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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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2024-07-09 20: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的通知

法〔2016〕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规范和统一民事裁判文书写作标准,提高民事诉讼文书质量,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民事诉讼文书样式》。该两份文件已于2016年2月22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79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6年6月28日

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

  为指导全国法院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文书撰写做到格式统一、要素齐全、结构完整、繁简得当、逻辑严密、用语准确,提高文书质量,制定本规范。

  一 基本要素

  文书由标题、正文、落款三部分组成。

  标题包括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

  正文包括首部、事实、理由、裁判依据、裁判主文、尾部。首部包括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事实包括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认定的证据及事实;理由是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进行分析评述,阐明理由;裁判依据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所依据的实体法和程序法条文;裁判主文是人民法院对案件实体、程序问题作出的明确、具体、完整的处理决定;尾部包括诉讼费用负担和告知事项。

  落款包括署名和日期。

  二 标题

  标题由法院名称、文书名称和案号构成,例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案号”。

  (一)法院名称

  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名称前应冠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但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知识产权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除外。

  涉外裁判文书,法院名称前一般应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案件当事人中如果没有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的,地方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制作的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无需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

  (二)案号

  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组成。

  案号=“(”+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案号的编制、使用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等执行。

  三 正文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诉讼地位和基本信息。

  2.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姓名、性别等身份事项以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为准。

  当事人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不明确的,可以不表述。

  当事人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准;离开户籍所在地有经常居住地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连续两个当事人的住所相同的,应当分别表述,不用“住所同上”的表述。

  3.有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其姓名、性别、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所,并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代理人为单位的,写明其名称及其参加诉讼人员的基本信息。

  4.当事人是法人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当事人是其他组织的,写明名称和住所,并另起一行写明负责人的姓名和职务。

  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写明经营者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住所;起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写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当事人是起字号的个人合伙的,在其姓名之后用括号注明“系……(写明字号)合伙人”。

  5.法人、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应写全称,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6.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明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

  7.当事人为外国人的,应当写明其经过翻译的中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并用括号注明其外文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外国自然人应当注明其国籍。国籍应当用全称。无国籍人,应当注明无国籍。

  港澳台地区的居民在姓名后写明“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台湾地区居民”。

  外国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等基本信息以其护照等身份证明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以其注册登记文件记载的内容为准。

  8.港澳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

  台湾地区当事人的住所,应当冠以“台湾地区”。

  9.当事人有曾用名,且该曾用名与本案有关联的,裁判文书在当事人现用名之后用括号注明曾用名。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变更的,裁判文书应当列明变更后的姓名或名称,变更前姓名或名称无需在此处列明。对于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事实,在查明事实部分写明。

  10.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权利义务继受人参加诉讼的,诉讼地位从其承继的诉讼地位。裁判文书中,继受人为当事人;被继受人在当事人部分不写,在案件由来中写明继受事实。

  11.在代表人诉讼中,被代表或者登记权利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采取名单附后的方式表述,“原告×××等×人(名单附后)”。

  当事人自行参加诉讼的,要写明其诉讼地位及基本信息。

  12.当事人诉讼地位在前,其后写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两者之间用冒号。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之后,用逗号。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在当事人之后另起一行写明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写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和其他基本情况。有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分行分别写明。

  2.当事人委托近亲属或者本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列在第一位,委托外单位的人员或者律师等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列在第二位。

  3.当事人委托本单位人员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及其工作人员身份。其身份信息可表述为“该单位(如公司、机构、委员会、厂等)工作人员”。

  4.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写明律师、基层法院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法律服务所的名称及执业身份。其身份信息表述为“××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属于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写明法律援助情况。

  5.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当事人近亲属的,应当在姓名后用括号注明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写明住所。代理人是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住所,并在住所之后注明具体由何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推荐。

  6.委托诉讼代理人变更的,裁判文书首部只列写变更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对于变更的事实可根据需要写明。

  7.委托诉讼代理人后用冒号,再写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委托诉讼代理人姓名后用逗号。

  (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1.一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先写原告,后写被告,再写第三人。有多个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按照起诉状列明的顺序写。起诉状中未列明的当事人,按照参加诉讼的时间顺序写。

  提出反诉的,需在本诉称谓后用括号注明反诉原告、反诉被告。反诉情况在案件由来和事实部分写明。

  2.二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先写上诉人,再写被上诉人,后写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和顺序写明。被上诉人也提出上诉的,列为“上诉人”。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3.再审民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其他当事人按照原审诉讼地位表述,例如,一审终审的,列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二审终审的,列为“二审上诉人”“二审被上诉人”等。

  再审申请人、被申请人和其他当事人诉讼地位之后,用括号注明一审、二审诉讼地位。

  抗诉再审案件(再审检察建议案件),应当写明抗诉机关(再审检察建议机关)及申诉人与被申诉人的诉讼地位。案件由来部分写明检察机关出庭人员的基本情况。对于检察机关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损而依职权启动程序的案件,应列明当事人的原审诉讼地位。

  4.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被告”之后用括号注明原审诉讼地位。

  5.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并用括号注明当事人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的诉讼地位。

  6.特别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被申请人的,应当写明被申请人。

  选民资格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起诉人”。

  7.督促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有权利申报人的,表述为“申报人”。申请撤销除权判决的案件,当事人表述为“原告”“被告”。

  8.保全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人”“被申请人”。

  9.复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

  10.执行案件,执行实施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执行异议案件,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异议人”,异议人之后用括号注明案件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其他未提出异议的当事人亦应分别列明。

  案外人异议案件,当事人的诉讼地位表述为“案外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

  (四)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案件由来部分简要写明案件名称与来源。

  2.案件名称是当事人与案由的概括。民事一审案件名称表述为“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

  诉讼参加人名称过长的,可以在案件由来部分第一次出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表述为“(以下简称×××)”。裁判文书中其他单位或组织名称过长的,也可在首次表述时用括号注明其简称。

  诉讼参加人的简称应当规范,需能够准确反映其名称的特点。

  3.案由应当准确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案件案由的规定。

  经审理认为立案案由不当的,以经审理确定的案由为准,但应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说明。

  4.民事一审案件来源包括:

  (1)新收;

  (2)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

  (3)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

  (4)上级人民法院指令立案受理;

  (5)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审理;

  (6)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7)其他人民法院移送管辖;

  (8)提级管辖。

  5.书写一审案件来源的总体要求是:

  (1)新收、重新起诉的,应当写明起诉人;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本院提级管辖的,除应当写明起诉人外,还应写明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报请移送上级人民法院)日期或者下级法院报请指定管辖(下级法院报请移送)日期,以及上级法院或者本院作出管辖裁定日期;

  (3)上级法院发回重审、上级法院指令受理、上级法院指定审理、移送管辖的,应当写明原审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上诉人,上级法院作出裁判的案号及日期、裁判结果,说明引起本案的起因。

  6.一审案件来源为上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发回重审的案件应当写明“原告×××与被告×××……(写明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民事判决。×××不服该判决,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于××××年××月××日作出……(写明案号)裁定,发回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

  7.审理经过部分应写明立案日期及庭审情况。

  8.立案日期表述为:“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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