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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6: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共和制获得议会的认可,从而为制宪打通了道路。但是,1875年“宪法”并不具有通常宪法文本的结构,它是由三个宪法性法律文件构成的,“即第三共和国宪法是法国宪法史上绝无仅有的最简短、最经验主义的一部宪法,它的含糊不清、残缺不全可谓是达到了令人吃惊的地步,它既无序言,又无理论说明,所有法律都仅限于分别阐述各个机构的选举、组成、职权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这一现象的出现正是当时特殊的政治环境使然,换言之,这部不伦不类、伸缩性很大的宪法是共和派与君主派之间相互斗争又相互妥协的产物。因此,学者吕一民说:宪法是在冷漠中通过的:议员们既无热情,也无掌声。在温和的君主派眼里,这是他们无可奈何地接受的共和国,是“较小的坏事”;而在温和共和派眼里,这是一个与其设想的宪政计划相去甚远的“妥协的共和国”,它还需要大力改造。

1875年宪法对于政治制度作了规定,人们可以指出它的缺陷,谴责它的弊端,但无法否认它在确立共和主义道路上的进步意义,此后法国政治舞台上各派力量都受到共和主义框架的约束,他们之间的相互斗争无法越过这条“边界”,边界之内是共和制,之外就是君主制,第三共和国以这个限度之内的政治共性、政治活力包括政治纷争作为它的生命的内容。郭华榕说:应该指出,在制度史中1875年制宪是一个清晰的分界点,而宣布“共和制度不得改变”则是1884年。

二、法国1875年宪法所规定的政治制度

如上指出,1875年宪法具有“含糊不清、残缺不全”的一面,而教材对它的阐释又过于简略,各种教辅图书中的解释也不尽相同,为此,笔者感到有必要结合学术著作的专门研究对宪法中的一些问题进行辨析。以下几点笔者认为是可以确定的:第一,议会制和三权分立的原则得到肯定。议会与总统及政府、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存在着互相制衡的关系,就权力的重要性与政治作用而言,议会相对地超过了总统和政府。(从制度的结构作用考虑,立法权控制行政权是合法,是顺理成章之事。)议会实行两院制,两院实行自己的管理,总体而言,参议院在议会制中占主导地位,总统解散众议院需得到参议院的同意,没有见到参议院可以解散的条文。宪法规定立法权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掌握,众议院在财政立法方面处于优先位置,总统与参众两院的议员“共有立法创议权”。宪法规定参议员为300名,由间接选举产生,其中国民议会选出的75名为终身议员,其余225名任期9年,每3年改选1/3。众议员600名,由直接选举产生(妇女、军人被剥夺了选举权),任期4年,每届全部改选。仅参议院有权组成高等法院,参议院组成高等法院时“只能行使司法职能”,可以起诉和审判总统、审判已经由众议院起诉的部长。第二,总统权力的受到制约,但总统不对议会负责。总统权力的大小是人们经常议论的话题,这是因为1875年宪法给人留下这样的印象:总统获得不少权力。“国家行政大权由总统掌握,总统是国家元首和军队最高统帅,有权任命部长等高级官员、缔结条约和实现特赦,经众议院同意有权任命内阁,经参议院同意有权解散众议院”,其实,第三共和国总统解散议会的权力,只于“5月16日危机”中被使用过一次,直至第三共和瓦解也不曾再使用。实际上,总统的权力大部分是受到议会的制约,越是事关重大越是如此。他难于实行完全独立的政策。如果参议院反对,总统无权解散众议院。部长由总统任命,但是他们必须对议会负责,而不是对总统负责,总统发布命令时,需要一名部长副署。此外,总统的言行不受追究,“共和国总统只在叛国时承担责任”。第三,法国政府首脑是总理。法国宪法不曾包括关于总理的专门条文,单独说明部长职权的条文也为数有限。从1875年“宪法”颁布起,共和国总统不再是政府或内阁的一名成员,而只是国家的元首,政府则由部长们组成。宪法条文中的部长实际是包括总理的。在第三共和国的政治框架内,总理是法国政府的具体领导人,他控制着整个政府机器的活动,通常他还亲自领导政府某一个部的工作。总统和总理的关系值得注意,我们已经知道总统的权力受到议会的制约,其实也是会受到政府或总理的约束,在第三共和国,随着时间的推移,总理的作用与日俱增,后来他的权势明显超过总统,尤其是是像克利蒙梭这样的强硬人物担任政府首脑时,总理的作用更加突出。1917年,克利蒙梭掌握总理大权,他说:“只有两个器官是无用的:前列腺与总统”。由此可以判断,法国议会制共和制下的政府首脑是总理。第四,不稳定的内阁与第三共和的脆弱。戴高乐指出:“1875~1940年我们更换过102届政府,而英国仅更换过20届政府,美国只换过14届政府。”难怪罗斯福向戴高乐表示:“请您想一想,我这个美国总统,在战前甚至有时连法国内阁总理的名字都说不出来!”第三共和国中后期内阁的不稳定是公认的事实:总理的短暂掌权、政府的迅速更替,容易造成国内政治活动动荡不安和法国国际威信蒙受损失。这源于议会制的缺陷,可以追索到选举制的弊端,归根结底取决于当时社会矛盾发展的状况。正是由于法国社会存在着各种矛盾,议员们分属于不同的利益集团和党派,这些人只要抓住时机,便可借助某一项政策、某一种社会问题的评判而倒阁,或是本党本派的人物上台执政。应该注意的是,内阁的垮台主要是总理等极少数头头的下台,而在通常情况下权力机构依旧运转,各部门和众多高级官员的日常工作照样进行。在议会制共和制的框架内,议会内的争斗是合法的现象,“党派之争斗与敌对野心家之间的决斗,一向为法国人所喜闻乐见!”,但议会中的争论“耗尽了祖国的活力”,最终导致了第三共和国的垮台。第五,第三共和的巩固与充实。1875年宪法已经确认了共和制,此后如果反对共和制度,便构成违宪重罪。1879年1月5日,参议院按“宪法”规定改选1/3任期9年成员,由于法国广大农村的农民放弃了对于皇帝与波拿巴主义的迷信,转而投票拥护共和国,这样在改选的82席中,共和派取得66席,获得了胜利。1879年1月30日,任期未满的麦克马洪总统认识到大势已去不愿做困兽犹斗的垂死挣扎,主动辞职,同日,两院联合开会选举格雷维为新总统(1879~1887)。从1873年5月24日梯也尔下台到1879年1月30日格雷维当选,6年多的时间里,“没有共和派的共和国”变成了“共和派的共和国”。1879年11月3日,参众两院分别迁往卢森堡宫和波旁宫,巴黎成为首都。1887年正式确定“马赛曲”为共和国的国歌。国庆日与国旗的确定是在1880年,该年7月6日,官方宣布“共和国决定以每年的7月14日为国庆日”,7月14日国庆检阅时,军队高举的蓝白红三色旗成为国旗,表示“祖国、军队、共和国永不分离地联成一体。”至此,现代人所熟悉的法兰西共和国的形象得到了确认,共和主义政治制度得到了生动的展示。此后若干年,共和制度还在不断获得充实。这里仅举一例:2000年法国《回声报》在介绍报纸是“第四权力”时,曾如此评论:“1881年7月29日法律是法国新闻界享有世界各国所无法相比的新闻自由权”。

以上就是笔者在阅读相关论著后对本节内容一些疑问的思考,笔者认为法国1875年固然是“含糊不清”的,但这恰好反映了法兰西政治舞台上的复杂斗争和以及法兰西“走向共和”的艰难历程,也反映了法兰西人的民族性,“他们习惯多样性,也许只有反对专制统治与抵抗外敌入侵才能使他们真正做到万众一心”。除了德国入侵这个外部因素之外,第三共和寿终正寝的原因正是这种“议会掌握大权、党派过分内斗的共和制度的失败”,第三共和国以苦涩的事实反复告诫:共和制度并非白璧无瑕,它只是人间的一种政治制度,它可能包含着内阁更迭频繁与政府威望递减。但这决不是共和制原则的失败,而是因为法兰西第三共和国薄弱的内聚力导致的,内阁的不稳定性是第三共和的严重的政治疾病。二战结束之后,法国人重新选择了共和主义制度。

[参考文献]

郭华榕:《法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2005年8月。

吕一民:《法国通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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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伦立 殷晓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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