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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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曾文)

2024-02-25 07: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当事人:

  姓名:曾文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  430303********2021

  本机关在调查处理关于“广州美术馆密集架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440100-202009-104940-0016,预算金额2942.73万元,以下简称“本项目”)的系列投诉案件过程中,发现评审专家涉嫌存在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本机关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经调查,认定主要违法事实及作出处罚决定如下:

  本项目于2021年12月3日开标、评标,你作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被抽取参加了本项目的评审活动,评审地点为广东重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黄埔区揽月路101号保利中科广场A座10楼)。

  本机关要求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发现你未完全按照招标文件技术评审表第11项的评分细则要求予以评分,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的要求。经核实纠正,不影响投标供应商得分排名。以上事实有招标文件、评审专家技术评审表、项目复核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2年3月14日通过邮政快递向你寄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利。本机关于2022年3月17日收到你提出的陈述、申辩,经复核,本机关认为陈述、申辩意见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4号)第二条、第十四条和《关于印发〈广州市财政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穗财规字〔2019〕1号)第九条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轻微、依法从轻处罚裁量档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罚款;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依法报广东省财政厅解除对你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用;

  4.你对本项目的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

  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相关银行(详见《广州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广州市财政局

  202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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