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主观题无所适从?柏浪涛刑法之共同犯罪最完整梳理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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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主观题无所适从?柏浪涛刑法之共同犯罪最完整梳理笔记

2024-07-14 06: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共同犯罪是法考刑法中的难度高峰,在柏浪涛老师的主观题里关于共同犯罪,有以下几个知识要点:

1)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理解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2)共同犯罪的分类:包括正犯和共犯

3)正反包括共同正犯(部分部分实行全部负责)和间接正犯(把握对实行者形成的三种支配力)

4)理解共犯从属性(教唆犯帮助犯是以实行犯为核心;在做案例分析时首先分析实行犯)

5)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主要包括承继的共同犯罪、共同犯与身份犯、共同犯与不作为犯罪和实行过限问题

1、本质:违法是连带的(客观阶层);责任是个别的(主观阶层)

模型1(已考):违法阶层连带,责任阶层,实行者甲没有责任年龄,帮助者乙有责任年龄 模型2(已考):违法阶层连带,责任阶层,实行者甲没有责任能力,帮助者乙有责任能力 模型3(未考):违法阶层连带,责任阶层,实行者甲没有期待可能性,帮助者乙有期待可能

性——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模型4(未考):违法阶层连带,责任阶层,实行者甲没有故意,帮助者乙有故意【咖啡店杀人案例:实行者的过失致人死亡罪(客观阶层的故意杀人的实行犯),帮助者故意杀人】

2、共同犯罪的分类

正犯:共同实行犯【实行犯为中心进行分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3、正犯

共同正犯

基本原理:违法的连带性——客观参与行为+主观参与意识

参与意识:意识到自己在参与他人的犯罪行为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责任归属:部分实行、全部负责间接正犯——对实行者形成支配力

强制手段:判断比较简单(略)

欺骗手段(常考):甲交给乙一包面粉,谎称是毒品,让乙卖掉分赃,乙卖给丙获1万元

——甲属于不能犯;乙属于诈骗罪的间接正犯(将乙作为实施诈骗的工具)

法律规定的要素

模型1(刑讯逼供案):警察甲将普通公民乙带进刑讯室,指使其殴打丙,然后甲进行询问——甲对乙没有事实层面的支配力,但由于其特殊身份法律赋予其支配力,从而构成刑讯逼供罪的间接正犯,乙成立刑讯逼供罪的帮助犯(克服教唆——实行判断中的实

行者身份要求的缺陷)

模型2(绑架罪):甲想绑架丙,欺骗乙说丙欠钱不还,希望乙帮助关押丙,索债后分钱,乙照办

一、乙没有绑架目的,只构成非法拘禁罪,甲构成非法拘禁罪的教唆犯

二、甲成立绑架罪,但甲没有实施关押不成立绑架罪的直接实行犯,如果定绑架罪的教唆犯又没有实行犯,因此,法律规定绑架罪是目的犯,甲成立绑架罪的间接正犯

4、共犯(理解共犯与正犯的从属性关系)

教唆犯

违法阶层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成立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结果】(既遂)

他人已经具有犯罪意图,教唆犯该罪则不成立教唆犯;

他人有犯轻罪故意,教唆犯重罪,成立重罪的教唆犯;

他人有犯基本犯的故意,教唆犯情节加重犯,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责任阶层: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故意引起他人故意制造违法事实(简单) 故意引起他人制造过失的违法事实(注意)

案例1:甲教唆乙打死前面的“野猪”,实际是小芳,甲想杀害乙——甲在教唆犯的基   础上构成间接正犯,乙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例2(未考):甲教唆乙:小芳是坏人,你将毒药给她喝;乙听成了“小芳是病 人,你将土药给她喝”。小芳喝下死亡——甲只成立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不成立间   接正犯(与1相比,没有因为欺骗形成支配力);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帮助犯(促进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1)违法阶层: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行为帮助行为促进正犯制造违法结果

责任阶层: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5、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主观题重点】

1、承继的共同犯罪

承继共同犯罪是中途参与,区别于事后帮助行为(包庇、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帮助毁灭证据罪)

具体分析

1)行为人在诈骗、敲诈勒索行为后,后行为人只参与接受财物的,认定为承继的帮助犯                                                                                                2)抢劫罪中:前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行为,后行为人参与取财行为的,认定为承继

的共同犯罪(共同正犯/共同帮助犯)

3)在结合犯中,后行为人只参与后一罪的,不成立结合犯,仅成立后一罪(如拐卖妇女罪+强奸罪=拐卖妇女罪)

2、共同犯罪与身份犯

注意:真正身份犯中,有身份者才能是实行犯,其人只能构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结合类型

有身份者实行+无身份者共犯=按实行犯定罪

无身份者是非身份犯的实行犯+有身份是共犯=按实行犯定罪

A身份者是A身份犯的实行犯+B身份者是B身份犯的实行犯=按实行犯定罪,存在想象  竞合的择一重罪论述

案例:投保人甲和乙(保险公司经理)合谋诈骗保险金;甲:保险诈骗罪(实行犯)+贪污罪(帮助犯);乙:保险诈骗罪(帮助犯)+贪污罪(实行犯)

例外规定: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确定主 犯,主要看地位高低,职权大小

3、共同犯罪与不作为犯罪【热点问题】

原理:找出作为义务人(类似于一种身份),有作为义务才能成为不作为犯的实行犯

案例1【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甲故意伤害乙,致其重伤昏迷。丙路过,要强奸乙,甲在现场不予阻止:甲构成强奸罪的不作为的帮助犯与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注意:甲的先行行为导致乙陷入危险状态,则甲负有保护乙的义务,包括保护人身法益,也包括保护财产法益的义务

4、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主观题必考!】

原理:甲乙共同实施A罪,乙多干了B罪,甲对B罪是否承担责任?——作为、不作为的角度

案例1【共同正犯】:甲乙共同盗窃,甲在客厅偷,乙在卧室偷,乙强奸了女主人;甲视而

不见。甲对强奸罪没有参与行为,也没有参题)

与意识,对强奸罪不用负责(注意转化抢劫问

案例2【教唆犯】:客观上:教唆行为对过限事实具有连带性+主观上:具有教唆故意(没

有故意,而有过失则负过失的刑事责任)

甲教唆乙暴力抢劫丙,并告诫不要闹出人命,乙暴力抢劫丙反抗,乙杀死丙后取财;甲教唆乙暴力抢劫,该危险流蕴含乙杀害丙的危险,甲对死亡结果应当负责,甲成立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乙成立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

案例3【帮助犯】:甲帮助乙盗窃丙家,在外望风。乙盗窃时强奸女主人。甲对乙的强奸行为客观上有帮助作用,但主观上没有帮助故意,对乙的强奸罪不用负责

5、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1、犯罪形态的从属性:共犯从属性原理不仅体现在犯罪成立上,还体现在犯罪形态上【以实行犯为中心】

2、共犯关系的脱离:消除违法的连带性

共同犯罪重要考点:承继共犯、实行过限、共犯关系脱离(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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