付70%的编制费,剩余30%的编制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2、咨询人出具的工程量清单及预算控制价或预算,经财政部门评审后,误差在±3%以上者,按相应比例在剩余30%的编制费用中扣减。误差在±3%-5%(含5%),剩余编制费扣减50%;超过±5%-10%(含10%)者,剩余编制费扣减70%;超过±10%以上者,剩余编制费全部扣减,并建议财政部门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及终止定点服务协议。

3、咨询人在具体实施编制业务时要严格遵照委托人委托项目的时间要求,在确保编制质量的同时,按规定的时间出具编制成果,若因咨询人的原因未按时完成的,则扣除该项目编制费用。

4、因咨询人的过失,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咨询人应当依法赔偿。

 

 

 

 

 

 

 

 

 

 

 

 

 

 

 

 

 

 

 

 

 

 

 

 

 

 

 

 

 

主题词:财政  政府采购  管理办法  通知

  洛阳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3 年1 月18 日 印发

                                    (共印300份)

洛阳市市直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定点采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范本》.doc

洛阳市市直单位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和预算控制价定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名单和考核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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