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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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2024-07-03 13: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参加校内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3.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4.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5.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4.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5.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新生入学

第六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于报到日期前书面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并附户口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因病请假的须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以旷课论,超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对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学生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八条对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应办理相关手续。

  1.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者,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离校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离校治疗期间,医疗等费用不享受在籍学生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者,应于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入学健康标准,并经学校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2.符合入学健康标准,但不符合专业健康要求者,可转入学校指定的相同学制的专业学习。

  3.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章注册与请假

  第九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到所在学院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1.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报到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假满后须持有关证明销假并补办注册手续。

  3.须经注册方可获得在校继续学习的资格。未经批准,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取消其学籍。

  第十条学生学习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作旷课处理。

  1.因病请假,须持学校医务部门证明。

  2.因事请假,须持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

  3.请假两周内(含两周)由学生所在学院审批,超过两周,由教务处审批。

  4.学生参加校外实习等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期间,办理请假手续时,必须征得指导教师或所在实习单位同意。

 

第五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十一条学分制是一种以学分计算学习量,以绩点衡量学习质量,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监控学习过程,赋予学生一定的学习自主权,实行严格的目标管理和灵活的过程管理相结合的教学管理制度。其主要内涵是:

  1.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

  2.修满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3.在修业年限内,学生可根据自身条件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分配接受教育的时间。学生按照主修专业教学计划的要求,提前学完规定的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并达到规定的学分绩点要求,可提前获得毕业资格。

第十二条学校规定基本学程和最长修业年限。专科基本学程为3年,最长修业年限可延长至6年。本科基本学程按照专业类别分别为4年或5年,最长修业年限可相应延长至8年或9年。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决定修业年限。不论修业年限长短,毕业时专科学制都为三年,本科学制都为四年或五年。

 

第六章分流培养与辅修

第十三条根据培养目标要求,对实行大类招生的专业,分别在不同阶段制订个性化的课程教学计划,实行分流培养。

第十四条分流培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次分流在基本完成基础课程学习后进行,学生可以根据具体要求和条件,在一定范围内选择所学专业;第二次分流在基本完成专业基础课程学习后进行,学生可以根据要求和条件,根据自身的实际,选定专业方向;第三次分流在基本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选择应用型后期课程或选择专业领域提高课程。

第十五条学校制订实施细则,对分流培养方案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六条学校实施辅修制度。根据辅修专业的基本要求,设置由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核心课程组成的课程模块,总学分为30~35学分,学生按计划修读,并参加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凡在第一、二学年中,其公共课程考核合格,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的学生,可以提出辅修其他专业的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组织复审并批准后,取得辅修专业学习资格。

第十八条辅修期间,已获得的辅修课程学分可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辅修期间受到学业警告者,学校终止该生的辅修资格。

第十九条完成辅修课程的学习,考核合格,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作为学习经历和成绩的证明,但不作为学历证明,也不作为学位授予的条件。

第二十条辅修费用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缴纳。

 

第七章课程修读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二条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选修课。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规格要求,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是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强化技能训练,拓宽知识面,发展学生多方面智能而开设的各类课程,学生可根据个人特长、志趣、爱好以及学习情况选修。根据专业培养要求,选修课程可分为限定性选修课和任意选修课。学生应取得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学习质量,采用计算学分绩点的方法来评定,其指标可作为选拔优秀毕业生、授予荣誉称号、评定奖学金、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是否发出学业警告等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每学年各类课程的学分比例。学生以教学计划为依据,在教师指导下,自主选择课程及学习进程。每学期学生所修读的学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5学分,最低不少于15学分。

  第二十五条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者,不得进入后续课程的修读。

  第二十六条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各专业学生的专业选修课学分和公共选修课学分的修读要求。选修课学分不得冲抵必修课学分。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与我校签署过合作协议的学校或单位修读课程取得的学分,经我校审核后可予以认定。

  第二十八条学分绩点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关系:

五级记分绩点百分记分绩点优秀4.590~1004.0~5.0良好3.580~893.0~3.9中等2.570~792.0~2.9及格1.560~691.0~1.9不及格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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