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节假日加班,单位用补休来替代三倍工资,这样合法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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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我们微信发布了《值班和加班,有区别吗?》后,@kk、@晨雨等不少网友都留言询问,网友@kk问道:节假日加班,公司给两倍工资,再补一天调休,这样违背劳动法吗?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十三条规定: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以本办法第九条确定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 可以看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员工加班的,单位需另支付三倍日工资,不能以补休来代替,员工有权拒绝单位的这种做法。 会有网友有疑问,如果是综合工时制或者不定时工时制的,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应该怎么支付加班工资呢?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由企业安排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所以说,无论是标准工时制还是特殊工时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时制),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都应另外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工资计算公式: 三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300% 双倍日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21.75×200% 每小时加班工资=日加班工资÷8 相关说明: 1、21.75天为平均每月计薪天数。 2、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具体按以下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工资(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的70%确定。 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本市从2019年4月1日起,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24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到22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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