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跑分” 四男子均被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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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银行卡帮助他人“跑分” 四男子均被判罚

2023-08-11 19: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分别判处四被告人袁某、徐某、王某、刘某有期徒刑一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各处人民币一万元至五千元不等的罚金;继续追缴四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在案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开始,颜某(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袁某帮忙收购银行卡用于“跑分”,并承诺支付报酬。在明知他人进行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袁某陆续介绍被告人徐某等人,出售银行卡给颜某等人进行“跑分”。

  8月4日,被告人袁某介绍被告人徐某出售四张银行卡给颜某用于“跑分”。被告人徐某银行卡的进账流水金额为545886元,其中30000元系被害人闫某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入。被告人袁某获利700元,被告人徐某获利1000元。

  8月6日,被告人袁某、徐某介绍被告人王某出售六张银行卡给颜某;同年9月,被告人袁某、徐某再次介绍被告人王某出售其银行卡给“小明”(身份待查)。被告人王某第一张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1458613元,其中28000元系被害人李某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入;第二张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236491元,第三张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91160元,第四张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39320元。被告人袁某获利600元,被告人王某获利800元。

  9月10日,被告人袁某、徐某介绍被告人刘某出售二张银行卡给颜某。被告人刘某的一张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241194元,其中9000元、10000元分别系被害人陈某、黎某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入;另一张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316155元,其中被害人肖某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入5423元、被害人戴某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入5000元、被害人柳某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入50000元、被害人程某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入9000元。被告人袁某获利700元,被告人徐某获利500元,被告人刘某获利2000元。

  9月15日,被告人徐某介绍管某(另案处理)出售二张银行卡给颜某。管某一张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49617元,其中6800元系被害人庄某遭遇电信诈骗后转入;另一张银行卡进账流水金额为118126元。被告人徐某获利500元,管健获利1000元。

  侦查机关办案民警电话联系被告人徐某后,其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被告人刘某也主动至侦查机关投案。被告人袁某于9月25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于9月26日被抓获归案。10月13日,被告人袁某向侦查机关检举揭发许某开设赌场的犯罪行为,侦查机关已立案侦查,并将许某抓获归案后刑事拘留。

  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王某持有的六张银行卡。

  另查明,被告人袁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过刑;被告人刘某也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两次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徐某、王某、刘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中被告人袁某多次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被告人徐某介绍他人提供银行卡并提供其本人银行卡,被告人王某、刘某提供其银行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袁某有故意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袁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刘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王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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