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地管辖权的理解与适用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法律适用和管辖 属地管辖权的理解与适用

属地管辖权的理解与适用

2022-12-29 05: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六条 【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立法沿革】

本条系1997年《刑法》吸收修改1979年《刑法》第三条作出的规定,仅对表述作了微调,将“飞机”修改为“航空器”。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号自2000年1月25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拐卖外国妇女到我国境内被查获的案件适用我国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法释[2016]11号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案件的规定》已于2015年6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落实《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保障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回大陆服刑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办理接收在台湾地区服刑的大陆居民(以下简称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案件(以下简称接收被判刑人案件),应当遵循一个中国原则,遵守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秉持人道和互惠原则,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接收被判刑人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条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接收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机关制作的接收被判刑人申请书,其中应当载明:

  1.台湾地区法院认定的被判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判决依据的具体条文内容;

  2.该行为在大陆依据刑法也构成犯罪、相应的刑法条文、罪名及该行为未进入大陆刑事诉讼程序的说明;

  3.建议转换的具体刑罚;

  4.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被判刑人系大陆居民的身份证明;

  (三)台湾地区法院对被判刑人定罪处刑的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和执行文书;

  (四)被判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回大陆服刑的书面意见,且法定代理人与被判刑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五)被判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所作的关于被判刑人在台湾地区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已获得保障的书面声明;

  (六)两岸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均同意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的书面意见;

  (七)台湾地区业务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刑罚执行情况的说明,包括被判刑人交付执行前的羁押期、已服刑期、剩余刑期,被判刑人服刑期间的表现、退赃退赔情况,被判刑人的健康状况、疾病与治疗情况;

  (八)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机关提交材料齐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提交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申请机关在十五日内补送,至迟不能超过两个月;逾期未补送的,不予立案,并于七日内书面告知申请机关。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接收被判刑人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一个月内就是否准予接收被判刑人作出裁定,情况复杂、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接收的,应当依据台湾地区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并参考其所定罪名,根据刑法就相同或者最相似犯罪行为规定的法定刑,按照下列原则对台湾地区法院确定的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予以转换:

  (一)原判处刑罚未超过刑法规定的最高刑,包括原判处刑罚低于刑法规定的最低刑的,以原判处刑罚作为转换后的刑罚;

  (二)原判处刑罚超过刑法规定的最高刑的,以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作为转换后的刑罚;

  (三)转换后的刑罚不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所称的最高刑,如台湾地区法院认定的事实依据刑法应当认定为一个犯罪的,是指刑法对该犯罪规定的最高刑;如应当认定为多个犯罪的,是指刑法对数罪并罚规定的最高刑。

  对人民法院立案前,台湾地区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对被判刑人在服刑期间作出的减轻刑罚决定,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予以转换,并就最终应当执行的刑罚作出裁定。

  第六条被判刑人被接收回大陆服刑前被实际羁押的期间,应当以一日折抵转换后的刑期一日。

  第七条被判刑人被接收回大陆前已在台湾地区被假释或保外就医的,或者被判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申请或者同意回大陆服刑的书面意见中同时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并审查,并作出是否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第八条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应当在七日内送达申请机关。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

  第九条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有关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赦免等事项,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第十条被判刑人回大陆服刑后,对其在台湾地区已被判处刑罚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再审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法释(2016]16号,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节录)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我国管辖海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二条中国公民或组织在我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公海从事捕捞等作业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国公民或者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海域实施非法猎捕、杀害珍贵颜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法释[2016]17号,自2016年8月2日起施行,节录)

第三条 违反我国国(边)境管理法规,非法进入我国领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经驱赶拒不离开的;

  (二)被驱离后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三)因非法进入我国领海被行政处罚或者被刑事处罚后,一年内又非法进入我国领海的;

  (四)非法进入我国领海从事捕捞水产品等活动,尚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等犯罪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非法采捕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四)造成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

  (二)价值或者非法获利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造成海域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

  (三)造成海域生态环境特别严重破坏的;

  (四)造成特别严重国际影响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六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七条 对案件涉及的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种属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

  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价值,依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核定价值低于实际交易价格的,以实际交易价格认定。

  本解释所称珊瑚、砗磲,是指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国家一、二级保护的,以及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附录二中的珊瑚、砗磲的所有种,包括活体和死体。

  第八条 实施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同时构成非法捕捞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偷越国(边)境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破坏海洋资源犯罪行为,又实施走私、妨害公务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刑参案例规则提炼】

《邵春天制造毒品案--跨国犯罪案件如何确定管辖权和进行证据审查》(第640号案例)所涉规则提炼如下:

1.属地管辖的理解与适用规则。“'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犯罪的行为’可以是犯罪行为一部分,也可以是全部,而且犯罪行为并不以实行行为为限,可以包括犯罪的预备、教唆、帮助等行为。同理,'犯罪的结果’也不以犯罪的全部结果为限,有部分结果即可,而且犯罪结果也不限于犯罪行为实际造成的危害结果。”(第 640 号案例)

2.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处理规则。“妥善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是为了有效惩治、防范跨国犯罪,顺利进行司法协助,避免造成国家间争端。在遵循属地、属人等相关原则的基础上,解决管辖权冲突还应当考虑方便诉讼原则,即以有利于证据的收集、犯罪的侦查以及惩治、改造犯罪分子为原则。同时,案件的优先受理、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控制等特定事实对确定管辖权也起到一定作用。同时,当两国或多国对同一案件都主张管辖权或放弃管辖权时,应当通过平等协商来解决,这应是国际公约确定的首选解决方式。”(第640号案例)。

(袁长伦,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财产犯罪辩护部主任,西北政法大学刑法硕士,退休法官,15212781535)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