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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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畜牧兽医执法监督,规范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工作,根据畜牧兽医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举报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畜牧兽医违法行为是指违反种畜禽、饲料、兽药、生鲜乳、草原和动物卫生监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牧兽医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举报人举报的畜牧兽医违法行为经执法机构核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奖励。其中,举报人举报的行为同时属于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按照《河南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奖励。 第五条 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应依法履行职责,建立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机制,做好举报奖励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举报事项; (二)公布举报电话和其他举报方式及途径; (三)严格实行举报资料保密制度,保障举报人权益; (四)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并反馈相关信息; (五)建立举报受奖励工作档案,专人负责、统一管理。 各级畜牧部门应设立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举报中心,由同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负责设立、接收、登记、批转、督办、归档、管理。 第六条 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当面陈述或其他形式进行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进行举报时,应当做到: (一)尽可能向举报受理机构提供畜牧兽医违法行为的具体人员、时间、地点、见证人等重要证据和调查线索; (二)应注明本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有关情况; (三)匿名举报的,举报时应提供一个六位数的身份验证密码和有效联系方式。 第八条 举报受理机构受理举报时,应当做到: (一)属于本执法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询问清楚举报人、举报对象以及涉嫌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并详细记录,填写《举报受理(查)督办登记表》(附件1); (二)不属于本执法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告知举报人向有权机关举报;已经受理的,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管部门处理,同时告知举报人; (三)受理口头举报或电话举报的,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后,可以录音; (四)对涉及畜牧兽医违法行为任何形式的举报均须受理,不得无故推诿拒绝。 第九条 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受理举报后,应及时做到: (一)将举报内容以书面形式通报同级畜牧行政管理部门内设机构; (二)以属地管理原则为主,对举报内容进行核查处理; (三)遵循法定时限、步骤和程序; (四)经初步核查,认为案情重大、复杂,或涉及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应报上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协调处理; (五)上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应对下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的举报奖励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应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严格落实举报保密工作要求。 (一)严禁私自摘抄、复印、扣押、毁损举报材料; (二)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住址和匿名举报人的身份验证信息以及举报情况等公开或泄露; (三)严禁将举报内容透露给被举报人; (四)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举报事项经调查属实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的,应对举报人实施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额度按以下比例执行: (一)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详细违法事实、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按案件货值的3—5%给予奖励。 (二)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3%给予奖励。 (三)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未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大致相符,按案件货值的1%以下给予奖励。 (四)无涉案货值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而举报的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可视情节给与100-5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每起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最低不少于100元。按比例计算奖励资金余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执行。 对举报生产、销售、使用违禁物品,生产、经营假冒伪劣产品的地下“黑窝点”等的人员,以及畜牧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人员,按奖励比例上限给予奖励。 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报当地畜牧部门、财政部门审批,额度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四条 按照谁查处谁支付原则,举报奖金发放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奖励申请。对举报事实调查确认后,由案件查办人员填写《举报奖金发放审批表》(附件2),向所在单位提出奖励标准和数额的申请,并附具举报受理记录、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等有关材料以及举报人联系方式、匿名举报者的身份验证密码。 (二)奖励审批。所在单位收到申请后,依据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意奖励,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奖励,说明理由,并告知举报人。 (三)奖励通知。同意奖励的,向举报人送达《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附件3),并告知领取奖金的时间、地点。 (四)奖金领取。举报人自接到奖金领取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以及举报奖金领取通知书办理领奖事宜。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及双方有效证件。匿名举报的需核对身份验证密码。 举报人应在收到领取通知书之日起3个月内,到指定地点申领奖金,填写《举报奖金领取表》(附件4)。 举报人逾期不领取奖金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协商不成的,由执法机构裁决。 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时,由执法机构根据举报时间、举报信息准确程度等提出奖励意见。 第十六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专款专用,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畜牧兽医执法机构具体负责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通报情况。 第十七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畜牧兽医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畜牧兽医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或其委托人的举报; (四)属申述案件的举报;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举报。 第十九条 各级畜牧兽医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奖金的; (二)对举报线索未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泄露举报信息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畜牧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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