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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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

2024-07-13 13:0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8月16日,石家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还对权益受损业主的资金补偿方案达成书面协议,从而保障相关业主权益。

就资金方面,明确补助标准:对于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经开区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出资方可按每部电梯申请15万元专项补助金。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具备以下条件:

既有住宅应当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且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

单位产权的房屋应征得单位书面同意。

既有住宅符合城市规划并满足建筑结构、抗震、消防等规范和标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拟占用小区公共道路、绿地等,应征求相关权利业主意见,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征求加装电梯所在单元全体业主意见,应当由所在单元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资金补助:

既有住宅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在不增加与电梯无关的建筑功能和建筑面积情况下,不需办理占用土地等相关手续,增加的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补缴地价款,也不需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于桥西区、长安区、新华区、裕华区、高新区、经开区辖区范围内的四层及四层以上既有住宅(地下室、阁楼不计入楼层)加装电梯项目取得相关手续投入使用的,加装电梯出资方可按每部电梯补助15万元标准,申请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其他县(市、区)参照上述标准执行,资金由县(市、区)自筹。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电梯协议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房屋产权发生转移的,受让人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承接和履行转让人的权利和义务。

资金来源:

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拟加装电梯服务范围内的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根据所在楼层、面积等因素分摊资金,分摊比例由出资的全体业主协商确定。

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业主或电梯所有权企业可以将电梯投放商业广告收入等资金用于电梯的维护保养、改造维修、检验检测等后续支出。

业主(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使用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有加装电梯需求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家庭和低保、特困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可利用社会资本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由谁申请: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以住宅小区、幢或单元为单位提出申请。以小区为单位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或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产生之前,可由物业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以幢或单元申请加装电梯的,申请人为该幢或单元业主;房屋为产权单位管理的,申请人为产权单位。

申请人可以推荐业主代表或者自主选择其他相关单位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实施;申请人或被委托组织应当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申请人应选取相应资质资格的施工、监理单位实施加装电梯工程。

有异议怎么办?

相关业主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有异议的可申请由辖区居民委员会组织进行调解。经居民委员会调解仍有异议的,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再次调解。再次调解仍有异议的,可经司法途径予以裁决。

居民委员会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调解情况进行记录,并分别在申请人递交的加装电梯项目申请资料上盖章确认调解结果。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的,以法定结果为准。

(杜岩卿,通讯员耿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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