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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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

2023-11-25 07: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4破申1号   

 

申请人:天津市正兴旺金属制品厂。

地址:天津市宁河区大北镇船沽村外东侧。

投资人:苏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立攀、王志军,天津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高碑店市团结路。

法定代表人:邸统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锋,该公司员工。

2020年1月6日,天津市正兴旺金属制品厂以被申请人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达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已构成应依法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形为由向本院申请对鹏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0年1月8日通知了鹏达公司。鹏达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被申请人鹏达公司于2003年1月22日登记成立,登记机关为高碑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资本30000万元人民币,登记股东为李清培、马昌,后于2019年5月17日变更为高碑店市泰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碑店市建鹏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经营范围为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金属门窗专业工程承包;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建筑防水工程专业承包;公路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桥梁工程施工(以上凭资质证书经营);建筑技术、生物工程技术、信息技术工程的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酒店管理服务;汽车租赁;机械设备及建筑器材的租赁、批发、零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需要审批的除外)。申请人就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诉至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该院经调解出具(2016)津0117民初70号民事调解书,后申请人向该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因被申请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享有到期债权,被申请人至今不能清偿。被申请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外部客观行为,具备破产原因。被申请人对此不持异议,且至今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人作为债权人,以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天津市正兴旺金属制品厂对鹏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革江

审判员   朱丽华  

审判员   宫  洁

 

二0二0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裴满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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