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一次告知单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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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一次告知单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2024-05-08 06: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一次告知单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来源: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时间:2023/12/21 字号: 大 中 小

香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业务办理一次告知单

及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动产登记19项业务告知单:

1.不动产权登记资料查询一次性告知单

2.不动产权抵押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3.不动产权抵押注销一次性告知单

4.不动产权转移(买卖)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5.不动产权夫妻更名一次性告知单

6.不动产权夫妻加名一次性告知单

7.不动产权变更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8.不动产权个人对个人抵押一次性告知单

9.不动产权更正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0.不动产权继承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1.不动产权赠与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2.不动产权离婚析产一次性告知单

13.不动产权破损、污损、换证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4.不动产权遗失补证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5.不动产权异议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6.不动产权异议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7.不动产权注销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8.不动产权历史遗留问题首次登记一次性告知单

19.不动产权依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协助过户注销产权证书一次性告知单

不动产登记收费依据:

1.《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3.《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纸质不动产登记告知单领取地址: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新华大街140号,便民服务中心二层

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 

收费依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

计费单位    (元/件)

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中已包含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

收费项目

收费项目

住宅类、车位(库)、储藏室(元/件)

其他非住宅类(元/件)

收费标准

1.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80

550

2.地役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80

550

3.抵押权首次登记、转移登记

80

550

减免规定

(免收取 不动产 登记费)

4.申请不动产权利异议登记

40

275

5.不动产权利变更登记、更正登记

0

6.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第1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

0

7.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

0

8.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占用建设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

0

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0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0

11.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农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申请登记的

0

12.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0

13.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0

14.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

0

15.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0

减免规定

(不收取 不动产 登记费)

16.依法办理不动产查封登记、注销登记、预告登记和因不动产登记机构错误导致的更正登记

0

17.权利人自愿申请换新版不动产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权利不变动、未产生新的登记类型的情况下)

0

减免规定

(只收 工本费)

18.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

元/本

10

19.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元/本

10

20.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

元/本

10

21.增加、补办、换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元/本

10

减免规定

(不收 工本费)

22.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0

收费主体

香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收费范围

不动产权利的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时,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包括:(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或海域使用权;(二)无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或宅基地使用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林地的使用权;(四)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地役权;(六)抵押权。

收费对象

不动产登记费由登记申请人缴纳。

征收方式

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支付,现金支付,转账、汇款支付,POS机刷卡等

监督举报电话

0316--8322857

咨询电话

0316--832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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