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第2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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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法院审判管理信息公开(第27期)

2024-03-15 04: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五条 合议庭或法官决定采用远程视频方式审理案件的,应在五日前通知信息技术部门和警务部门,并告知相关要求。必要时,联系审判管理部门给予协调。

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在案件审理前的二日对法庭现场和远程现场的准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确认。

第六条 远程视频方式审理案件的法庭现场和远程现场的对接:

(一)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在省内的,在省内法院的数字法庭之间进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省外的,由省高级法院协调相关省(市、自治区)高级法院安排,必要时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协调。

(二)刑事案件,在审理法院的数字法庭和看守所的远程视频讯问室(监狱的数字法庭)之间进行;看守所(监狱)不具备远程视频讯问设施的,可将被告人提押到就近法院,在审理法院和该法院的数字法庭之间进行。

远程现场在异地的,远程现场的司法警察、信息技术人员分别由省高级法院警务部门、信息技术部门协调当地法院对口部门人员承担。

第七条 公诉人及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翻译人员等的出庭以及旁听人员的旁听:

(一)如法院专网不能与检察机关的专网对接,公诉人在法庭现场或远程现场出庭;

(二)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以及翻译人员等由法官或合议庭根据情况决定在法庭现场或远程现场出庭;

(三)旁听人员由法官根据情况或旁听人员的申请决定在法庭现场或远程现场进行旁听。

第八条 远程视频庭审应以现场直接庭审效果为标准,确保庭审的连续性和严肃性。要严格规范审判程序、法庭仪式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确保庭审程序合法、规范、庄严。

在刑事案件的远程视频开庭中,可建议驻看守所或驻监狱检察官对远程审理活动全程实时监督。

第九条 司法警察负责维持现场法庭和远程法庭的秩序。

减刑、假释案件,可以由监狱司法警察维持远程法庭的秩序。

第十条 对于质证的书证、物证,庭前已进行证据交换的,可在线播放扫描件或照片、视频进行质证;对于当事人当庭提供的新的书证、物证,可通过文件扫描或拍照、录像等方式进行远程传输质证。

第十一条 远程审理案件笔录完成后,由书记员传输至远程法庭,由远程司法警察在信息技术人员的协助下交由当事人等远程法庭应当签字的人审核、签字确认。笔录的修改由书记员通过视频方式完成。

笔录由远程现场司法警察负责带回交书记员。远程现场在异地的,由远程现场所在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邮寄给案件审理法院。

第十二条 远程视频审理案件中,如出现网络技术问题一定期限内无法排除或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疑难复杂等情况,不宜再以远程视频方式审理时,应及时转换为现场直接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合议庭或法官需要借用执行部门的单兵系统查勘现场、会见当事人或需要借用信访部门的远程视频接访系统在录音录像条件下询问当事人等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十四条 各级法院可以结合本规程,制定符合本院实际的远程视频审理案件的操作规程。

第十五条 本规程由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程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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