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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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074

2024-07-16 11: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总 则

1.0.1 为在石油库设计中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统一技术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石油库的设计。本规范不适用于下列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1 石油化工企业厂区内的易燃和可燃液体储运设施;2 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库);3 附属于输油管道的输油站场;4 地下水封石洞油库、地下盐穴石油库、自然洞石油库、人工开挖的储油洞库;5 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包括常温液化石油气储存库、低温液化烃储存库);6 液化天然气储存库;7 储罐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仅储存原油的石油储备库。

1.0.3 石油库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石油库 oil depot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

2.0.2 特级石油库 super oil depot既储存原油,也储存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且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的石油库。2.0.3 企业附属石油库 oil depot attached to an enterprise设置在非石油化工企业界区内并为本企业生产或运行服务的石油库。2.0.4 储罐 tank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2.0.5 固定顶储罐 fixed roof tank罐顶周边与罐壁顶部固定连接的储罐。2.0.6 外浮顶储罐 ex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顶盖漂浮在液面上的储罐。2.0.7 内浮顶储罐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在固定顶储罐内装有浮盘的储罐。2.0.8 立式储罐 vertical tank固定顶储罐、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的统称。2.0.9 地上储罐 above ground tank在地面以上,露天建设的立式储罐和卧式储罐的统称。2.0.10 埋地卧式储罐 underground storage oi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罐池充沙(细土)方式埋设在地下,且罐内最高液面低于罐外4m范围内地面的最低标高0.2m的卧式储罐。2.0.11 覆土立式油罐 buried vertical oil tank独立设置在用土掩埋的罐室或护体内的立式油品储罐。2.0.12 覆土卧式油罐 buried horizontal oil tank采用直接覆土或埋地方式设置的卧式油罐,包括埋地卧式油罐。2.0.13 覆土油罐 buried oil tank覆土立式油罐和覆土卧式油罐的统称。2.0.14 浅盘式内浮顶储罐 pan internal floating roof tank浮顶无隔舱、浮筒或其他浮子,仅靠盆形浮顶直接与液体接触的内浮顶储罐。2.0.15 敞口隔舱式内浮顶 open-top bulk-headed internal floating roof浮顶周圈设置环形敞口隔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内浮顶。2.0.16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 tank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17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 tank设计压力大于6.0kPa且小于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2.0.18 单盘式浮顶 single-deck floating roof浮顶周圈设环形密封舱,中间仅为单层盘板的浮顶。2.0.19 双盘式浮顶 double-deck floating roof整个浮顶均由隔舱构成的浮顶。2.0.20 罐组 a group of tanks布置在同一个防火堤内的一组地上储罐。2.0.21 储罐区 tank farm由一个或多个罐组或覆土储罐构成的区域。2.0.22 防火堤 dike用于储罐发生泄漏时,防止易燃、可燃液体漫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2.0.23 隔堤 dividing dike用于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为了减少易燃、可燃液体漫流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个区域的构筑物。2.0.24 储罐容量 nominal volume of tank经计算并圆整后的储罐公称容量。2.0.25 储罐计算总容量 calculate nominal volume of tank按照储存液体火灾危险性的不同,将储罐容量乘以一定系数折算后的储罐总容量。2.0.26 储罐操作间 operating room for tank覆土油罐进出口阀门经常操作的地点。2.0.27 易燃液体 flammable liquid闪点低于45℃的液体。2.0.28 可燃液体 combustible liquid闪点高于或等于45℃的液体。2.0.2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在15℃时,蒸气压大于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包括液化石油气。2.0.30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因具有热波特性,在燃烧时会发生沸溢现象的含水黏性油品(如原油、重油、渣油等)。2.0.31 工艺管道 process pipeline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和液化烃的管道。2.0.32 操作温度 operating temperature易燃和可燃液体在正常储存或输送时的温度。2.0.33 铁路罐车装卸线 railway for oil loading and unloa-ding用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作业的铁路线段。2.0.34 油气回收装置 vapor recovery device通过吸附、吸收、冷凝、膜分离、焚烧等方法,将收集来的可燃气体进行回收处理至达标浓度排放的装置。2.0.35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site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2.0.3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等的固定地点。2.0.37 库外管道 external pipeline敷设在石油库围墙外,在同一个石油库的不同区域的储罐区之间、储罐区与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之间的管道,以及两个毗邻石油库之间的管道。

2.0.38 有毒液体 toxic liquid按现行国家标准《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 230的规定,毒性程度划分为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中度危害(Ⅲ级)和轻度危害(Ⅳ级)的液体。

3 基本规定

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表3.0.1 石油库的等级划分

注:1 表中TV不包括零位罐、中继罐和放空罐的容量。2 甲A类液体储罐容量、Ⅰ级和Ⅱ级毒性液体储罐容量应乘以系数2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A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丙B类液体储罐容量可乘以系数0.25计入储罐计算总容量。

3.0.2 特级石油库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应小于1200000m3,其设施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一级石油库的有关规定。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注5的规定。 2 原油设施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 3 原油与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共用设施或其他共用部分的设计,应执行本规范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要求较高者的规定。 4 特级石油库的储罐计算总容量大于或等于2400000m3时,应按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原油储罐和消防设置要求最高的一个非原油储罐同时发生火灾的情况进行消防系统设计。

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3.0.3的规定。

表3.0.3 石油库储存液化烃、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0.4 石油库储存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除应符合本规范表3.0.3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4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 5 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55℃的轻柴油,其储运设施的操作温度低于或等于40℃时,可视为丙A类液体。

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0.5的规定。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三级耐火等级建(构)筑物的构件不得采用可燃材料;敞棚顶承重构件及顶面的耐火极限可不限,但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表3.0.5 石油库内生产性建(构)筑物的最低耐火等级

3.0.6 石油库内液化烃等甲A类易燃液体设施的防火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执行。

3.0.7 除本规范条文中另有规定外,建(构)筑物、设备、设施计算间距的起讫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8 石油库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的规定。

4 库址选择

4.0.1 石油库的库址选择应根据建设规模、地域环境、油库各区的功能及作业性质、重要程度,以及可能与邻近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相互影响等,综合考虑库址的具体位置,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防火安全和职业卫生的要求,且交通运输应方便。

4.0.2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库址,应结合该企业主体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统一考虑,并应符合城镇或工业区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4.0.3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4.0.4 一、二、三级石油库的库址,不得选在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以上的地区。4.0.5 一级石油库不宜建在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的Ⅳ类场地地区。4.0.6 覆土立式油罐区宜在山区或建成后能与周围地形环境相协调的地带选址。4.0.7 石油库应选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当不可避免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4.0.8 一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100年设计;二、三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设计;四、五级石油库防洪标准应按重现期不小于25年设计。4.0.9 石油库的库址应具备满足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水源和电源的条件,还应具备污水排放的条件。

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表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m)

注:1 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2 表中的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4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5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6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4.0.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注:以上石油库各设施的起算点与本规范表4.0.10注2相同。4.0.12 石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4.0.13 非石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石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4.0.14 石油库与石油化工企业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储备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GB 50737的有关规定;石油库与石油天然气站场、长距离输油管道站场之间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4.0.15 相邻两个石油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大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相邻储罐中较大罐直径,且不应小于80m。 2 当两个石油库的相邻储罐直径小于或等于53m时,两个石油库的任意两个储罐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其中较大罐直径的1.5倍,对覆土罐且不应小于60m,对储存Ⅰ、Ⅱ级毒性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50m,对储存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且不应小于30m。 3 两个石油库除储罐之外的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的规定增加50%。

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6的规定。

表4.0.16 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

注:1 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2 对于埋地卧式储罐和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的储罐,本表距离(与厂内次要道路的距离除外)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3 表中未注明的企业建(构)筑物与库内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4 企业附属石油库的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5000m3,丙A类可燃液体储罐总容量大于25000m3时,企业附属石油库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0条的规定。5 企业附属石油库仅储存丙B类可燃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4.0.17 当重要物品仓库(或堆场)、军事设施、飞机场等,对与石油库的安全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协商解决。

5 库区布置6 储 罐 区7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7.0.1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宜采用地上式。其建筑形式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点、运行工况及当地气象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可采用房间式(泵房)、棚式(泵棚)或露天式。7.0.2 易燃和可燃液体泵站的建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泵房或泵棚的净空应满足设备安装、检修和操作的要求,且不应低于3.5m。2 泵房的门应向外开,且不应少于2个,其中一个应能满足泵房内最大设备的进出需要。建筑面积小于100m2时可只设1个外开门。3 泵房(间)的门、窗采光面积,不宜小于其建筑面积的15%。4 泵棚或露天泵站的设备平台,应高于其周围地坪不少于0.15m。 5 与甲B、乙类液体泵房(间)相毗邻建设的变配电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14.1.4条的规定。6 腐蚀性介质泵站的地面、泵基础等其他可能接触到腐蚀性液体的部位,应采取防腐措施。7 输送液化石油气等甲A类液体的泵站,应采用不发生火花的地面。7.0.3 输送Ⅰ、Ⅱ级毒性液体的泵,宜独立设置泵站。7.0.4 输送加热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闪点低于45℃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7.0.5 输送液化烃等甲A类液体的泵,不应与输送其他易燃和可燃液体的泵设在同一个房间内。7.0.6 Ⅰ、Ⅱ级毒性液体的输送泵应采用屏蔽泵或磁力泵。7.0.7 易燃和可燃液体输送泵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输送有特殊要求的液体,应设专用泵和备用泵。2 连续输送同一种液体的泵,当同时操作的泵不多于3台时,宜设1台备用泵;当同时操作的泵多于3台时,备用泵不宜多于2台。3 经常操作但不连续运转的泵不宜单独设置备用泵,可与输送性质相近液体的泵互为备用或共设一台备用泵。4 不经常操作的泵,不宜设置备用油泵。7.0.8 泵的布置应满足操作、安装及检修的要求,并应排列有序。7.0.9 离心泵水平进口管需要变径时,应采用异径偏心接头。异径偏心接头应靠近泵入口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下向上或水平进泵时,应采用顶平安装;当泵的进口管道内的液体从上向下进泵时,应采用底平安装。7.0.10 输送在操作温度下容易处于泡点(或平衡)状态下的液体,泵的进口管道宜步步低的坡向机泵。7.0.11 泵的进口管道上应设过滤器。磁力泵进口管道应设磁性复合过滤器。过滤器的选用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石油化工泵用过滤器选用、检验及验收》SH/T 3411的规定。过滤器应安装在泵进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入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7.0.12 泵的出口管道宜设止回阀,止回阀应安装在泵出口管道的阀门与泵出口法兰之间的管段上。7.0.13 液化石油气进泵管道宜采用隔热措施。7.0.14 在泵进出口之间的管道上宜设高点排气阀。当输送液化烃、液氨、有毒液体时,排气阀出口应接至密闭放空系统。7.0.15 易燃和可燃气体排放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放管口应设在泵房(棚)外,并应高出周围地坪4m及以上。2 排放管口设在泵房(棚)顶面上方时,应高出泵房(棚)顶面1.5m及以上。3 排放管口与泵房门、窗等孔洞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3.5m;与配电间门、窗及非防爆电气设备的水平路径不应小于5m。4 排放管口应装设阻火器。7.0.16 当选用容积泵作为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的管道放空设施。7.0.17 无内置安全阀的容积泵的出口管道上应设安全阀。7.0.18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区不设集中泵站时,泵可设置于铁路罐车装卸栈桥或汽车罐车装卸站台之下,但应满足自然通风条件,且泵基础顶面应高于周围地坪和可能出现的最大积水高度。

8 易燃和可燃液体装卸设施9 工艺及热力管道10 易燃和可燃液体灌桶设施11 车间供油站

11.0.1 设置在企业厂房内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甲B、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车间两昼夜的需用量,且不应大于2m3。2 丙类油品的储存量不宜大于10m3。3 车间供油站应靠厂房外墙布置,并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非燃烧体屋顶。4 储存甲B、乙类油品的车间供油站,应为单层建筑,并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和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5 存油量不大于5m3的丙类油品储罐(箱),可直接设置在丁、戊类生产厂房内。6 储罐(箱)的通气管管口应设在室外,甲B、乙类油品储罐(箱)的通气管管口,应高出屋面1.5m,与厂房门、窗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7 储罐(箱)与油泵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11.0.2 设置在企业厂房外的车间供油站,应符合下列规定:1 车间供油站与本企业建(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0.16条的规定;站内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2 甲B、乙类油品储罐的总容量不大于20m3且储罐为埋地卧式储罐或丙类油品储罐的总容量不大于100m3时,站内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以及站内储罐、油泵站之间的防火距离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站内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11.0.2的规定;

表11.0.2 站内储罐、油泵站与本车间厂房、厂内道路等的防火距离(m)

2)油泵房与地上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3)油泵房与埋地卧式储罐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4)布置在露天或棚内的油泵与储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3 车间供油站应设高度不低于1.6m的站区围墙。当厂房外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厂房外墙地坪以上6m高度范围内,不应有门、窗、孔洞。工厂围墙兼作站区围墙时,储罐、油泵站与工厂围墙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5.1.3条的规定。4 当油泵房与厂房毗邻建设时,油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非燃烧体墙和不低于1.5h非燃烧体屋顶。对于甲B、乙类油品的泵房,尚应设有直接向外的出入口。5 埋地卧式储罐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3节和第6.4节的有关规定。

12 消防设施13 给排水及污水处理14 电 气15 自动控制和电信16 采暖通风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附录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表A 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注:本规范中的安全距离和防火距离未特殊说明的,均指平面投影距离。

附录B 石油库内易燃液体设备、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 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定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B.0.2 易燃液体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地坪以下的坑和沟应划为1区。

B.0.3 储存易燃液体的地上固定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3),应符合下列规定:1 罐内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应划为1区。3 距储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应划为2区。

图B.0.3 储存易燃液体的地上固定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4 储存易燃液体的内浮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4),应符合下列规定:1 浮盘上部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范围内的球形空间应划为1区。

图B.0.4 储存易燃液体的内浮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2 距储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储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应划为2区。

B.0.5 储存易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5),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5 储存易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浮盘上部至罐壁顶部空间应划为1区。2 距储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防火堤至罐外壁,其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内划为2区。

B.0.6 储存易燃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6),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6 储存易燃液体的地上卧式储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罐内未充惰性气体的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应划为0区。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应划为1区。3 距罐外壁和顶部3m范围内及罐外壁至防火堤,其高度为堤顶高的范围应划为2区。

B.0.7 储存易燃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7),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7 储存易燃液体的覆土卧式油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罐内部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应划分为0区。2 人孔(阀)井内部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0.7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应划分为1区。3 距人孔(阀)井外边缘1.5m以内、自地面算起1m高的圆柱形空间,以通气管管口为中心、半径为3m(2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分为2区。注:采用油气回收系统的储罐通气管管口爆炸危险区域用括号内数字。

B.0.8 易燃液体泵房、阀室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8),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8 易燃液体泵房、阀室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易燃液体泵房和阀室内部空间应划为1区。2 有孔墙或开式墙外与墙等高、L2范围以内且不小于3m的空间及距地坪0.6m高、L1范围以内的空间应划为2区。3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应符合表B.0.8的规定。

表B.0.8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

注:L表示释放源至泵房外墙的距离。

B.0.9 易燃液体泵棚、露天泵站的泵和配管的阀门、法兰等为释放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9),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9 易燃液体泵棚、露天泵站的泵及配管的阀门、法兰等为释放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以释放源为中心、半径为R的球形空间和自地面算起高为0.6m、半径为L的圆柱体的范围应划为2区。2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应符合表B.0.9的规定。

表B.0.9 危险区边界与释放源的距离

释放源名称 距离(m) L R 易燃液体输送泵 工作压力≤1.6MPa 3 1 工作压力>1.6MPa 15 7.5 易燃液体法兰、阀门 3 1

B.0.10 易燃液体灌桶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0),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0 易燃液体灌桶间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桶内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应划为0区。2 灌桶间内空间应划为1区。3 有孔墙或开式墙外距释放源L1距离以内、与墙等高的室外空间和自地面算起0.6m高、距释放源7.5m以内的室外空间应划为2区。

B.0.11 易燃液体灌桶棚或露天灌桶场所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1),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1 易燃液体灌桶棚或露天灌桶场所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桶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灌桶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为1区。3 以灌桶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为2区。

B.0.12 易燃液体重桶库房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2),其建筑物内空间及有孔或开式墙外1m与建筑物等高的范围内的空间,应划为2区。

图B.0.12 易燃液体重桶库房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3 易燃液体汽车罐车棚、易燃液体重桶堆放棚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3),其棚的内部空间应划为2区。

图B.0.13 易燃液体汽车罐车棚、易燃液体重桶堆放棚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14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卸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4),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4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卸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罐车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0.5m的球形空间,应划为1区。3 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以密闭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为2区。

B.0.15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敞口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5),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5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敞口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罐车内部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罐车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应划为1区。3 以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7.5m的球形空间和以灌装口轴线为中心线、自地面算起高为7.5m、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应划为2区。

B.0.16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密闭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6),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6 铁路罐车、汽车罐车密闭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罐车内部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罐车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和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应划为1区。3 以罐车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球形并延至地面的空间和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应划为2区。

B.0.17 油船、油驳敞口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7),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油船、油驳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油船、油驳的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水面的空间应划为1区。

图B.0.17 油船、油驳敞口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3 以油船、油驳的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7.5m并高于灌装口7.5m的圆柱形空间和自水面算起7.5m高,以灌装口轴线为中心线,半径为15m的圆柱形空间应划为2区。

B.0.18 油船、油驳密闭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8),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8 油船、油驳密闭灌装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油船、油驳内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及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球形空间应划为1区。3 以灌装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球形并延至水面的空间和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应划为2区。

B.0.19 油船、油驳卸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19),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19 油船、油驳卸易燃液体时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油船、油驳内部的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应划为1区。3 以卸油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并延至水面的空间应划为2区。

B.0.20 易燃液体的隔油池、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20),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20 易燃液体的隔油池、漏油及事故污水收集池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有盖板的,池内液体表面以上的空间应划为0区。2 无盖板的,池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和距隔油池内壁1.5m、高出池顶1.5m至地坪范围内的空间应划为1区。3 距池内壁4.5m、高出池顶3m至地坪范围内的空间应划为2区。

B.0.21 含易燃液体的污水浮选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21),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21 含易燃液体的污水浮选罐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罐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通气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应划为1区。3 距罐外壁和顶部3m以内范围应划为2区。

B.0.22 储存易燃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22),应符合下列规定:1 油罐内液体表面以上空间应划为0区。2 以通气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的球形空间,油罐外壁与罐室护体之间的空间,通道口门以内的空间,应划为1区。3 以通气管口为中心、半径为4.5m的球形空间,以采光通风口为中心、半径为3m的球形空间,通道口周围3m范围以内的空间及以通气管口为中心、半径为15m、高0.6m的圆柱形空间,应划为2区。

图B.0.22 储存易燃油品的覆土立式油罐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B.0.23 易燃液体阀门井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23),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23 易燃液体阀门井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阀门井内部空间应划为1区。2 距阀门井内壁1.5m、高1.5m的柱形空间应划为2区。

B.0.24 易燃液体管沟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B.0.24),应符合下列规定:

图B.0.24 易燃液体管沟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 有盖板的管沟内部空间应划为1区。2 无盖板的管沟内部空间应划为2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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