穷尽手段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让申请执行人理解终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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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尽手段查询被执行人财产,让申请执行人理解终本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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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在办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控和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查控发现该案被执行人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所拥有的房产均因另案或被查封或被以物抵债。鉴于此种情况执行法官与案件申请执行人彭某的律师进行了约谈,将办案情况和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与其说明,并根据这类情况告知可以终结本此执行程序,等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时候再申请恢复执行,期间执行时效中止。

    但被执行人表示不愿意终本执行,希望执行法官继续查询被执行人的资产。后来经过多方了解被执行人在岳普湖县拥有一栋烂尾楼,为此执行法官专门请求岳普湖县法院协助查询。但经确认此楼早因未缴纳够出让金已经被其他公司收回。执行法官再一次与彭某进行了约谈,将调查的情况与其沟通,并告知救济渠道,最终彭某也同意将此案终本并于当天递交了终本申请。

    法官说法:

    什么是“终本”呢?很多申请执行人不明白、不理解,以为“终本”就是法院对自己的案件不管了,自己的债权被束之高阁,没希望了。其实,远不是这么回事。

    所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主要是指对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法院将暂时终结执行程序并做结案处理,待发现财产后继续恢复执行的一项制度。 

    “终本”并非是能轻易作出的裁定,它有着严格的适用条件。2016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和今年5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适用“终本”的要件做了严格要求,案件被裁定“终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通知》更是详尽地列举了在财产调查时一般应完成的五类调查事项,要求人民法院对案件适用“终本”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措施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同时,严厉杜绝滥用“终本”的行为,将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本”的案件,作为日常考核和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对象。

    “终本”也不是执行程序的实质性终结,而是暂时的程序性的中止。“终本”后,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仍在。对人民法院而言,“终本”也并非“一终了之”,仍有其他的“小程序”在“后台”捕捉着被执行人的信息,并发挥着惩戒的力量——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将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直至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义务为止;一旦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人民法院经核查属实后,将立即恢复执行;人民法院也并非被动等待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而是会在“终本”后的五年内,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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