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关于做好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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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关于做好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工作的通知

2024-07-06 17: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农业农村局(农委)、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市县电网公司:

  为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南省理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管体制实施方案》(豫政办〔2020〕4号)要求,持续做好全省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现就我省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验收和移交接收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技术规范标准

  全省所有新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均参照《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机井通电工程典型设计》进行建设,参照国标《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配网工程交接验收细则》等有关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开展验收交接工作。

  二、做好新建项目建设与验收工作

  对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新建高标准农田等项目涉及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的,县级农业农村等项目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县电网企业同步开展前期工作,电网企业负责建设高压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前),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建设低压用电设施,双方必须在方案设计、设备选型、施工组织、竣工验收等建设全过程同步实施、同步推进。需要建设配电房的,由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建设。2019年度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原则上按照原计划实施,县农业农村等部门要立即将高压用电设施项目情况书面函告县电网企业,按照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县电网企业要积极配合建设与验收工作,确保用电设施与整体项目同步投用。

  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等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会同县电网企业等部门及相关乡镇政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共同进行验收。没有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由村委参与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三、明确新建用电设施移交接收程序

  2019年度及以后年度新建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的移交,要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按照统一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要求,规范履行清理调查、安全评价、价值评估、协议签订、资产移交、产权变动登记等程序。验收合格的,以变压器低压出线侧计量表为产权分界点进行无偿移交。

  产权分界点后的低压设施,原则上移交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具体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三方在资产移交单上签字、盖章,有关项目审批、设计、施工、验收等资料三方各执一份。没有组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暂由村委代为接收。

  产权分界点前的用电设施,原则上移交县电网企业,具体由县电网企业、项目建设主管部门、乡镇政府三方在资产移交单上签字、盖章,有关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等资料三方各执一份。

  无偿移交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包括供电线路、配变设施和有关设备所附着房屋建筑物等。

  四、做好存量项目移交工作

  属于2018年度及以前年度各类政府性投资的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对于产权关系清晰、能满足建设标准的供电线路和配变设施,按照前三条规定进行移交接收。对于产权关系不清、暂不满足标准的,由县级政府在2022年6月底前厘清产权关系后,台区变压器低压出线侧计量表前的用电设施由国网省电力公司逐年接收改造,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台区变压器低压出线侧计量表后的用电设施,由县级政府逐年安排建设改造。

  存量资产明晰产权归属后,经项目主管部门、乡镇政府、县电网企业协商一致,可签订资产无偿移交协议,或由项目主管部门出具资产无偿划拨文件,方可进行移交。

  确有困难或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应在有关协议中约定永久无偿使用条款。存在权属纠纷、涉诉、抵押质押、濒临报废或有严重缺陷和安全风险的存量资产,不得移交。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新增高标准农田项目农业灌溉用电设施的建设验收移交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做好低压用电设施的使用、管护,及高压用电设施的协助巡视工作。电网企业负责高压用电设施的配套建设、资产移交后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各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加强单位间的协调配合,注重协作,共同做好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

  (二)加强业务指导。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省电力公司要优化完善农业灌溉用电设施建设验收管理移交程序,定期组织市县开展专项工作培训。

  (三)抓好落实督导。省市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业务指导,定期组织各市县上报工作落实情况,做好上下信息沟通,开展定期通报,对工作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工作落实不力的要通报批评。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水利厅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      

  2020年3月12日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省直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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