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媒+智媒” 背景下的法治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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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媒+智媒” 背景下的法治传播

2024-07-17 22: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摘要:目前,法治传播存在渠道单一、内容混乱、缺乏互动等问题。 “融媒+智媒”的发展,壮大了法制传播的专业人才队伍,打破了司法机关唱“独角戏”的格局,为法治传播拓展渠道、破除乱象、实现精准传播等带来新的便利和机遇。

    关键词:法治传播   媒体融合   人工智能

    法治传播主要是通过对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使受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理念,形成法治信仰。在当代,法治传播的责任,最重要的就是更好地塑造国家法治形象。国家法治形象作为法治国家的媒介形象,主要包括国家法律形象、法治政府形象、公正司法形象和法治社会形象四个方面。①通过法治传播,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才能更好地被民众认知和认同。

    法治传播的当代困境

    新闻传播已经进入以“融媒+智媒”为主要格局的传播时代,网络新媒体和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从渠道到内容、从手段到方法、从传者到受众、从理念到意识,都在发生着颠覆性变革,在这种传媒格局下,法治传播还有太多的不适应。

    传播渠道单一,法宣范围狭窄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社会传播渠道空前丰富,带来媒介格局的深刻调整和舆论生态的重大变化。在我国,法治传播主要是由国家主导的,基本组织架构是“以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和全国普法办公室为总领导,依托地方各级党委宣传部和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统一的法治宣传教育纲领,运用各类新旧媒体、各类文艺团体和各级群团组织,从大众传播到组织传播再到人际传播,构建起一个立体多面的法治传播组织架构”②,传统媒体依然是主要传播渠道。但是在移动互联网时代,“注意力”是稀缺资源,传统媒体在和网络新媒体争夺“注意力”方面处于劣势,单一的传播渠道无法适应新的传播格局。许多省级单位的法宣主要阵地还是依赖一张创刊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法制报,而有些电视广播等媒体由于收视率的因素而停播了原来的法治栏目或节目。即使有法宣网站,也还停留于21世纪初的办网水平,少有经营成功的移动互联网法治传播平台。因此,法治传播必须创新形式、注重宣传时效,而出路就是突围单一的传统传播渠道,运用新媒体扩大法治传播范围。

    传播内容混乱,释法功能丧失

    法治传播内容混乱,必然会使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出现偏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播内容缺乏法治思维,导致释法功能丧失。法治新闻与其他新闻类型的区别就在于其法治属性,而现在许多法治新闻仅仅是对事件本身的报道,与一般的社会新闻无异。许多法治新闻节目都出现了所谓“故事化叙事”的模式,即以具体案件分析为主,通过编排将案件以故事方式讲述出来,并且运用各种技术着重还原案件情节。这种节目方式更有趣味性,也更能调动观众情感,有其可取之处。但这无疑会稀释节目的法治属性,特别是往往在叙事的快感中丢失了对法律知识的传播和对法治理念的培育;二是传播内容的“煽情”倾向损害法治形象。法治传播的煽情化问题长期存在,部分媒体为了博眼球,迎合有些观众在我国当前社会发展不平衡现状下产生的“仇富”“仇官”等心态,在法治新闻报道中夹杂情绪化内容,假以公意,以求流量。

    2020年4月,鲍毓明案受到广泛关注,某媒体对其进行了报道。文中内容主要从受害者的角度叙述案件的经过,着重描写受害者遭遇,大量文学性的描述看起来更像是一篇受害者的控诉书。9月17日,最高检、公安部通报该案调查结果: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鲍某的行为构成性侵犯罪,之前所谓的受害者也存在违规变更年龄等违法行为,两人不存在收养关系,案件最终真相大白。这样的案件中其实包含了《未成年人保护法》《收养法》《刑法》等多项内容,而媒体在报道时没有以案释法,只一味追求“眼球效应”,不仅违背新闻专业主义,更重要的是,以煽情的手段裹挟民意,恨不得将每个案件都描述成“千古奇冤”,而且还常常超越司法程序胡乱给他人“定罪”,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国家法治形象的塑造。

    传受缺乏互动,普法效果不佳

    法治传播要想取得良好传播效果,必须考虑受众因素,需要明确将哪些人群作为重点传播对象。针对不同人群,需要调整不同的传播形式和传播内容。在我国,传统的法治传播模式“主要是利用报刊、广播、电视, 以及开展法律咨询、图片展览、知识竞赛、文艺汇演、编写教材等进行法治宣传教育”③。在这种模式下, 更多是政府主导传播、民众被动接收,传者与受者之间缺乏互动,为了达到一定传播效果,只能采取大水漫灌的方式,结果出现“有官方不遗余力地外在灌输, 而无民众真诚的内心皈依;有政府坚持不懈的豪情推进, 而乏民众积极参与的实际回应”④等现象,这正是缺乏受众思维的表现。近年来,法治传播主体积极运用自建网站、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等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但是由于专门人才缺乏、资金不足等问题,法治传播虽然有了新形式但往往难以产生优质内容,只是将新媒体当作一个发布平台,没有发挥网络传播的互动性优势,没有对受众进行区分,也不了解受众确切的法律需要,结果只能是泛泛而论,没有摆脱传统法治传播模式的弊端。

    “融媒”“智媒”发展为法治传播带来新机遇

    融媒体是融合多种媒体形态,“打通介质、平台, 再造新闻生产与消费各个环节的流程”⑤,是实现“资源通融、内容兼融、宣传互融、利益共融”的新型媒体。智能媒体并不是某种具体的媒介形式,而是人工智能技术全面应用到新闻传播领域的一种现象、一种成果。“不仅形塑了整个传媒业的业态面貌,也在微观上重塑了传媒产业的业务链”⑥。新的传播技术不仅意味着工具的更新,往往会深刻改变现有的媒介环境,并潜移默化影响人们的认知、态度和行为,进而影响整个人类社会,融媒体和人工智能媒体的发展无疑为法治传播摆脱当下困境提供了新机遇。

    媒体融合为法治传播打造新的传播渠道

    媒体融合使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优势互补,以先进技术为支撑,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在内容、渠道、平台、经营、管理等方面深度融合,使得传统媒体重新焕发生机与活力。在法治传播方面,传统媒体仍然是主要渠道。随着媒体融合的理念不断普及,特别是2014年《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通过后,“媒体融合”已经上升为国家战略,融媒体的发展速度迅速提升。以中央媒体为代表的一批传统媒体逐渐形成报、台、网、微、端齐备的立体传播格局,并熟练运用H5、VR、AI等传播技术,其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呈几何级倍增,传统媒体及其衍生媒体重新成为民众接收重要信息的主要来源。

    人民日报在《民法典》宣传的过程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特点:首先在纸质载体上整版介绍《民法典》各编立法亮点,发表评论员文章论述《民法典》颁布的意义;推出适合在各种短视频平台播放的3D动画短视频《当哪吒遇上民法典》,讲述师父将《民法典》作为“包罗世间万象的秘籍”送给哪吒,帮助他解决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生动形象,在微博的话题阅读量超7000万次,讨论超1.5万次;人民日报客户端推出《这座图书馆里,藏着一本神奇的百科全书》H5互动动画,通过设置不同的法律问题情景,让读者在点击参与中了解民法典;推出针对微信公众号、微博、头条号等读图平台传播的漫画《民法典与“小明”的故事》……这些融媒体作品,让广大民众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民法典》,极大拓宽了法治传播渠道。

    媒体融合助力解决法治传播乱象

    法治传播中出现的各种乱象,无论是缺失法治思维、充斥煽情报道,还是采访失衡损害司法权威,其主要原因在于法治传播对于专业性的要求很高,即使是一个简单的判决背后往往也蕴含着严密的法律逻辑和法理原则。法治传播的队伍如果缺乏受过系统法学训练的专业人才,其传播内容难免会出现混乱。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等以案释法制度,围绕热点难点问题向社会开展普法。这一举措壮大了法治传播的专业人才储备,打破了以往司法行政机关唱“独角戏”的格局。在普法责任制的要求下,许多行政执法、司法机关利用各种新媒体开展普法工作,建立了数量庞大的政务微博、公众号、短视频账号,甚至通过网络直播等开展更“接地气”的法治传播实践。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是由于缺乏评价机制,许多普法责任主体重视程度不够,许多机关由于人、财、物均不具备条件,导致难以维系日常运营,出现大量“僵尸号”,导致关注度低、影响微小;二是传播的内容偏离法治传播目的,有些机关的账号为了获取点击量常常化身“段子手”“标题党”,出现泛娱乐化倾向,存在一定的“主业迷失”问题。做传播的搞法治不专业,搞法治的做传播不专业,法治传播的推进受到极大困扰。

    近年来,一些媒体在融合发展中的创新做法对这一矛盾的解决做出了有益尝试。上海广播电视台和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哔哩哔哩推出12集全景式警务纪录片《大城无小事——派出所的故事2019》。该片以东方卫视为首播平台,同时选择以哔哩哔哩为网络播放平台,并且结合该平台的传播特点进行针对性的剪辑制作。哔哩哔哩网站最大的特点就是观众可以将观看过程中的感受通过“弹幕”在视频画面中展示,为观众创造一种“天涯共此时”的传播情境,实现共情传播。⑦纪录片多次通过诙谐的音效、花字,或是人物语言事先设置弹幕引发点,实现高讨论度的弹幕时刻,很好地融合了传统纪录片和广受年轻人喜爱的传播模式。该片以警方执法记录仪的拍摄内容和节目摄制组蹲守上海22个派出所全程跟拍民警日常工作为主要内容,范围涉及户籍办理、未成年人走失、家庭矛盾、情感纠纷、地铁反扒、查处酒驾等各类警务工作,在内容上坚持了法治传播的专业性和严肃性,结合实际工作,达成了“执法的同时普法”之效,目前在该平台总播放量将近5000万次。这个成功案例充分说明,传统媒体主导下的媒体融合实践在帮助法治传播解决内容乱象方面有很大潜力。

    法治传播应用人工智能实现精准普法

    通过对大数据的采集和分析,可以极大提高法律服务精准化水平,提升法治传播的效率和效果。

    有助于深度挖掘受众的法律需求。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分工越来越细化,公民诉求日益多元化;全民法治意识逐步提升,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成为常态,公民的法律需求也越来越精细化。传统“大水漫灌”式的普法模式与民众日益异质化的法治内容需求形成了错位,亟需进行供给侧改革。基于大数据挖掘和分析,可以更加精确地把握民众普法需求的变化情况,准确掌握某一法律法规的接受和运用情况、某一案件的关注情况,进而有效识别普遍性和趋势性问题,前瞻性地采取措施加以应对。运用大数据可以进行用户法治需求画像,通过精准识别、精准匹配和智能推送, 实现个性化普法。例如,当下流行的基于算法的个性化推荐新闻产品,可以通过算法实时监测用户的阅读行为,较为准确地定位用户在某一时间段内最需要的法律知识、最感兴趣的法治新闻信息,然后快速进行相关内容的推送。这种方式打破了传统传播模式下把关人对于内容的筛选,使用户成为信息传播的主导因素,内容生产从垂直单向变为水平互动,更能激发民众根据自身兴趣了解法律、运用法律和信仰法治的动能。

    助力发现法治传播的“利基市场”。“利基是指从更为狭窄的角度定义的、寻求独特利益组合的消费者群体”⑧,利基市场由于过于狭小且差异性较大,强大的竞争者对此不屑一顾,因此极易被忽略,这些市场的消费需要并没有被服务好。法治传播的“利基市场”就是指那些法制宣传教育中容易被忽视的人群和那些细小的法治领域。我们经常强调普法要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他们的法治素养能否胜任其依法行使权力“将直接决定社会能否依法有序运转, 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但全面依法治国需要每个个体广泛地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形成法治信仰。因此,在即将开始的“八五”普法规划中要以群众独特的法治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全民普法作为长期的基础性工作。要抓住“关键少数”,同时必须把握法治传播的“利基市场”,全面满足人民的法治需求。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始组织司法大数据的专题研究,至今共发布23次司法大数据研究报告,这些报告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分析各类民、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特征、地域分布特征、判决结果等各种详尽信息,从这些报告中可以发现许多法治传播的“利基市场”。譬如,在电信网络诈骗中,56.91%的被告人是无业人员;在涉拐案件中,16.6%的被告人是无业人员;性侵案件中,30.2%的被告人是无业人员;涉黑犯罪中,48.14%的被告人是无业人员……⑨。这些人群流动性大,缺乏组织约束,犯罪率高,提高他们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任务迫在眉睫。然而目前普法规划中并未将无业人员作为重点,是普法中的盲区和薄弱环节。法治传播需要覆盖到这些无业人员,通过他们容易接触的渠道(短视频平台、网吧电脑、社区宣传设施等)普及与其最相关的刑事和民事法律知识。对无业人员进行相关的普法教育就是法治传播的一个“利基市场”。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在法治传播中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将有更多“利基市场”被发现,有助于全面普法、精准普法目标的实现。

    结  语

    法治传播的当代责任在于通过对国家法治形象的全面塑造,使民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治理念,逐渐产生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认知和认同,最终上升为法治信仰。“融媒+智媒”的发展为法治传播拓展渠道、破除乱象、实现精准传播等带来了新的便利和机遇。在“八五”普法这一新的普法周期来临之际,法治宣传教育应积极拥抱新的传播技术、传播理念,开启我国法治传播的新篇章。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的新闻伦理与法规”(项目编号18ZDA308)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范玉吉系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院长,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常务理事兼法制新闻理论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崔晗博系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陈利云

    注释:

    ①范玉吉:《法治新闻报道与国家法治形象塑造》,《青年记者》2019年12月(上)。

    ②范玉吉:《用法治传播塑造公民法治信仰》,《青年记者》2020年8月(上)。

    ③魏志荣、李先涛:《基于大数据的精准普法探析》,《中国司法》2019年第2期。

    ④赵天宝:《中国普法三十年(1986-2016)的困顿与超越》,《环球法律评论》2017年第4期。

    ⑤栾轶玫、杨宏生:《从全媒体到融媒体:媒介融合理念嬗变研究》,《新闻爱好者》2017年第9期。

    ⑥喻国明、兰美娜、李玮:《智能化:未来传播模式创新的核心逻辑——兼论“人工智能+媒体”的基本运作范式》,《新闻与写作》2017年第3期。

    ⑦邓昕:《互动仪式链视角下的弹幕视频解析——以Bilibili网为例》,《新闻界》2015年第13期。

    ⑧菲利普·科特勒、凯文·莱恩·凯勒:《营销管理》,上海人民出版社2009年11月版,第241页。

    ⑨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2016.1-2018.12),http://www.court.gov.cn/upload/file/

    2019/11/22/14/42/20191122144257_1334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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