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法律条文规范写法实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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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多项依据的引用
(一)引用的完整性
药品监管执法文书应依法引用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为依据。引用时应准确 完整写明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条款序号,需要引用具体条文的,应当整 条引用。
(二)并列引用顺序
并列引用多个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引用顺序如下:法律及法律解释、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或者单行条例、司法解释。同时引用两部以上法律 的,应当先引用基本法律,后引用其他法律。引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先 引用实体法,后引用程序法。如《药品管理法》,《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 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再如《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 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
二、修订条文的引用
目前,现行《药品管理法》历经多次修订和修正。 1984 年 9 月 20 日通过, 2001 年 2 月 28 日第一次修订, 2013 年 12 月 28 日第一次修正,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二次修正, 2019 年 8 月 26 日第二次修订。
现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 年 1 月 4 日通过公布, 2014 年 2 月 12 日修订通过,
2017 年 5 月 4 日再次修订。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1989 年 9 月 26 日国务院批准, 1989 年 11 月 13 日 卫生部令第 3 号发布 , 根据 2019 年 3 月 18 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 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709 号)修正。另外, 2020 年 1 月 3 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草案)》,目前尚 未公布施行。
在历次修订的法律法规版本,如何引用?
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情况进行分别表述。监管执法文书引用修订的条文, 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表述:
(一)如有关条文在修订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施行后未经修正,或者经 过修正,但引用的是现行有效条文,表述为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 × 条 ” 。
(二)如有关条文经过修正,引用修正前的条文,表述为 “1989 年通过的《化 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 × × 条 ” 。
(三)有关条文经两次以上修正,引用经修正、且为最后一次修正前的条文, 表述为 “ 根据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 × × 条 ” ,也可以简化为 “2015 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药品管理法》第 × × 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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