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学2017年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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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2017年年会

2024-07-12 16: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❶ 行政法学 案例分析题

第一题选,可以当场作出决定,但应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第二题选D;第三题选B,必须依照法定格式要求制作、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题选C和D,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一条,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人民警察应当向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填写处罚决定书。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有被侵害人的,并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前款规定的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被处罚人的姓名、违法行为、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公安机关名称,并由经办的人民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经办的人民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所属公安机关备案。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四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权陈述和申辩。公安机关必须充分听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意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公安机关应当采纳。 公安机关不得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1)行政法学2017年年会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一条,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决定书应当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加盖印章。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无法当场向被处罚人宣告的,应当在二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处罚人的家属。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机关应当将决定书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❷ 20年法考趋势

你好,法考改革后强化对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既考查知识基础,也考查实践能力。 2018年、2019年两年的法考已明显体现这一改革要求,今后,这个趋势只会加强不会减弱。具体来说:(1) 法治理论是磐石。不论是客观题还是主观题,法治理论(主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及 宪法知识)都将占据重要比例,主观题考试中出大论述题的模式在短期内不会改变。(2) 实务性加强。相比以往司法考试注重考查知识记忆,法考更趋向于通过处理案例的方式考查知 识,对知识记忆和知识运用均提出要求。在客观题中,题目多以案例形式呈现,甚至很多题目的原型就 是真实的案件,由现实中的案例、问题改编、提炼、总结而成。在主观题中,简单一点的题就是分析给 定的案例中的法律关系,回答具体提问。难一点的就是,让考生代入实务中的各种角色去处理具体法律 适用问题,如以当事人、法官、代理律师等的身份办理具体案件,包括撰写起诉状、答辩状、辩护词、 找出争议焦点、证据运用、根据认定事实给出处理意见、撰写判决书、撰写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等。随着 法考的成熟,试题的难度也会逐渐加大,将来更可能会出现概括式提问,综合考查知识和适用。(3) 融合性明显。学科融合性主要体现在主观题,在提供法条的情况下,更注重考查考生认定各种 法律关系及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就如实务中,可能出现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之间融合,刑法、刑 事诉讼之间融合,也可能存在民法、刑法、行政法三个部门法之间融合。这要求考生对各学科的重要法 律规则十分熟悉,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全面分析一个案例中的各个部门法律知识点,准确认定各种法 律关系,并提出解决方案。(4) 体现新制度、社会热点。2018年法考客观题中民法考题涉及捡到陨石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当 年出现过众多人去云南找陨石的新闻),2019年法考主观题中考查新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票据法,与 实务中的热点问题密切结合。这也将是未来法考的趋势,考题与时代背景、社会热点相结合,关注热点 问题,关心现实问题,与时代同频共振,也正是法律职业的要求。(5) 题目灵活,考查理论深度。法考是为社会选拔法律人才,法律实务并非如教科书那样人物关系 清晰、问题明确,难免会出现或因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因情理复杂特殊不适于机械套用法条,从而出 现争议。法考也极有可能让未来的法律人来处理这些情形,如2019年主观题涉及民事诉讼的重复起诉认 定问题,很多人认为该题即是开放型问题,能够合理阐释得出结论的理由即可。这就对考生的法学理论 水平和法律具体适用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总之,法考将会越来越把考生视为合格的法律人,以实务中合格法律人的标准命题,考查考生利用 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活学活用的能力。

❸ 行政法学界四大金刚有哪些

芮沐,中国法学“第一翁”(1908年—)我国经济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的创始人,以百岁高龄被尊为中国法学“第一翁”。1954年后到北京大学法律系工作,曾任北京大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等职。他执教近70年,亲自指导了12届博士研究生,著有《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等。韩德培,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1911-2009年)我国国际法学一代宗师,也是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1979年开创建立了中国高校第一个国际法研究所;1981年推动组建了中国第一个、也是亚洲第一个环境法研究所。他著作等身,其中《国际私法》是我国高等院校第一部统编教材,《环境保护法教程》是我国第一本环境保护法的教材。王铁崖,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面旗帜(1913-2003年)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创始人,国际法研究院士,是中国国际法学界的一面旗帜。新中国成立初,参与了《共同纲领》的起草;1984年、1990年,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参与基本法起草。著有《战争与条约》、《中国旧约章汇编》等,译作《奥本海国际法》。王名扬,“行政法学界四大金刚”之首(1916—2008年)当代著名行政法学家。1946年考取最后一批国民党政府的公派留学生,前往法国巴黎大学法学院攻读博士,1958年学成回国。他参加了我国第一部行政法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的编写工作。著有《英国行政法》、《美国行政法》等。福布斯网站将其列为“行政法学界四大金刚”之首。

❹ 行政法学:对“法无授权皆禁止,法不禁止皆自由”的理解

这两句话针对的其实是不同的主体,法无授权皆禁止是指国家机关尤其是行政专机关,在没属有法律的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做出超出法律的越权行为,也就是说依法行政。法不禁止皆自由针对的是公民和组织,只要法律对公民和组织的行为没有禁止,那就是你的自由和权利,你有权做法律未禁止的一切事

❺ 行政法学问题

(1)B(2)C

❻ 沈开举的成就及荣誉

1984年以来,先后为研究生、本科生和专科生开设了法学基础理论、宪法学、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国家赔偿法学、比较行政法学等多门法学课程。教学效果优良,先后获得郑州大学法学院中青年教师讲课大赛一等奖、郑州大学中青年教师讲课大赛一等奖和郑州大学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称号。参与撰写学术著作近20部,其中主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审定的高等学校统编法学教材《交通行政法》一部,个人专著《行政征收研究》一部,主编《国家赔偿法通论》、《行政处罚法通论》等著作五部。在《中国法学》、《宪政论丛》、《行政法学研究》、《人民日报》、《法制日报》等十几种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承担多项国家和省市的科研项目,其中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行政补偿研究》一项,参与中国法学会项目《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法律机制研究》一项。2002年参加由应松年教授主持的《国家赔偿法》修改建议稿起草工作,担任三个起草小组中河南组召集人。2003年参加国务院法制办委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承担的《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方案》的起草工作,并担任主要执笔人。承担河南省社科基金项目3项,其中主持《河南省实施〈行政处罚法〉状况及其对策研究》一项,参与2项。另外,还承担《司法腐败研究》、《行政责任研究》等郑州市和郑州大学项目各一项。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1998年曾与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应松年会长、杨海坤教授组成中国行政法代表团赴韩国参加东亚行政法年会,并作了“中国行政诉讼现状及其问题”的学术报告。1999年和2001年两次参加大陆行政法代表团赴台湾进行学术交流,作了“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强制措施研究”等学术报告。近年来,多次应邀参加在北京、杭州、大连、海口等地举行的中美、中英、中德行政法学术研讨会。还多次应邀参加全国人大法工委举办的《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法》起草工作研讨会。

❼ 收入中国行政法学年会论文集的文章还能再发表么

视情况而定,一般情况下,如该论文集为主流数据库收录的(知网,万方,维普),是不可能重复发表的;如未收录,属于内部资料或内部期刊,可继续发表。因为,你只需要知道,你所刊登期刊杂志是否为公开发行。

❽ 薛刚凌的学术论文

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共计70余篇:1. 《行政体制改革基本问题研究——兼论行政体制改革与行政法治的关系》,载《中国行政管理》2006年第11期;2. 《社会自治规则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3. 《行政法的主体论》,载《宪政与行政法治发展报告》,2006年5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4. 《开创公法学科的奠基之作》,载《法制日报》2006年5月25日第11版;5. 《行政法发展模式之检讨与重构》,载《公民与法》2006年第3期;6. 《将公共财政纳入法治轨道》,载《中国审计》2006年第2期;7. 《论府际关系的法律调整》,载《中国法学》2005年第5期;8.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研究》,载《政法论坛》,2005年第2期;9. 《价格听证制度研究》,载《宪法与行政法治评论》2005年第2卷;10. 《论行政程序制度的理性价值》,载《湛江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2期;11. 《BOT项目中特许经营人的风险防范及利益保护研究》,载《浙江学刊》2005年第5期;12. 《地方政府是否有权管辖中央企业资产》,载《法制日报》2005年10月13日;13. 《立法机关和社会如何形成良性互动》,载《法制日报》2005年8月15日;14. 《行政诉讼法修订之结构模式研究》,载《诉讼法论文集》,2005年9月;15. 《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类社会组织》,载《人民日报》2005年12月6日;16. 《依法行政与行政体制改革》,载《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17. 《行政合同诉讼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2004年第7卷;18. 《国家治理的理性选择》,载《紫光阁》2004年第8期;19. 《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4年年会及第七届海峡两岸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6期;20. 《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上)》,载《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4期;21. 《论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下)》,载《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第5期;22. 《论公务员录用平等之保护》,载《依法治国新视点》,2004年9月;23. 《从认识到规范——悄悄走近的特许经营制度》,载《法制日报》2004年2月19日;24. 《车牌拍卖是否违法》,载《法制日报》2004年5月19日;25. 《谁应对三警员的损害负责》,载《人民公安》2004年第4期;26. 《国家赔偿为何如此艰难?》,载《法制日报》2004年8月10日;27. 《公共服务中的特许经营》,载《公共服务创新》,2004年12月,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8. 《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29. 《公听代表人制度研究》,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2003年第3期全文转载,并收入《中国行政法学精萃(2004年卷)》;30. 《行政诉讼被告制度之检讨》,载《诉讼法的理论与实践》2003年卷;31. 《农村法治发展之思考》,载《湖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5期;32. 《“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上),载《诉讼法学研究》2003年第4卷;33. 《“行政审判制度改革”调查报告》(下),载《诉讼法学研究》2003年第5卷;34. 《法治的呼唤:对孙志刚案的行政法学思考》,载《中国诉讼法判解》2003年第1期;35. 《美国行政裁决替代法》,译文,载《公法研究》2003年第2辑;36. 《美国规章协调制定法》,译文,载《公法研究》2003年第2辑;37. 《行政判决制度研究》,载《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年第2期;38. 《地方制度研究新思路:中央与地方应用法律相规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3年第2期;39. 《第五届东亚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3年第2期;40. 《行业腐败,是谁惹的祸?》,载《时代潮》2003年第1期;41. 《民营化: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路径》,载《法制日报》2003年2月13日;42. 《居民身份证制度透析》,载《法制与新闻》2003年8月;43. 《军事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载《法制日报》2003年12月11日;44. 《行政诉讼类型研究》,载《诉讼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45. 《WTO与行政组织法的改革》,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1期;46. 《行政法理论与实践关系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2002年第1期;47. 《中央行政组织法律问题之探讨》,载《公法研究》2002年第1期;48. 《地方行政组织法完善与构想》,载《东吴法学》2002年第1期;49. 《WTO与中国行政法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2年第3期50. 《完善行政权力运行机制的思考》,载《中国行政管理》2002年第4期;51. 《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之探讨》,载《法学杂志》2002年第3期;52. 《审视个人与国家的关系》,载《法制日报》2002年1月20日;53. 《法官与法官文化》,载《法制日报》2002年4月21日;54. 《重构行政判决制度》,载《法制日报》2002年3月3日;55. 《程序与法治》,载《法制日报》2002年8月18日;56. 《行政组织法基本原则之探讨》,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2期;57. 《中美行政执行制度比较》,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58. 《行政主体之再思考》,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59. 《机构改革也需要法律规制》,载《法制日报》2001年1月28日;60. 《论行政权》,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4期;61. 《第四届东亚与海峡两岸行政法学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1期;62. 《〈WTO与中国行政法的改革〉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5期;63. 《第五届海峡两岸行政法学术研讨会综述》,载《行政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64. 《行政诉权的价值》,载《法制日报》2000年9月24日;65. 《行政法基本原则研究》,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66. 《行政诉讼十年回顾》,载《行政法学研究》1999年第4期;67. 《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第三届年会暨行政程序法国际研讨会综述》,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1期;68. 《行政诉讼受案标准研究》,载《法商研究》1998年第1期;69. 《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载《法律科学》1998年第6期;70. 《我国行政主体理论之检讨》,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6期;71. 《行政组织法与依法行政》,载《行政法学研究》1998年第1期;72. 《市场经济与行政法的发展思路》,1998年9月,载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编《优秀论文集》;73. 《论行政法的目的、手段和体系》,载《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74. 《对行政诉讼审查范围的几点思考》,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2期;75. 《论行政组织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载《中国行政法学新理念》,1997年11月,中国方正出版社;76. 《关于行政处罚主体制度的思考》,载《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年第4期;77. 《论行政行为与事实行为》,载《政法论坛》1993年第4期;78. 《行政机关编制法论纲》,载《法学研究》1993年第3期;79. 《论行政机关的不作为引起的诉讼》,载《法学杂志》1993年第1期。

❾ 中南大学法学院的举办活动

中南大学法学院成功主办五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行政规制高层论坛,承办了2009年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年会、2010年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年会、2013年度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法学学部工作会议、2013年度教育部高校法学教育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2013年年会,“法治中国·湘江论坛”等等。

❿ 行政法学心得体会

我粘贴给你参考下 文章作者 :文秘工作者 发布时间:2009-7 部分内容: 通过参加**县人大法律培训班学习,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基层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 ——领悟学法的重要性 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联系自身工作经历,我认为,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运用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极大程度地阻碍着经济发展,引发着各种矛盾。无论在工作方式上,还是在决策领域上,总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虽然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虽然对法的公正价值有了认识,但树立信心不足;虽然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依法办事的能力低下。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言行,毫无掩饰地接受着群众的裁判。所以说,作为基层的一把手、大当家,不仅要自己学好、用好法律知识,还必须引导群众学好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沟通思想、交融感情、理顺工作、维护正义、实现和谐、谋求发展。尤其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穷富悬殊的差异,急功近利的贪欲打破了心态平衡,盲目的发展,使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出现了严重的生态赤字,私欲的膨胀占据了法律的位置。当我面对愚昧的做法,面对贪婪的纠缠,面对苛刻的质疑,面对办一件事得不到理解,面对办一个企业是如此艰难时,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这一个多月的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 ——坚持学法的自觉性 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深深体会到,当人大代表要学好《代表法》;搞行政事务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抓生产要学好《农业法》、《土地法》;植树造林要学好《森林法》;项目引进要学好《环保法》;优生优育要学好《计生法》;调解纠纷、维护稳定要学好《民法》和《刑法》,如此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 ——提升用法的技巧性 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通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去用法?我认为: 一是思想上绷紧“一根弦”。计划办什么事,首先要在思想上打问号,符合法律的就去预谋、策划;计划说什么话,先想想群众愿不愿听,听了是什么反映,会有什么效果和后果,用换位思路反复去想,自己先和自己过不去,直到说出来公平、公正、依法为止。 二是工作中穿好“二根线”。作为书记、镇长一肩挑,又是一名人大代表,必须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从群众的角度去审视问题,以发自内心的真情与群众沟通交流。在今年“七一”煤矿60万吨甲醇项目征地补偿的问题上,群众一时不能理解,我就坚持“换位思考”,除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外,多次走田间、进农户、坐坑头,讲《土地法》,讲国家征地补偿政策,一次讲不通多次讲,口头讲不清用书本,一条条打印出来,发到群众手中,经过反复宣传、讲解,群众解除了疑虑,最终达成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占地补偿协议。通过这件事,我深深感到自己有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让群众有法律意识。群众和国家这二根线,针眼再小也得穿过去,并成一根线。 三是决策上把好“三道关”。我始终认为为民办事、办民谋利,必须依法执政、依法决策。面对虒亭“地大、物稀、财薄、民困”的现状,也曾想放“三把火”烧个通红,砍“三板斧”来个痛快,强建基础,调产增收,招商引资,开发旅游一步到位。想法是好的,但做起来不易。在不断的强化法律意识上,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只要是依法决策,再硬的石头也去啃。我体会到,要想办成一件大事,还必须把握好“三道关”。即: ——法律关。法律是准绳,法律至上、法律至尊、法律至贵;学法律充实自己心中有数,用法律保护群众深得民心,依法律办事得心应手。 ——公开关。公开是依法行政的窗口。近年来,国家补偿政策多,农民实惠大,但要把握不好,就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和违法事件发生,把各项补偿政策、标准公布于众,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才能保一方稳定。 ——行政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干部在工作中的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能反映政府的形象。在具体工作中,作为领导、班子,必须做学法榜样,当用法先锋,行法定职权。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崇尚法制权威,是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执法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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