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大冤案之于奎亮案, 法院判死缓三次被高院驳回, 7年后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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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大冤案之于奎亮案, 法院判死缓三次被高院驳回, 7年后取保候审

2024-02-29 18: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今天要说的这起案件可以说非常神奇的,它有两名嫌疑人被转,一个是死者的父亲,承认自己杀人去几个月后被无罪释放。另外一名则是一位教书育人的民办教师,当年的办案人员觉得他见色起意,对一个9岁小女孩产生不轨之心,最后将她残忍杀害。

一个老师,一个即将结婚的老师。这样的一个人怎么会对一个9岁的小女孩起了杀心。办案人员说他强奸不成怕女孩告密才将她强奸的。我想问一下一个正值壮年的男老师对一个9岁小女孩下手,他竟然没有得逞,因为警方的尸检报告证明受害者没有被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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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经过

194年5月15日,吉林省十里坪村发生一起杀人案,受害者是一名叫萍萍(化名)的9岁小女孩。死亡原因是颈部被菜刀割断失血而死。

当天下午3点钟左右,于奎亮正在和一位同事在村口的商店闲聊。这时只见死者的父亲宋文龙踉踉跄跄的走了过来,走近后对他们说女儿萍萍在自家仓库被人杀死了。

警方对案发现场进行勘察,发现了杀死萍萍的凶器一把菜刀和一把锤子。现场只有萍萍和宋文龙的脚印和指纹以及一枚血手印。十里坪村地处偏僻,甚至都没有通客车。所以警方认为不太可能是外来人行凶的。三天后,宋文龙被警方列为嫌疑人。

根据警方的审讯记录,宋文龙曾经承认是自己杀的女儿。因为那天萍萍吃完午饭后不刷碗也不写作业,喝完酒的宋文龙一气之下就随手拿起一把锤子要打她,萍萍见状赶紧逃跑,当跑到仓库的时候被宋文龙追上,一下子就打到了萍萍的后脑,萍萍疼的急忙转过身来求饶,结果被宋文龙又连续敲了几下,昏倒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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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文龙以为萍萍已经死了,就用菜刀割断了萍萍的脖子,想伪装成被其他人杀害的情形。并且警方根据宋文龙的指引找到了他藏起来的用来擦拭血迹的抹布。

按照这种情况来说,宋文龙有很大的嫌疑,因为他的供述跟案发现场非常吻合。接下要做的应该是固定证据。但是让人意外的是几天后,也就是5月22日宋文龙被放了回来,而于奎亮立马被警方带走。

经过20多个小时的“审讯”于奎亮也招供了,就是文章开头提到那样他想要强奸萍萍,没有的手只能杀了她掩盖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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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三次将法院死缓判决发回重审

1994年12月是于奎亮被抓后第一次开庭审理,于奎亮当庭翻供。直到1996年5月6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宣布于奎亮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于奎亮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在接下来几年里,1998年8月4日、1999年8月9日,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又两次判决于奎亮死缓,但都被省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延边州中院重审。就在2001年,高院第三次发回重审又两年了,延边州检察院撤回对于奎亮的起诉,很快两个月于奎亮被取保候审。

七年后于奎亮终于重获自由,2002年4月4日解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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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结局

在于奎亮被释放后几年里,他一直在为自己申请国家赔偿。但是他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三个部门开会奔走。检察院无法提供不予起诉决定书,因为他们是讲案子发回到公安局补充侦查。公安局又说因为过去很多年了无法查证,但是又不肯撤销案件。法院的理由是没有检察院的不予起诉书和公安局的撤案决定书,无法给予国家赔偿。

就这样直到2005年于奎亮才将所有材料准备齐全向延边州法院提起国家赔偿。但是延边州法院审委会以已过两年时效为由不批准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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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的看法

我不理解的是作为第一嫌疑人的宋文龙是如何解除嫌疑的,警方的答复是无法找到直接证据证明是宋文龙杀的女儿,尽管是在宋文龙的的指引下找到了有死者血迹的抹布。我也明白这只是佐证,不是杀人的直接证据。

警方能以证据不足把宋文龙释放,为什么一点证据都没有的于奎亮警方竟然可以将案子提交到检察院,检察院也认可了那些不是证据的证据,还有用24小时获取的于奎亮的口供。所谓的目击证人也不过是证明于奎亮在受害者家附近出现过。

于奎亮提出的15万国家赔偿我不知道这个金额是否符合赔偿标准。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标准是案前一年的全国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我特意查了一下2000年全国职工平均年工资是9371元。按照标准的话应该是13万左右。那时候的国家赔偿没有精神损失补偿这一说法。大概率于奎亮应该得到13万左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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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仅于奎亮因为此案失去人身自由,他的父亲、妹妹都曾经被公安机关关押42天,没有给出任何理由。甚至于奎亮的辩护律师也被关押了了三个多月,理由是接受于奎亮父亲的贿赂为于奎亮串供。

结束语

根据我查到的资料,2005年的时候法院虽然驳回了于奎亮的国家赔偿起诉。但是后来还是给予他赔偿了,具体赔偿金额就查不到了。

“疑罪从无”才是避免冤假错案的根本方法,不能因为一个“命案比破”的口号,为了完成上级交待的任务,就罔顾事实制造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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