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出生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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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规定。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户口居民身份证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其父亲、母亲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四条 在同一设区市内,夫妻双方一方户口为家庭户、一方户口为集体户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第二十九条 申报出生登记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方是军人且户口已注销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三)父母《结婚证》或非婚生育说明。 《出生医学证明》未登记父亲信息,随父亲申报出生登记的,应当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同时,根据《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新生儿父母双方民族成份不同的,父母双方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填写《河南省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登记表》。若有其他情况的,按照《河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办理。 (二)便民举措。我省已实现新生儿出生登记“全省通办”,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适用对象:具备下列条件的新生儿,其父亲或母亲可就近在全省任意公安户籍派出所为该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一)新生儿在河南省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二)新生儿属婚内生育; (三)父母双方户籍均在本省且同民族; (四)随父或随母在本省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五)新生儿年龄不超过6岁。 所需材料:居民在省内非户籍地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结婚证; (三)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提交申请:新生儿父(母)可就近向公安派出所提出新生儿出生登记“全省通办”申请,对自愿选择新生儿入户“全省通办”服务的,应签署《新生儿出生登记“全省通办”承诺书》(附件1)、留存联系方式,并根据承诺书内容向受理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原件。 责任编辑:刘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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