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下法的种子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洛阳114案件反思 种下法的种子

种下法的种子

2024-07-16 07: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003年5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某民事案件的一审判决中,认定《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河南种子条例》)的某项条文与《种子法》相冲突,“自然无效”,因而拒绝适用该条文,而直接适用了《种子法》。此判决引起了一场轩然大波,河南省人大对此做出了强烈反应,声称《河南种子条例》同《种子法》没有抵触,应当继续适用,并指责法院超越职权,要求对涉案法官严加惩处。据报道,该案已河南程序来进行救济,立法机关也可以通过立法途径,明确加以澄清,作为今后判决的依据。只要法官的错判并非出于故意枉法,而是由于业务水平有限所致,那么要做的就只能是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而非滥用《法官法》惩戒规定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这样的兜底条款对法官横加惩罚。

  法院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但更要对法律负责,希望借助对“河南种子条例”一案的讨论,种下法的种子,树立法律至上的理念,进一步澄清法院享有对地方性法规的审查权。法官们的尊严值得认真对待,他们的专业判断力应当受到尊重,在审判中,法官只服从法的权威,也只有这样,法官才能真正成为良知的守护神。彭亚楠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