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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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学说

2023-08-06 19: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浅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的公意学说——兼论其对当代中国法治的影响 2014年12月21日      ( 正文字号: 小 中 大 ) 文章标签:法治 [ 导语 ]

卢梭仍然是一种整体主义国家观指导下的价值理性论者。但同时,他没有贬低单个人存在的意义,而是把二者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他关心的仍旧是如何让个体的权益自由获得实现。卢梭感受问题的角度是反向的,他不否认人的模式在理性的指导下要发生转变,但是他更关注人们在转变时所付出的代价问题,如果人们让渡出了自由,这种转变不如不发生,那将是一种生不如死的状态。

[ 内容摘要 ]

“公意”学说是卢梭社会契约理论的核心概念,他试图以该思想为基础来建立理想中的政府。但是由于卢梭本人也未对“公意”之概念为我们阐述清楚,因此引起许多争议。本文将通过对公意学说的分析来理解卢梭的政治法律理论,并对“公意”进行反思。

[ 内容 ]

一、社会契约理论

 

卢梭将人类的历史发展分为两个阶段:“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1]应当说,卢梭以上理论的提出,正是源自于他对这两种状态的比较分析。卢梭的“原始状态”不适用于霍布斯的丛林法则,它是和谐的,人和人的交往是偶然的,互相之间自由平等。人们充分享受在自然状态下的自由。但是随着人类的发展特别是私有制的出现,标志着进入“社会状态”,因为在私有制下,人类的生存出现了障碍,因为在自然状态中,虽然享有完全的自由和权利,但是同时也面临着自然界带来的威胁以及个人利益受他人强力之侵害的可能性。于是,本质上自私的人类为了使自己的人身利益和生命利益不受侵犯,为了使自身根本利益得到有力保障,相互之间便协商成立协议契约。

 

但是这种让渡却成为当权者独裁的源头,让渡出去的自由和权利成为独裁者维护自己利益和统治的工具,并将人们引入到一个暴君独裁社会,当达到不平等的顶点时,社会除了独裁者的意志之外并不存在其他法律,而对于独裁者自己来说,除了对自身利益和权力的欲望之外,再也没有善的观念、正义的观念。于是如何使得每个人在享受结合带来的好处的同时,仍然能享受自由呢?卢梭提出了“社会契约论”。

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开篇就提到:“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不往不在枷锁之中。自以为是其他一切的主人的人,反而比其他一切更是奴隶。”[2]人类互相对自身利益的进行妥协,适用一套在尊重他人利益的同时又可以使自身权益得到最大程度保护的社会制度。卢梭便是发明建立这样一个方案,即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将自己的所有权利、财富都转让与一个“集体”,由这个所谓的“集体”对其中的每个个体的幸福和利益进行保障。国家和法律便是上述那个有利于个体之间相互交往的契约。在这样一个契约社会中,虽然人们可能牺牲了自己一部分自由,但却也获得了在自然状态中难以享受的幸福。

 

二、公意的理论逻辑

 

(一)公意涵义的界定及特征

 

1、公意概念的界定

 

卢梭并不是社会契约理论的开创者,他与其他社会契约论学者之间的观点也存在这很大的出入。有的学者认为,社会中的个体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建立某种契约关系,基于这种契约关系,多数的弱势群体便能防止少数的强势群体侵害他们的权利,使得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之间划出一条界线,互相妥协。但是卢梭则认为,个人的自由是不能妥协的,“一个人抛弃了自由,便贬低了自己的存在,抛弃了生命,便完全消灭了自己的存在”[3],放弃自由即是放弃人格,而个人自由与社会权威之间也并不是格格不入的。如何来处理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两者之间的关系,他认为公意便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都转让给整个集体”。[4]只有这样才能既保证了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又能使得每个人获得与自己让度的权利相等的权利。结合之后必然要求有一个标准来指导集体的行为,来评判集体行为的对错。这个标准即是公意。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并未给“公意”下一个确定的定义。对公意的论述也散落于全书的不同角落。在卢梭眼中,公意是一个完美的概念,“公意永远是公正的,而且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归依。”[5]“公意若要真正成为公意,就应该在他的目的上以及在他的本质上都同样的是公意。”[6]可见,公意的本质并非如其字面上体现出的含义,也就是说“所有人或大多数人同意”这个数量标准并不是公意的本质所在,公意的本质属性是公共利益。

 

2、公意的特征

 

在卢梭讨论公意并将公意与其他意志区分开的时候,就指出了公意自身的几个特征:首先,公意是永远正确的,不可能发生错误,因为公意永远以公共利益为基础,以人们的共同幸福为指向。公意不会包含与主权者的个人利益发生冲突的任何利益,公意既不会损害任何个人利益,更加不会对整个社会造成破坏影响。任何其他意志只有符合公意才能够被认为是公正的,公意在此就是衡量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以及众意是否公正的唯一标准,只有符合公意,该意志才能被视为有利于大众。其次,公意是不可被摧毁的,它是永远稳固不变的意志。公意会成为一种永恒不灭的力量而存在。只要若干个体聚合在一起组成一个整体,他们之间就会产生一种共同意志,即是公意。这种意志是他们对于生存及幸福的一种反映,而公意也绝对不会因为某个体的个别意志发生变化而随之改变。倘若公意因为个别意志的改变而变化,这种意志也不再是卢梭所认为的“公意”,而只可能转化为一种个别意志或团体意志。所以,公意一经产生就成为一种主权行为,便成为法律,一旦其尊严和地位受到威胁,国家即濒临灭亡。[7]由此,我认为公意永远不可能成为主权者满足其个人私利的工具,不可能遭到滥用。

 

(二)公意的实现

 

阐述了公意的涵义及特征,就进入公意学说的具体操作层面。通过法律的指引,使公意与社会相结合并得以实现。卢梭在书中提到,法律可以分为四类:政治法、民法、刑法以及风尚、习俗。这里卢梭对民法的论述有及其独到的一面,他说,民法调节的关系有两类,一类是个体成员之间的关系;一类是成员和共同体的关系。对于前者,要尽可能使之最小化,因为,如果个体之间有依赖关系产生就会损害自由,助长虚伪和欺诈;对于后者,要使之尽可能最大化,使成员对共同体形成完全依附,因为只有代表社会契约的国家才有能力使得成员无条件获得自由,这是由于个体成员在加入该社会共同体之前已经让渡了自己所有的自由。如果所有人都依赖国家而不是他人生活,他们无形中就处于平等的地位上,谁也不会奴役他人和被别人奴役,只需要从共同体那里“领取”属于自己的全部自由即可。所以,卢梭极力劝导人民,除了法律,什么都不要服从。由此可以看出,卢梭仍然是一种整体主义国家观指导下的价值理性论者。[8]但同时,他没有贬低单个人存在的意义,而是把二者放在了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他关心的仍旧是如何让个体的权益自由获得实现。卢梭感受问题的角度是反向的,他不否认人的模式在理性的指导下要发生转变,但是他更关注人们在转变时所付出的代价问题,如果人们让渡出了自由,这种转变不如不发生,那将是一种生不如死的状态,他采用自然法和社会历史演变等多种路径寻找理想转变的依据,把符合公意作为人类转变行为模式的底线,人类在发展的同时正在丧失一些更本质的东西,所失大于所得,要确保人类转变过程中的底线伦理,就应该用特定的教育方式予以转化。正是由于如此,卢梭的公意学说对后世才富有重要意义。

 

(三)公意与众意的区分

 

在《社会契约论》中,卢梭也提到了“众意”这个与“公意”相对应的概念。为了使读者更好地理解二者,他特别区别了这两个概念,他说:“众意和公意之间经常总有很大的差别;公意只着眼于公共的利益,而众意则着眼于私人的利益,众意只是个别意志的总和。”[9]这也就是说,公意即是公共意志,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而众意则是众人所有个人意志及利益的总和。为了能够真正解释“公意”,卢梭在书中阐述了公意与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以及众意的联系。他认为,根据社会契约的性质,个人的利益及其真实意志应当与社会共同体的利益及其意志具有一致性,两者应是相互统一的。事实上,公意、个别意志在某些方面存在一致,但是使其永远一致是不可能的。团体意志对于一些小集体来说体现的是其中成员的公意,但相对于一个较大的集体来说,这只能视为一种个别意志,而小团体与小团体之间因为各种自身利益的差异,使得相互之间难以达成共识,导致公意之形成受到阻碍。同样,众意也不能等同于公意,公意注重的是个体间的共同意志,而众意则是个体所关注的私人利益的总和。

卢梭虽然认为公意不同于个别意志、团体意志以及众意,但是他承认这几种意志之间并不是孤立存在的,而公意的提炼恰恰由于这些个别意志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并非凭空形成。《社会契约论》中也提到:“除掉这些个别意志间正负相抵消的部分之外,则剩下的总和仍然是公意。”[10]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意”是指共同体中每个个体的“共同意志”,也即是个体意志之间的矛盾冲突相互抵消之后所剩的共同的意志。

 

三、对卢梭公意学说的评述

 

(一)卢梭公意思想的进步意义

 

第一,我认为卢梭公意学说的背后蕴含着人生而平等、自由的精神。他认为国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据自己意愿,自由协商而产生的结果。没有自由,即没有公意,也便没有了民主国家。一切奴隶制度终究要归于消亡。人们也可以恢复自由平等,强权不能产生公正,不会因为专制制度而扼杀了公意,统治者可能短时间内可以通过暴力手段剥夺人民的自由,打破平等关系。但是因为存在公意,所以人们也会反抗,用更强大的暴力推翻独裁统治。[11]

第二,卢梭通过公意学说将国家与政府进行一个区分。他认为国家与政府之间的确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国家是全体人民的集合体,也即是主权者,主权者之意志就是公意;国家是政权,是一切权利的来源。而政府只是处于人民和国家之间的一个媒介,政府只是国家执行其公意的一个工具,负责执行法律或者其他具体行政事务。因而,政府只是人民的仆人,政府只是借助人民公意的力量,依照人民的意志进行活动而已,它的一切权力都来自于人民。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卢梭建立的“主权在民”的政治理念皆是以公意理论作为基础,为人民反抗政府暴政,构建民主国家提供了理论条件。即便是在当今社会,这种观念仍然存在它自身的价值。所以,卢梭的公意思想在人类社会民主发展进程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二)对于卢梭公意思想的反思

 

公意是卢梭政治法律思想的核心概念,贯穿整个理论体系的始末。但是他本人对于这个名词含义的解释却模糊不清,为我们的理解分析带来大量的争议。从抽象理论上看,我们似乎并未发现该学说的问题,但是引入到具体实际中,该公意学说也并非合理可行,仍存在一些为人诟病的地方。[12]

首先,卢梭认为,公意能产生于全体人民集会之中,除此种情形之外,皆不能存在公意。上文提到过,个别意志或者团体意志有时可能会与公意相一致,但不可能永远相同,自然不能代表公意。卢梭一方面认为公意来源于人民,但是另一方面却又将公共意志与个体意志和团体意志相互对立起来。这就使得公意丧失了个体意志和团体意志的基础而成为一个没有理论依据的抽象概念,那公意又是从何而来的呢?

其次,卢梭认为公意或人民意志是绝对不可能发生错误的,是永远正确的。因为它总是代表着人民的自由、平等、幸福。但是他在《社会契约论》中却又指出,人民是盲目的群众,他们并不总能看到幸福。我们知道什么结果对于我们来说是有益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清楚如何才能达到那个目标。因为人民需要获得启蒙,公意需要获得启蒙。只有得到启蒙的人民才能够看清真正对自己有益的是什么。个体之间利益发生冲突又应当如何去做出选择,人们还是需要依靠教育来完成过渡。卢梭在书中告诉我们,立法者会知道人民,让我们明白真正的共同意愿是什么,我们也必须在自身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矛盾冲突时毅然选择妥协,而那个立法者必须能先看透真想,避开我们认识过程中所遇到的假象。但是谁才是那个能够启蒙人们的立法者呢?

再次,卢梭的公意理论容易走向集权主义和多数人暴政两种极端。[13]一方面,在他的理论中,代表“公意”的主权者只是一个“抽象存在”。主权者的背后实际上是由所有人构成的。但是在主权者行使其权力时,必须依靠一个具体的机构去执行事务,一旦委托出去,那种以全体人民为名义所授予的权力,必定由单独个人或者一个小团体所支配。公意学说的实际适用又重新会带来政府暴政。另一方面,当人们互相妥协,通过缔结契约组成团体,形成一个公共意志。当个人意志与此公意发生冲突时,其他成员便会迫使其个人意志服从该公意。这样的逻辑导致该公意强调多数人的利益,忽略个人权益的重要性,从而引发多数人的暴政。多数人的暴政指的是对于个人意见的压制及强迫接受他人(多数人)做出的决定,于是在多数人的笼罩下,区区之个人无处可立身。[14]在经历了法国大革命雅各宾派专政的恐怖时期之后,人们开始注重多数人的暴政,真正的民主并不是偏听多数人的意见,更重要的是保护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由此可见,卢梭的公意学说本身确实存在矛盾和不足之处,但是我们也不能忽略公意学说在人类发展中的重大意义,公正评价卢梭及其理论学说同样也是我们后人分析其学说所应具备的态度。

 

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作者:郦晓红

[ 参考文献 ]

[1]杜文丽:《论卢梭社会契约中的“公意”》,载学术交流,2007年6月第6期。[2]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4页。[3]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31页。[4]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19页。[5]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5页。[6]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9页。[7]魏允祥:《客观公正地看待“公意”学说》,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26卷第2期。[8]顾远平:《浅析卢梭在中关于公共意志的思想》,载法制与社会,2007年6月。[9]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5页。[10]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5页。[11]林贵文:《中“公意”的解读》,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年9月第3期。[12]魏允祥:《客观公正地看待“公意”学说》,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5年2月第26卷第2期。[13]杜文丽:《论卢梭社会契约中的“公意”》,载学术交流,2007年6月第6期。[14]刘琛:《自由与公意——卢梭社会契约思想的核心》,载岳阳职工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6月第18卷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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