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4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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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10年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三人均享有合伙事务执行权2014年3月1日,甲被法院宣

2024-07-12 03: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参考答案

【正确答案:C】

选项A不正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做的民事行为无效,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签订的合同(包括替企业签订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

选项B不正确:丧失行为能力并非法定的除名事由(未履行出资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选项C正确: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选项D不正确: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他合伙人亦未能一致同意,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转为有限合伙人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其他合伙人未能同意将其转为有限合伙人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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