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日起,洛阳人可以用公积金付首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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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洛阳人可以用公积金付首付啦!

2024-07-13 12: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好消息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今日发布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

支付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快一起来看看

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购房首付款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缴存职工:

为助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切实减轻购房职工家庭支付首付款资金压力,根据《洛阳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洛政办〔2023〕60 号),现就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申请人购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一)申请人应为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本人及其配偶存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2.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自然人担保且该贷款未结清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冻结的;

4.因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已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所购住房应为洛阳市涧西区、西工区、老城区、瀍河区、洛龙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范围内的预售新建商品住房。

(三)所购预售新建商品住房应为申请人家庭名下(含未满18 岁子女)首套住房或第二套住房,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参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公积金政策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洛管委会〔2023〕2 号)”执行。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同意预提住房公积金方式,并已将相关预售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信息向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且报备的监管银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合作银行范围内。

二、提取金额申请人应一次性提交提取申请,申请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金额不应大于购房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且不应大于房屋总价款和申请当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三、办理流程

(一)项目备案。开发企业经办人应持《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项目备案表》和对应的《河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将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的新建预售商品房项目动态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报备。

(二)项目公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自收到《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项目备案表》和对应的《河南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起 2 个工作日内,将开发企业的项目报备信息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专栏发布。

(三)预提测算。申请人可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或网上渠道查询打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申请人有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求的,应在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足核定贷款额度所需的存储余额。

(四)预提签约。申请人应结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与开发企业约定住房公积金预提金额,双方签订《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五)申请提取。申请人应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购房定金票据(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或夫妻双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合计不足以支付购房首付款的,还应提供首付款自付部分的票据)、本人身份证、本人及配偶户口簿、婚姻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婚姻状况声明书》(现场填写))原件,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手续。配偶参与提取的,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原件。

(六)提取审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过市区管理部服务窗口接收申办材料,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办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审核通过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办理支付手续,出具加盖业务用章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提取资金应划转至《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购房信息栏载明的收款账户,且该账户应与开发企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报备的项目监管账户和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监管账户信息一致。

(七)合同补录。开发企业应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载明的受理日期次日后15 个工作日内,将与申请人网签备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首付款发票原件送交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服务窗口,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合同和发票信息核验无误后,完成购房提取资料补录。逾期不送交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负责督促。符合提取退回条件的,开发企业应按照承诺时限全额退回提取资金;需要延期的,由开发企业提交申请延期情况说明,申请延期的期限一般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期满后仍需延期的,应再次提交延期申请。逾期不响应且不申请延期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撤销其项目备案,相关信息应告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

(八)提取退回。《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关系被撤销、解除或无效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部门应督促开发企业将已收取的购房首付款中属于上述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的金额,按照承诺在 10 个工作日内逐笔、全额原路径退回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区管理部确认后计入所对应的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四、相关要求

(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应由购房职工本人及其配偶自行办理,他人不可代办。

(二)申请人不得以同一套房屋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再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购房合同发生变更的,申请人应重新办理申请提取手续。已划转至开发企业的住房公积金,开发企业无权支付给购房人。

(四)申请人自收到《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通知书》载明的受理日期起至 6 个月期满,期间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得进行销户提取。

(五)申请人和开发企业涉嫌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按照《洛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法》(洛管委会〔2020〕4号)处理。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试行,试行期暂定为一年。中心其他管理部可参照执行。

附件:

1.新建预售商品住房项目备案表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承诺书

原标题:《即日起,洛阳人可以用公积金付首付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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