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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19 22: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社区法律 | 社区民法常考点一览!

法律的考察一直是考试的重中之重,考察内容以五大常规法为主,其中伴随着民法典在2021年1月1日的实施,民法典的考察在事业单位考试中显得格外重要。《民法典》共7编,1260条,是我国现行法律中条文最多的一部法律,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以及附则。在以往的授课中发现学员对于侵权责任的理解不是很透彻。今天就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学习。

民法典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

一、我国民法典关于婚姻效力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051条和第1052条规定,我国婚姻效力有两种情形,一是无效婚姻;二是可撤销婚姻。婚姻无效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可撤销婚姻包括因胁迫结婚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未履行告知义务。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区别点在于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哪怕双方领取的结婚证(主要通过一些不正当手段)也不会产生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而可撤销婚姻,如果当事人到法院申请撤销婚姻,法院作出相应判决那么二人婚姻就不再发生效力,但是如果当事人不申请撤销,那么二人的婚姻依旧有效。

二、新修改的亮点

民法典实施前,我国的无效婚姻有四种情形即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患有禁婚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但是民法典取消了禁婚疾病的规定,换言之,疾病不会成为阻止我们结婚的因素,因为随着现代医学技术水平不断进步,有些疾病可能慢慢会被攻破,再去规定禁婚疾病可能会出现立法机关会随时修改相关法条关于禁婚疾病的种类,而且医药学领域有时其实也难以明确划分清楚,有些疾病是否属于禁婚疾病范围,此外,如果当事人愿意接受自己配偶,无论他是疾病还是健康,从国家层面其实不应该加以过多干涉,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因此,民法典取消了禁婚疾病的规定更符合现代婚姻观与社会发展情况。

但是,疾病并未完全退出婚姻效力的规定,虽说国家不再因为疾病而限制我们结婚,但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秉持诚信的民法基本原则,如果我们患有重大疾病,在结婚登记之前必须如实告知另一方,比如精神疾病和遗传性疾病等等,否则,我们当事人有权撤销婚姻效力。因此,严格来说,我们国家没有禁婚疾病一说了,民法典取消了无效婚姻中禁婚疾病的规定,将婚前未告知重大疾病增加为一种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民法典中的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668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因此,借款合同原则上要求书面形式,毕竟涉及金钱利益,最好是双方达成共识以后提前把各项内容明确记载下来,也就是俗称的“立字据”,防止事后不认账。

根据《民法典》第679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首先,此条款针对的是发生在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关系,而非与企业、银行等组织之间;

另外,此类借款合同属于典型的实践合同,需要发生实际的支付合同才能成立,支付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金、票据、转账等;若无实际的支付,只是口头上达成了借贷一致,此时合同并未成立,无法产生法律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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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利息

根据《民法典》第67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的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因此,借款合同中虽然可以约定利息,但明令禁止预先在本金中扣除,也就是俗称的“砍头息”等,这样其实是在变相的增加借款人的负担,不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根据此条规定可知:

首先,国家明令禁止放高利贷。虽然《民法典》中没有明确规定高利贷的利率标准,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截止到2021年6月份,我国LPR已经连续14个月保持不变,为3.85%,四倍就是15.4%,也就是说借款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不得超过15.4%,若有约定超过的,则超过部分无效。

其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约定支付利息,但对利息约定不明的,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所以,如果亲戚朋友在借钱多年后才归还,若无提前的明确约定,出借人以支付利息为由,将对方诉至法院的,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若不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利息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不负担支付借款利息的义务;但若约定了支付利息,只是对利息约定不明的,按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借款方仍然需要负担支付利息的义务,至于利息多少,可以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来补充确定。

下面我们通过一道例题来检验一下:

1、(单选)公民甲和乙约定甲向乙借款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年,没有约定利息,但是甲感激涕零,承诺到期以后会多给一点算感谢费;现3年期限届满,乙将甲告上法庭,以下乙的哪些主张可以得到支持:

A、要求甲返还借款5万元

B、要求甲返还借款5万元以及同期按照银行标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C、要求甲返还借款5万元以及借款时甲承诺的感谢费

D、要求甲返还借款5万元以及按照民间市场行情20%的利率计算的使用费

【答案】:A。

中公解析:根据《民法典》第680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本题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B说法错误;且甲虽然承诺到期后会给点感谢费,但并未明确具体数额,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C说法错误;国家禁止高利放贷,一般LPR为15.4%,D选项中20%明显超过,且本题并未提前约定利息,应视为没有利息。D说法错误。但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借款到期以后要求返还借款的,法院应予支持,故本题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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