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佛山市峰恒泵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川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小飞、佛山市三水区龙光骏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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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佛山市峰恒泵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川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小飞、佛山市三水区龙光骏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2024-07-13 11: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广东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小飞、佛山市三水区龙光骏凯房地产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峰恒泵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川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东中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邓小飞、佛山市三水区龙光骏凯房地产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峰恒泵车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已依法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一、确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尚欠原告泵车租赁租金721233.07元;二、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泵车租赁租金721233.07元;并自202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解中心公布的市场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向原告支付利息;(暂计至2024年2月12日计为31553.9元;三、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无法清偿上诉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债务则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在被告四三处承接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以商品房以房抵债;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因案件审理期间,本院穷尽各种方式仍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文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届满后的15日,并定于2024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的,本院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公告单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颜法官  电话:020-83007608

邮政编码:510900     联系地址: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城郊街河滨北路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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