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道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原告上诉后却遭到法院驳回?这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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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道影响他人生产生活,原告上诉后却遭到法院驳回?这是怎么回事

2023-06-30 11: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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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柳城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案件

原告主张将被告

建在自家唯一通往甘蔗地道路上的坟墓迁走

但是却被法院驳回了请求

到底是什么回事呢?

一起来看看▼▼▼

原告、被告同为柳城县六塘镇某村村民,2018年被告父亲去世,被告将其父亲葬于通往原告甘蔗地的通道上,并立了坟。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经柳城县六塘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原告以被告占道建坟侵害原告相邻通行权利为由诉至柳城法院。

柳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通道历史可通行牛车且是通行至原告承包地的唯一道路,被告占道建坟的行为,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予以排除妨害。鉴于农村习俗和客观情况,5年内新坟不宜立即迁走;在坟墓迁移之前,原告主张以补偿经济损失方式替代迁坟,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考虑土地种植面积、道路距离以及人工费等情况酌情确定被告每年补偿经济损失400元。5年后(2023年2月以后 ),被告仍然没有迁坟的,原告有权另行主张通行权利”。柳城法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补偿2000元给原告。

近日,原告再次诉至柳城法院,要求被告迁走其葬在争议地上其父亲的坟墓,恢复通行。

庭前,被告经与争议通道北面相邻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人黄某某协商,黄某某在其甘蔗地地头即被告父亲坟堆东北方向新开了一条道路通往原告的甘蔗地,该条道路两头宽约3米,中间宽约2.5米。

经承办法官现场勘查,争议道路已经不是可通行至原告承包地的唯一道路,原告可从黄某某新开的道路通行,被告是否将其父亲的坟迁走对原告的生产活动不产生影响。且让出的地已经由黄某某用勾机挖成路,黄某某为此还写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上有屯小组长签名并加盖村委公章,所让出的路可以用于原告通行是可以确定的。因此,柳城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288 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成为邻居是缘分,邻里之间应坚持睦邻友好价值观念,多点理解和善意,充分沟通和协商,为维护社会稳定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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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文来源:柳城法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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