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和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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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和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3-04-23 12: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政策解读 

  为了加强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修订了《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规定》(泉政办[2022]7号)“以下称《规定》”。为更好理解,现就《规定》的修订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原《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净空保护规定》(泉政文[2017]97号)于2017年印发,自施行以来,为机场净空保护管理提供了有效依据。2021年,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1年度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1]37号)及《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民航规[2021]3号)相关要求,机场公司组织对《规定》进行修订。在征询了相关单位的意见后将书面材料报送泉州市司法局审核通过,并按照程序呈报泉州市人民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有18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制定的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军用机场净空规定》《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民航局关于印发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实际情况制定。 

  (二)界定净空保护区及净空保护核心区的范围。泉州晋江国际机场属于军民合用机场。《规定》第二、三条依据《运输机场净空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和《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相关要求。共同划设机场净空保护区:其范围是指机场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端外21.4公里的区域。主要涵盖:鲤城区、丰泽区、晋江市、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全境;洛江区万安、双阳;石狮市湖滨、凤里、灵秀、宝盖、蚶江、祥芝、鸿山;南安市水头、官桥、丰州等。在净空保护区内划设核心区:其范围主要由过渡面、内水平面、锥形面、A 型面、进近面和起飞爬升面等障碍物限制面组成。主要涵盖:丰泽区东海、城东;晋江市青阳、梅岭、西园、罗山、新塘、灵源、陈埭、西滨、池店、安海、永和、东石;石狮市灵秀、宝盖;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等。 

  (三)明确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及职责分工。《规定》第四、五条要求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净空保护领导小组,完善联席会议机制,每年召集各成员单位至少召开两次联席会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明确了小组成员单位及各自职责分工,以便于净空管理工作的开展。 

  (四)净空保护区图的审批及报备。《规定》第六、七条明确机场根据民航技术标准划设《泉州晋江机场净空保护区图》并报送民航地区管理局审核,将审批的保护区图报送当地资源规划部门备案。资源规划部门在编制相关城市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规划。 

  (五)净空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或其他工程的审核程序和要求。《规定》第八条明确指出,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或其他工程应当符合机场净空限高要求,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严格把关审批环节,遵循民航局规定的审批程序,确保符合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要求。《规定》明确资源规划部门或其他主管部门在审批四种情况之一的项目前,必须取得民航上级民航机关的净空审核意见。《规定》第九、十条明确 11 万伏及以上的高压架空输电线的净空保护要求及需要安装障碍灯的设置依据和标准。 

  (六)明确净空保护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禁止行为。依据《民用机场管理条例》《规定》第十一、十二、十三条明确了禁止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从事的活动(共13种)。依据《航空无线电导航台站电磁环境要求》《规定》第十四、十五条禁止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从事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共7种)。明确在发现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其他干扰源的干扰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部门进行处置。 

(七)明确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处置程序和法律责任。机场净空保护区存在超高障碍物会严重影响飞机的正常起降。《规定》的第十六、十七条条明确发现新增超高障碍物和其他净空违规行为的处置程序和处置要求,有利于提高处置效率,减少安全风险。《规定》第十八条明确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它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实施时间 

  2022年1月26日起施行。 

  四、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泉州晋江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 

   

《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解读   

   一、背景依据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68号)自2018年出台以来,已连续实施三年,政策兑现将于2021年到期。为进一步发挥政策效用,根据政策兑现情况,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市数字办会同市工信局、市科技局修订形成《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 

  二、制定过程 

  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68号)(以下简称《七条措施》)基础上,结合产业发展实际,经过前期调研摸底,市数字办会同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对《七条措施》进行了修改,并多次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相关企业等的意见建议。根据反馈的意见建议,市数字办会同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对初稿再次进行修改完善,并形成了《若干措施》修改稿,发布于市数字办政府工作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最终形成了现稿。 

  修订后《若干措施》在原《七条措施》)基础上修改内容3处、增加内容9处、删除内容9处,全文共计变动21处。 

  三、主要新增、调整、删除部分 

  1.将《七条措施》名称修改为《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理由:措施数量有变化。 

  2.删除“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措施中的第一项“大力培育软件骨干企业。鼓励申报“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争创“全国软件百强”,对首次入选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理由:该政策出台三年来没有企业兑现。 

  3.删除“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做大做强”措施中的第二项“吸引境内外知名软件企业及研发机构来泉投资落户。对新引进的来泉投资额度达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5%奖励给其在泉设立的公司(机构),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分摊”。理由:该政策出台三年来没有企业兑现。 

  4.删除“重点支持集成电力设计产业发展”措施中的第六项“泉州企业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人才,经认定确认为我市高层次人才的,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工作生活待遇”。理由:引进的集成电路设计人才,人才政策应一视同仁,为避免其他行业领域攀比,不应该对某一行业领域未评选上高层次人才另行补助。 

  5.删除“重点支持集成电力设计产业发展”措施中的第七项“鼓励市内高校新增集成电路相关专业,每新增一个专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理由:该政策出台三年来没有企业兑现。 

  6.删除“继续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措施中的第二项“鼓励我市动漫企业参加国内、国际动漫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开拓国内外动漫市场”。理由:近些年我市动漫企业外出参展有所下降,动漫展位费已不再成为动漫企业经营的重大负担,动漫企业也有多种途径宣传,建议不再执行。 

  7.删除“继续扶持动漫游戏产业发展”措施中的第三项“原创动漫游戏形象品牌授权奖励”。理由:经过近几年动漫游戏形象品牌授权奖励,企业动漫授权业务已经相对稳定,建议不再执行。 

  8.删除“支持物联网产业发展”措施。理由:该政策是在《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物联网产业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闽政〔2016〕57号)政策补助的基础上叠加补助,由于省上不再执行相关政策,市级叠加补助政策也参照不再执行。 

  9.增加“推动两化融合示范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动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特别是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对两化融合示范建设项目,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理由:原政策源自“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智能制造推进智能装备和“数控一代”产品应用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办〔2018〕69号)”,因到期废止但该条政策需继续执行,且属于数字经济发展内容,建议本文件增加该条款。 

  10.删除“推进“泉企上云”数字化工程”措施中的“重点支持规上企业使用我市云服务商提供的云服务平台”。理由:2021年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号)文中,对民营企业的上云补助上限调整到10万,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本次建议补助对象扩大到其他类型企业。 

  11.将“推进‘泉企上云’数字化工程。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由云服务商汇总上报,按照服务费(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单家使用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修改为“对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服务费的30%给予上云企业补助,单家使用企业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理由:在2021年引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等四份文件的通知》(泉政办〔2021〕1号)中已将上云的补助上限调整为10万,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12.删除“实施工业互联网示范工程”措施中的第二项“大数据服务补助”,理由:与措施“支持大数据产业应用”中“(一)大数据服务补助”内容重复。 

  13.在“扶持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措施中增加“……区块链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即增加扶持区块链类别公共服务平台。理由:区块链作为新兴技术,符合产业扶持方向,建议增补作为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方向之一。 

  14.在“支持大数据产业应用”措施中的第一项“大数据服务补助”增加“对使用标杆大数据园区提供的算力资源的租用服务(含资源服务、Saas服务等),年度服务费超过5万元的企业,按照实际发生费用(以发票金额为准)的30%给予使用企业补助,单家企业年度市、县两级财政累计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理由:目前我市引进中科曙光建设全省领先的超算服务中心,为我市及行业企业提供集约化超算服务,降低企业信息投入成本。 

  15.增加《若干措施》第八条措施“支持大数据产业应用”中的第二项“引导产业集聚发展。强化园区集聚效应,支持大数据企业快速成长,对入驻省级认定的大数据重点园区的相关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含)、5000万元(含)、1亿元(含),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理由: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6〕27号),为加快我市大数据重点产业园区的建设与应用,增强大数据重点产业园区孵化、承载和引领带动作用,打造高端生产性服务业,促进我省大数据产业集聚。 

  16.增加《若干措施》第八条措施“支持大数据产业应用”中的第三项“鼓励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鼓励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鼓励大数据相关企业围绕数据存储、处理、分析、建模、可视化、安全等大数据核心业态,以及大数据和产业的融合发展,开展大数据应用示范建设。每年竞争性评选10至15个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投入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理由:为推动我市大数据产业加快发展,鼓励我市企业组织开展一批示范效果突出、产业带动性强、区域特色明显、推广潜力大的产业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 

  17.增加《若干措施》第九条“扶持5G产业发展”中的第一项“支持发展5G研发创新平台。鼓励5G及下一代信息技术企业或机构联合国家级研究机构、行业龙头企业、国内外重点院校共同成立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经国家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100万元资助。经省级部门单独或联合认定的5G创新中心和5G实验室,采用后补助的方式给予50万元资助”。理由: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21号),支持企业在5G新型半导体材料、中高频功率放大器、滤波器、阵列天线、光芯片,智能网联汽车、无人机、AR/VR、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及终端应用产品等领域打造一批5G技术创新中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补助。 

  18.增加《若干措施》第九条“扶持5G产业发展”中的第二项“支持5G应用示范推广。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电信运营商、5G及下一代信息技术企业联合开展5G应用示范建设,打造省级以上5G应用示范区。每年竞争性评选10至15个5G应用示范项目,按项目与信息化相关软硬件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补助资金由市、县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摊。对带动性强、地方经济贡献大的重大5G产业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另行予以重点扶持”。理由: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21号),鼓励企业在超高清视频、工业互联网、远程医疗、公共卫生、在线教育、远程办公、广播电视、自动驾驶、智慧城市、AR/VR、人工智能等领域建设一批对产业带动作用明显的5G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示范应用项目,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 

  19.增加《若干措施》第九条“扶持5G产业发展”中的第三项“培育引进5G专家人才。鼓励高校院所针对企业的技术需要和发展需要,结合企业技术攻关课题,重点培养一批高素质5G工程技术人才;建立泉州市5G专家库,为我市5G建设、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按泉州市有关人才政策办理”。理由: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5G网络建设和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办发明电〔2020〕21号)的要求,加快我市5G专业技术人才和高端人才培养。 

  20.增加“所有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资金总额超过本年度数字经济的补助资金总额时,实际的兑现资金额度按比例压缩核减”。理由:为避免补助资金金额超过财政预算范围的情况。 

  21.将《七条措施》中“本通知由市经信委、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报条件与程序。文件中“新入选”“新列入”“新引进”“新取得”“新通过”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科技局负责解释。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对县(市、区)已出台相关政策的,采取“不重复,就高补助”方式补助。《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市动漫产业发展的试行意见的通知》(泉政办〔2011〕4号)同时废止”修改为“本通知由市工信局、科技局、数字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申报条件与程序。文件中“新入选”“新列入”“新引进”“新取得”“新通过”“新设立”“新迁入”是指自本通知发布当年起开始计算。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科技局、数字办负责解释。措施一、三、四、五、六由市工信局牵头负责组织申报,措施二由市科技局牵头负责组织申报,措施七、八、九由市数字办牵头负责组织申报。此前相关政策与上述政策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对县(市、区)已出台相关政策的,采取“不重复,就高补助”方式补助”。对县(市、区)已出台相关政策的,采取“不重复,就高补助”方式补助。《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泉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泉政办〔2018〕68号)同时废止。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柯红乐,联系电话:0595-2838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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