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现场丨“鹦鹉案”频发波及商丘养殖户 养殖鹦鹉1块5一只没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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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现场丨“鹦鹉案”频发波及商丘养殖户 养殖鹦鹉1块5一只没人要

2024-07-14 21: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壹现场丨“鹦鹉案”频发波及商丘养殖户 养殖鹦鹉1块5一只没人要

  每天都有鸟死掉。

  对于河南省商丘市鹦鹉养殖户来说,他们说不清这种情况到底是保护了这些鸟还是害了这些鸟。

  自从2020年下半年开始,江苏、江西等地公安部门查获了多起买卖费氏牡丹鹦鹉的案件,涉案鹦鹉溯源到了商丘的养殖户,一些涉案养殖户被警方带走调查,无人问津的鹦鹉面临绝境,养殖户的生活也不好过。

  商丘市饲养费氏牡丹鹦鹉已经有超过二十年的历史,很多农民依靠养殖自力更生甚至脱贫致富,但如今却陷入了两难的境地。

  养殖鹦鹉超过20年今年突然卖不动了

  商丘市的鹦鹉养殖是有历史的,也是成规模的。

  刘飞越是商丘养殖鹦鹉时间最短的养殖户之一,但即便如此他也养了有3年的时间。他是一个肢体残疾人,此前在美发店给当地人理发为生,随着年龄的增长,身体吃不消长期站立的工作,他看到身旁很多人都在靠养殖鹦鹉为生,自己也拿出了前些年的积蓄投资转行。

  据刘飞越介绍,商丘养殖鹦鹉的历史很早,在他小的时候就有人在养殖鹦鹉,他后来跟其他养殖户聊起来得知,商丘的鹦鹉养殖来自于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的改革开放初期。

  据一位被认为仍健在的“商丘首批鹦鹉养殖户”老者介绍,其大约是在1995年的时候到北京玉蜓桥附近的花鸟市场引进了300只鸟,然后坐客运火车把鸟运回到商丘,开始繁殖饲养,他从北京引进这些鸟的时候,商丘只有个别的人养了十来只鸟。也是由此开始,商丘的养殖户开始大批量的从北京引进鸟类,其中也包括各类鹦鹉。

  如今,商丘的鹦鹉养殖户已经传承到了第二代甚至第三代,这些养殖户的父辈们当年从北京引进了几十对鹦鹉开始饲养,然后销售到全国各地,发现市场前景良好,于是鹦鹉养殖在商丘当地便发展起来,形成了配对、饲养和销售的产业链条,很多养殖户家里已经可以达到设备自动化养殖。据统计,商丘目前共有837户养殖户,现存栏育种小型观赏鹦鹉122万只,其中多数为费氏牡丹鹦鹉,这种鹦鹉在商丘的出栏量占全国总数的九成。

  刘飞越说,他转行养殖鹦鹉后,每年全家收入几万块钱,这对于他一个残疾人家庭来说殊为不易,靠着养殖和销售鹦鹉,刘飞越除了养家糊口,还可以供养孩子上学,日子过得很踏实。而这份工作比起在美发店站一天来说,也轻松了不少。

  刘飞越很重视鹦鹉养殖的相关资质,2020年他还办了最新的养殖许可证,防疫方面他也很在乎,每个月都会给鹦鹉做一到两次药物防疫,“我干这个就是图能赚钱过个小日子,所以特别听有关部门的话,让办证办证,让防疫防疫。”

  新冠疫情爆发后,由于防疫需要,很多地方都无法顺利通行,鹦鹉销售也受到了影响,不过刘飞越等养殖户很配合抗疫工作,在销售量很小的情况下,仍坚持饲养鹦鹉,通过抗疫许可的渠道销售。

  到了5月份,武汉解封,全国疫情基本进入稳控阶段,商丘的鹦鹉养殖户们觉得可算是盼到了这一天,他们便开始联系下家销售。但谁知道好景不长,生意刚刚稍有好转了才两三个月,到了大约9月份的时候,买鹦鹉的商户突然就少了,到后来几乎就没有了。

  养殖户们一打听才知道,是因为有花鸟市场的商户因为卖费氏牡丹鹦鹉被森林公安给抓了。

  售卖运输鹦鹉违法商丘涉案养殖户也被抓

  2020年9月8日,50岁的闵氏夫妇被森林公安带走,原因是森林公安在其位于江西南昌某花鸟鱼虫市场开设的店铺内收缴了70余只被列为“野生保护动物”的费氏牡丹鹦鹉,闵氏夫妇的这些鹦鹉恰好是从商丘的养殖基地进的货,养殖这批涉案鹦鹉的就是史玉领家。

  史玉领因早年患病落下残疾,饲养鹦鹉的主要是他的老伴儿刘艳勤,从开始养殖鹦鹉至今已有五六年的时间,这位60多岁妇女养殖了大约500多只费氏牡丹鹦鹉。

  因为闵氏夫妇涉案,刘艳勤也被警方逮捕,现取保候审在家。刘艳勤回忆,在她养殖这些费氏牡丹鹦鹉的几年里,从来没有听说这个鸟不能养殖和买卖,商丘当地林业、环保、卫生和公安部门也没有明令禁止过养殖和买卖这种鹦鹉。

  今年10月份的一天,她正在养殖棚里给鹦鹉喂食喂水,进来几名民警询问了她养殖的情况后,就当场给她戴上手铐,押上了警车。“警察坐火车把我带回去审讯,路上一直戴着手铐,周围的人看我的眼光,让我恨不得当时就找个地缝钻进去。”刘艳勤说。

  后来经过审讯后她才知道自己被抓跟闵氏夫妇销售费氏牡丹鹦鹉有关,而她自己则也同样因为销售费氏牡丹鹦鹉这种野生保护动物而将面临法律审判。

  取保候审回到家后,刘艳勤得知,商丘也有其他养殖户被警方带走,不同的是来抓他们的是江苏徐州的公安。

  据此前媒体报道,2020年10月,江苏徐州云龙警方公布了一起贩卖费氏牡丹鹦鹉案件,民警在一辆大客车上发现有人运输44只鹦鹉,经过鉴定后发现这些鹦鹉系费氏牡丹鹦鹉,属于国家二级野生保护动物。民警随后向下侦查发现,这些涉案鹦鹉来自河南商丘,于是在10月中旬将河南商丘养殖户王某抓获,发现其家中有147只费氏牡丹鹦鹉,王某等三名嫌疑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鹦鹉滞销3元一对没人要 养殖户打工养鹦鹉盼转机

  费氏牡丹鹦鹉接二连三的涉案,让这种鸟没有了销路。鸟商们都担心遭受法律制裁,所以没有人敢再碰费氏牡丹鹦鹉,连带着其他鹦鹉及鸟类的生意也受到了影响。

  据刘艳勤介绍,以前费氏牡丹鹦鹉的市场价大约是30-40元一只,现在养殖户们只能按照3块钱一对的价格来甩卖,相当于1块5毛钱一只,即便这样也没有鸟商敢买,只有商丘当地的一些小孩子会买回家玩一玩。

  鹦鹉卖不出去,但还要继续喂养它们,这笔开销对于商户来说就成了入不敷出的无底洞,而如果不继续喂养,这些鹦鹉就会被活活饿死,到头来还是损失。有的养殖户没钱再继续周转下去,又不忍心让鹦鹉饿死,于是便将鹦鹉放飞,但这些养殖的鹦鹉根本没有野外生存能力,养殖户们心里很清楚,放飞的鹦鹉也是个死,只是不死在自己眼前罢了。

  一些爱心人士得知商丘鹦鹉养殖户的情况后,为养殖户们捐赠了部分鸟粮,但这种捐助只能是杯水车薪。

  有些养殖户经过这件事情后已经决定转行去干别的工作,离开商丘回到工地或者工厂打工。还有一些养殖户打算一边打工一边养着这些鸟,但能坚持多久却不知道。而像刘飞越、刘艳勤这种自身或家人残疾的养殖户,要想靠打工为生则比较困难,他们目前心里非常着急,几次给商丘市有关部门写信反映情况。

  商丘市有关部门也非常重视,1月5日有关部门就来到刘飞越等几个养殖户家里了解情况。“商丘市领导很重视,但这解决不了实质问题,现在关键是这些鹦鹉不能对外销售,卖出去就被抓,我们的生意不能只在商丘市内做。”养殖户们说,他们希望政府部门或国家法律能够明确买卖养殖鹦鹉和野生鹦鹉的区别。

  人工饲养野生鹦鹉到底能不能买?法律始终模糊

  公开资料显示,费氏牡丹鹦鹉原产自非洲,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中的物种,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但费氏牡丹鹦鹉自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中国香港引进后,经过30多年的人工养殖培育,已经有庞大的人工养殖种群,成为很多人家庭中观赏把玩的鸟类。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捕猎、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03年,原国家林业局发布了《关于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五十四中陆生野生动物名单的通知》,其中明确费氏牡丹鹦鹉等小型观赏鹦鹉的训养繁殖和买卖有法律依据。正是该通知,也促进了商丘当地鹦鹉养殖的发展。但在2012年,原国家林业部又对上述通知予以废止。

  近年来,“因鹦鹉获罪”的案件并不少见。2016年,深圳青年王鹏售卖自家饲养的2只小太阳鹦鹉(濒危野生动物)被刑事拘留,后以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五年,经过媒体报道和律师的不断推动后,二审改判有期徒刑两年。该案即曾经名噪一时的“鹦鹉案”。

  2019年,江西南昌某花鸟鱼虫市场的店主邱国荣也因为销售费氏牡丹鹦鹉被判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两年。该案的费氏牡丹鹦鹉也是人工繁育,但仍旧被判刑罚。

  此外,还有前文提到的2020年江西南昌闵氏夫妇因售卖费氏牡丹鹦鹉被抓的案件。该案代理律师认为,森林公安认为费氏牡丹鹦鹉不在国家林业局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第一批)公告的名单中,因此收购和出售的行为构成犯罪。但闵氏夫妇涉案的费氏牡丹鹦鹉均为人工繁育,系人工种群,不是野外种群,且涉案鹦鹉早于2003年被列入《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故收购、销售行为没有破坏野外野生动物资源,没有社会危害性。而且,2017年1月1日生效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人工繁育技术成熟稳定野生动物的人工种群,不再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实行与野外种群不同的管理措施。

  人工饲养的鹦鹉到底是不是野生保护动物?这一直是属于司法模糊地带。

  在刑法中明确犯罪对象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并没有包括人工驯养繁殖,但2000年11月,最高法院制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又包括了人工驯养繁殖。这就造成了驯养繁殖的保护动物到底是人工还是野生,到底是否犯罪的问题。

  2020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中指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人工繁育等情况,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曾代理多起“鹦鹉案”的郑晓静律师认为,该《指导意见》将野生动物交易犯罪对象、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犯罪对象进行了限定,不包括人工驯养繁育,同时明确规定了在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涉案动物是否为人工繁育训养、物种濒危程度、野外生存状况等多重因素。她认为《指导意见》中的这些条款是人工繁育野生动物交易的出罪条款。

  内容来自北京头条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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